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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云南分公司“返航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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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东航的“返航门”事件,带来了对飞行员市场现状的思考。应考虑转会制度的引入,解决飞行员的自由流动,促进飞行员市场的供需平衡,完善彼此的劳资关系对各相关利益方的意义。

关键词:飞行员;转会;自由流动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2008年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18个从昆明起飞的航班,出现临时返航事件。这些航班原定飞往大理、丽江、西双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等地,但在到达目的地的上空时,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并折回昆明,导致昆明机场更多的航班延误。这件事情发生后引起多方关注,并引发强烈反响。中国民航总局工作组调查后做出自2008年5月4日起,停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双版纳、昆明==大理航线经营权和自2008年4月26日起,调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至丽江、中甸、芒市、临沧、思茅、文山部分航班,两项处罚决定。

一、背后的思考

(一)飞行员的薪酬研究。飞行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小时费、各种补助及奖金等部分。而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薪酬待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特别是民营航空加入与外航的争夺,导致飞行员间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突出。

此次“返航门”事件正是源行员对“支线小时费”的不满情绪,飞支线航班的飞行员与干线航班的飞行员,所需准备时间、过站时间都差不多,但计算的小时费用却相差很大。同时,东方航空公司还在执行陈旧的行政岗位级别制度,按行政级别将其职位划分为10多个级别。但是飞行员、空乘人员的级别一般低于地面的行政人员,造成大部分飞行员基本收入低于行政人员。

(二)飞行员紧缺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航市场也在不断壮大,以致对飞行员的需求缺口较大。根据数据显示,中国民航现有飞行员总数大概为11,000名,由行员培训周期较长,培训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大概需要6~7年,机长则需要十年,飞行员的培训无法满足现时的需求

按照每年136架民航的增长速度,按民航总局规定人机比配置,一架飞机配备10名飞行员计算,每年新增飞行员需求,大概为1,360名,而最近几年的新增飞机数量在150架左右,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作为国内唯一一所能够全过程培养民航飞行员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它能提供的培训能力在今年为1,200名,实际每年只有600~800人的培养能力,每年存在大概700人左右的需求缺口。

根据民航总局“十一五”期间的机队扩充规划,需新增的飞行员数量大概在6,500人左右。而根据运输航空公司所报飞行员数量及“十一五”需求量(截至2006年4月底)分别为11,224人和9,390人。再加上将于这一期间退役的飞行员人数为1,095人,所以预测“十一五”期间所需要的飞行员数量大概在9,040名。而根据当前的飞行员培训能力,两者之间的差距大概在3,000名。由于我国民航市场的蓬勃发展,飞行员市场的现状是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

(三)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个合格飞行员的培养,需要支付高额的培训费用,飞行员作为航空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为保证飞行员提供终身服务,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署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为其提供优越薪酬待遇的同时也对其辞职跳槽做了诸多限制,飞行资格的有关证照由原航空公司保管,这意味着跳槽必须要原单位同意或者是通过法律强制手段,且辞职需支付高额赔偿金。飞行员面对这样的劳动合同,以及航空公司对待飞行员的强势态度,飞行员想辞职,却无法承担天价的索赔,与多项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相冲突,才会导致飞行员采取“集体返航”这样的极端方式。

总的看来,“返航门”事件,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利益冲突,因飞行员无法自由流动,是对飞行员供需市场矛盾关系的一种体现。

二、矛盾冲突的解决

飞行员对高薪的追求,选择辞职跳槽,其实也无可厚非,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也是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航空公司通过高额的赔偿金来限制飞行员的自由流动,而不从根本上找原因是得不偿失的。留得住飞行员这个人,留不住飞行员的心。不从航空公司自己的体制、管理、薪酬制度上找问题,还仗着自己的强势,只想着把飞行员留在企业,这是对航空公司的不负责,对乘客的不负责,对民航安全的不负责。

从根本上讲,我们应该探究建立一个合理、有序的飞行员流通制度,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对峙”的局面,解决飞行员自由流动的问题。这让笔者想到用足球运动员中的转会制度,来完善对飞行员的管理,促进飞行员市场的供需平衡,完善彼此的劳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

飞行员的转会费有个市场的价格,专门的一套评估体系,将年龄、健康状况、工作绩效水平、培训费用等纳入转会费的参考因素。民航企业需要引进飞行员时,只需和对方企业协商谈判,支付“转会费”,从而解决对飞行员的需求问题。

(一)飞行员已成为我国的稀缺人才,加之各航空公司间待遇差别较大,飞行员的流动性有所增加。面对日益增多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纠纷,转会费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二)转会费制度有相应的政策依据。根据《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飞行人员流动应当尊重飞行人员择业自、尊重航空运行单位用人自。现用人单位、拟用人单位和飞行人员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运输航空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为转会费制度提供政策、规章依据,方便以后的具体实施。

三、转会费对相关利益方的意义

(一)对飞行员而言。1、对飞行员进行转会费标价制度,有利于培养飞行员的敬业守规精神。实行有偿转让和流动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约束飞行员的行为。只有遵章守则、工作业绩突出,才会被高薪聘请。有利行员职场的成长,有利于人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2、在人才短缺的现状下,解决飞行员渴望的价值重估问题,为他们的跳槽、辞职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3、自由转会,才能激活飞行员的人力资源市场,使飞行员的价值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

(二)对飞行员原所在航空公司而言。1、合理的人才流动将得到鼓励,航空公司也可以得到一些必要的回报。2、补偿前期投入的巨额培训费用,为后备飞行员培训计划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3、可以避免飞行员与原航空公司为了辞职经过劳动仲裁、法院等程序,花费大量时间与金钱,同时对航空公司的经营状况、飞行安全带来不良影响。4、航空公司可以通过转会费制度,引进自己所需的飞行员人才。

(三)对转会航空公司而言。1、吸收自己所需要的飞行员,特别是对于民营航空公司面临的有飞机却没有相应的飞行员的窘境,显得尤为重要。2、可以减少引进飞行员所花费的大量时间,提高效率。3、解决航空人员缺乏的制约因素,便于公司的扩展,以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

当然,转会制度在飞行员市场的实施,还只是理论层面的一些见解,其作用的体现只有各个航空公司相互协商一致,达成行业规范,才能得以发挥。从根本上解决飞行员的自由流动问题,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规范人力资源的使用,以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

(作者单位:1.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