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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部门既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又要注意不使知识产权滥用,保护好公众利益。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之间的冲突,其实质是公权与私权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的新型表现。在遭遇了二者摩擦对峙带来的阵痛后,一个亟待廓清的命题是,究竟是代表私权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已经侵蚀了代表公权的标准化发展,还是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对知识产权的发展创新形成了制度上的阻碍?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张新生向本刊记者表达了他的思考和观点。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保障抑或威胁?
《WTO经济导刊》: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使得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等问题日益成为企业发展壮大所不能绕开的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其对企业、行业乃至整体产业的重要作用?
张新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促进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产品创新,实现企业实力的发展壮大,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而通过实施标准化制度,可以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并维护公共利益。这两者对于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我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都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WTO经济导刊》:一旦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二者之间发生摩擦,就会引起普遍的关注。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二者现在出现的冲突和矛盾呢?
张新生:在强调二者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当前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许多涉及产品及测试的标准制订中,由于利益驱动,相关当事方往往存在很多争执;标准制订和通过以后,由于对标准的理解不同和消化能力差异,同一标准的实施对实力不同的企业也产生了迥异的效果。一方面,许多标准组织规定的投票规则造成标准制定的时间加长,阻碍了标准制订和统一的工作进度;另一方面,经过激烈讨论后所形成的标准,里面附随或者隐藏了一些专利内容,一旦专利的持有人以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作为其打压市场竞争对手的尚方宝剑、谋取市场垄断地位的护身符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杀手锏,常常会遭到其它市场主体的激烈反对,并对整个行业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
望闻问切,对症下药
《WTO经济导刊》:面对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之间的摩擦,能否找到冲突的根本原因所在呢?因为只有找到矛盾的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张新生:与知识产权所代表的私权利相对应,标准化现象的背后是一个如何界定和维护公共权利的问题。二者在一些情况下是并行不悖的,但在一些情况下会出现对立和不协调,尤其当大量代表私权利的专利进入到适用于整个行业的产品标准时,二者的矛盾显得更加明显。一方面,技术的创造者和所有者希望通过将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放入标准里来固化自己在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实现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技术和产品的后进者希望在标准里尽可能排除或减少专利门槛,以减少其为达到该标准要求而必须支付的高昂专利许可费用成本,如果支付专利许可的费用之高、条件之苛刻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后来者的进入空间和可能,这实际是为行业垄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损害的是行业的整体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
这也就涉及到了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即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二者之间的公共权利与私权法律关系,怎样找到一个平衡点来实现二者的协调和良性互动。讨论的前提依然是坚定不移地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只有让技术创新者得到了法律上的权利认可和市场上的利益回报,才能实现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但对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保护必须有一个度,即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而为私权过度膨胀大开方便之门,更不能为市场竞争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外衣追逐垄断利润提供可乘之机。
政府角色:有所为,有所不为
《WTO经济导刊》: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仅靠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标准制订主体及相关企业和个人似乎难以完全化解,政府管理部门在其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呢?
张新生: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现在有几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知识产权要坚持大力保护和继续扶持,通过保护好个体私权来推动科技发展,调动科研积极性,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个体行为及私有权益,政府大可不必去管。第二种观点认为,标准制订过程中应该把一些代表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放进去,同时允许收取适当的权利许可费用,这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者都是公平合理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加入WTO以后,政府应当从这一领域中退出,这个问题属于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应由市场竞争和合作机制来自行实现,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市场机会和选择能力都是平等的,政府不应当参与过多,否则就又走回计划经济的老路。
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对私权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使其发挥对科技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要避免曾经在一些国家出现过的矫枉过正,即在限制私权的过程中无形中将公权空间又过分扩大了,甚至带有明显地域主义、民族情绪,所以政府管理部门既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又要注意不使知识产权滥用,保护好公众利益。
《WTO经济导刊》: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应当运用哪些管理手段来达到既保护知识产权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张新生:我们不赞成政府代表企业去参加具体的谈判,一方面,这不符合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也确实没有这样的必要。政府的作用应当发挥在制订政策,通过政策协调来为双方保持平衡的立足点,既能使中国产品走向国外,也不会因此导致外国企业无法进入中国市场,为企业的自身发展壮大和相互之间平等竞争创造一个平台。
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ISO、IEC、ITU等在其制订标准工作中,也就这一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规定了一些专利进入标准的基本原则。比如,进入标准的专利必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没有市场公认的技术先进性,就不具备成为行业标准的推广价值;再如RAND原则,即标准要求每一个把自己知识产权放进标准的企业必须作出声明,愿意在合理、无歧视条件下,来实施知识产权的许可,即声明放进去知识产权对于任何人是公平的,但这些规定为什么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问题出在哪里呢?虽然RAND原则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种限制无法真正做到透明公开,价格上是否做到了无歧视,其他参与企业并不知道,很难对促进双赢、多赢起到促进作用。鉴于这些原则并没有对进入标准的私权进行有效的制约,一些国家通过使用反垄断法来进行管理。
《WTO经济导刊》:最后,您能否为我们预测一下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冲突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及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
张新生:在现代倡导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与时俱进,普遍的共识是既要尊重和保护个体的知识产权,又要打造行业的整体标准平台来推动经济发展。有了正确的观念做引导,兼以对当前形势和局面的正确判断,分析清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在,是哪一面影响哪一面,就哪一面而提出解决方法,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其实我们碰到的问题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依然存在。美国国内也存在因专利搭便车大量进入标准而对产业整体发展形成阻碍的情形,但由于美国企业科研实力雄厚、研究经费充裕,所以有能力通过新的技术创新来绕道通行,这其实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即通过提高创造能力,占领制高点来绕过标准障碍,通过发展的高度来解决冲突。
在通信领域,宽带、无线都有自己的行业准入标准,其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又严格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要想不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就必须搞一个新的制高点,比如建立既满足宽带条件又满足移动需求的新标准,这样才能摆脱处处受制于人的境地,这不仅需要企业界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的协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