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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国际货运企业的影响及操作难点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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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扩围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9月1日起,北京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本文从国际货代企业业务系统开发衔接、进项税额抵扣、差额征税、货代及运输业务的筹划等几方面对国际货代企业在“营改增”操作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未来被扩围的业内企业在实务操作中有所借鉴,并对试点期间尚有待完善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一、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操作难点分析

(一)企业现存的业务系统无法匹配增值税模式

国际货代企业依据其行业特性,都有针对自身业务开发的业务操作、发票打印及财务等系统并相互连接。由于“营改增”引入新的报价模式,导致原有的业务系统无法在增值税环境下运行。

1.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价税分离

营业税属价内税,业务发生并录入系统时无需进行价税分离。“营改增”实施后,现有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增值税价税分离。

2.业务系统不具备增值税发票打印环境

营业税模式下,系统只需打印出价税合计的形式发票。而增值税却要求价税分离及更为详细的客户资料,现有的发票打印系统无法满足新税制的要求。

3.新的开票方式增大了企业的操作难度

增值税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严格管理,货代企业开票金额小,频率高,票量大,若每笔业务都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一旦出现客户信息不准确、手工录入错误等情况,将带来极大的不便。

综上,对现有的业务系统环境进行积极有效的变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诸多因素导致货代企业难以充分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1.很多下游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最大的优势在于消除重复征税,获取进项税额抵扣。然而国际货代企业受客户类型限制,占成本大头的境外运输成本和未被扩围的航空运输成本却无法按11%抵扣进项税,只能按6%差额征税。这无异于间接提高了企业的征收率,同时更是损失了5%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2.进项税实际抵扣额远低于理论抵扣额

从理论上增值税可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但货代企业实际操作中却远非如此。例如:前期购入的营运车辆的进项税额、办公场所租赁费及装修费、过路过桥费等,都属于政策不予抵扣的项目;而油费、水电费大多在实操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货代企业的税负水平。

3.抵扣方法不正确增加企业涉税风险

增值税的核算方法及要求与营业税差异较大,而税制改革过渡时间又较为紧迫,如果财务人员对抵扣方法了解不详尽、掌握不正确,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负及涉税风险。

(三)“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缺乏有效衔接机制

1.政策依据给纳税人带来较大困惑

“营改增”试点后,形成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性差异,为了避免货代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完整性,引入了过渡期“增值税差额征税”办法并参照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执行。这要求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熟知并结合两大税制政策作为依据,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与困惑。

2.“差额征税”操作上复杂易混淆

“增值税差额征税”与进项税抵扣两种政策并行的交叉性与复杂性,及试点区域内外操作的差异性,都增大了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在核算上也容易混淆不清。

3.过渡期衔接安排操作性较差

“增值税差额征税”在实施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在试点日前的合法有效凭证,改制后上海延续了一贯性并准予抵扣,北京则需向地税申请退税,这种实操性较差的方式很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损失。

(四)混业经营使纳税核算更加复杂

为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降低企业综合营运成本,大部分国际货代企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使企业的核算变得更加复杂。

1.业务类型相互交叉

货代企业兼营货运和公路运输业务,二者所适用的税率不同,但实际业务往往相互渗透,难以清晰的分别核算每项业务。

2.运输业务核算较为复杂

“营改增”后,运输业务有了进项税额抵扣及差额征税的双重选择。向试点区内和区外采购的运输服务可分别获取11%和7%的进项税额抵扣;将运输业务分包可按11%“差额征税”。多种经营方式与不同抵扣方式的选择与配置,使企业的核算变得尤为复杂。

3.国际货代业务的抵扣方式存在选择性

从属于国际货代业务中的公路运输环节,由于其双重税额抵减身份,企业应视具体业务类型来选择有利的抵扣方式。

二、国际货代企业面对“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升级改造企业业务系统

1.改进业务操作系统

为了确保业务在最初录入系统时保持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模式,应在不对业务操作系统做较大变革的前提下,增加增值税率选项,并设置不同收费或成本项目不含税报价与不同增值税率的对应关系,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增值税,避免因手工录入而产生的错误。

2.完善发票打印系统

更新发票打印系统,使之符合增值税报价模式。同时,货代企业还应做好前期客户信息收集、确认及录入工作,以确保系统能够准确无误地调出客户开票信息。

3.开发税控系统开票接口功能

在上海及北京试点过程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供应商已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开票接口的技术服务,可通过批量文本接口方案实现企业发票系统数据直接上传至税控系统的功能,这将极大地减少工作量并降低错票率。

(二)有效筹划以最大限度获取进项税额抵扣

1.调研并重新确认供应商纳税人身份

货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为获取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首先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如果企业所采购的服务涉及试点区域内外政策差异的,应选择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例如:企业采购试点区内的运输服务,可获得11%的进项税额抵扣,而区外的仅为7%;租赁试点区内的车辆、设备,可抵扣17%的进项税额,而试点区外的则无法抵扣。

2.尽量获取及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由成本领域扩大到固定资产及费用领域,再加上低征高扣的优惠政策,货代企业因此可通过有效筹划以获取更多超过6%税率的进项税额抵扣。

实务操作中,对于非应税项目的仓库租赁费,可以采用外包仓储服务的方式来获取6%的进项税抵扣;车辆租赁费用按17%抵扣进项税,将运输业务外包则抵扣11%,企业还应综合考虑人工、油费等成本支出情况来进行选择;对于实际操作中较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费,可采用集中购买充值卡或记账月结的方式来取得。

3.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增值税的核算方法及要求与营业税差异较大,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有效控制企业涉税风险。例如:购入的车辆用于运营,其进项税可予抵扣,用于公司员工班车等福利则不予抵扣,两者共用,则可全额抵扣;办公室装修费用进项税不可抵扣,但随装修一同采购的办公桌椅可通过单独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获取专用发票,要避免与整体装修合同混淆在一起。

(三)有效筹备平稳过渡“增值税差额征税”

1.熟练掌握试点地区“差额征税”规定细则

由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内容、准予抵扣项目及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等规定,均以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为依据,因此纳税人应熟练掌握当地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细则并参照执行。

2.明确货代业务“差额征税”类型

试点期间,“差额征税”与进项税抵扣两项抵减政策并行,为国际货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减税效应”,企业应适时抓住契机,熟知“差额征税”适用条件,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规避纳税风险。

例如,国际货运服务支付给试点地区内、外的符合条件的价款,均可适用“差额征税”;国内货运服务及运输服务支付给试点区内的价款,则不允许“差额征税”。纳税人应尽量避免选择既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也不予差额征税的供应商,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3.提前做好过渡衔接准备工作

为避免“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中“差额征税”过渡问题所带给企业的困扰,被扩围企业应提前做好衔接准备工作。及时与供应商对账,在试点日前确认成本,取得有效凭证,完成差额征税。避免日后退税带来的不便。

(四)货代业务与运输业务的有效筹划

货代企业诸多业务类型相互交叉,纳税人应熟悉企业业务环节,灵活运用政策,通过有效筹划降低税负。

1.混业经营应做到“分别核算”

涉及不同税率的经营业务要做到“分别核算”,应具体体现于合同条款、原始票据及账务核算三方面的一致性。即:业务合同要按货代及运输业务分别明确收费标准;按业务类型分别开具发票;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很显然,缺少任一环节将使企业面临从高适用税率的税务风险。

2.通过经营方式筹划运输业务

公路运输业务税率较高,分包业务可适用“差额征税”。货代企业应谨慎分析运输业务的操作环节,选择更为有利的经营方式。自营方式下仅油费可作17%进项税抵扣;分包业务可选择进项税抵扣或差额征税方式,区内分包商按11%抵扣进项税,区外分包商可选择7%进项税抵扣或按11%差额征税;转包业务视同提供货运服务按6%差额征税。

货代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营成本与进项税额抵扣,分包成本与税额抵减等不同方式对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

3.国际货代业务应优先选择进项税抵扣

国际货代业务中涉及的公路运输环节,可同时适用进项税抵扣和差额征税方式,如果选择进项税额抵扣,可获得11%或7%的抵扣率,若按差额征税,仅可得到6%的抵扣率。企业应优先选择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三、结论

“营改增”试点的启动,为国际货代企业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也给企业经营及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企业应积极做好前期筹备工作,并深入梳理业务操作环节,从供应商的选择、合同条款的签订、税额抵减方式的选择等各个方面对企业税收进行有效筹划,使企业获取更多、更高税率的税额抵减,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作者单位:

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