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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产者视角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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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恶性事件频发,这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数据显示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较差,本文针对这一现状基于生产者视角,从生产者、消费者、零售商、政府等关系方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生产者;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作为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基础,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一直是舆论界、学术界关注、研究的焦点。中国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之说,此处的食即可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饮食、食品,如果一个国家连最基本的食品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富强、文明、和谐又从何谈起。但现实是,从我国近几年的质量检测部门给出的数据,以及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无证照、非法经营的小餐饮公司、小摊贩以及从事食品加工小作坊等等层出不穷,根据有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各种食品小作坊33万家,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单位300多万家,有证餐饮服务单位200多万家,无证照的小摊贩和小餐饮难以计数。截至2012年4月底,全国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仅有120245家,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也只有12805家。数量众多、分布面广、规模化程度低、监管难度大的从业主体,每天生产经营着10亿公斤的食品,这个全球最大的基数,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居高不下。[1]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更是一波接着一波,从几年前(2003年以来)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四川彭州毒泡菜事件、广州毒酒事件等等到近年的双鹿毒奶粉事件(2008年)、麦乐鸡事件(2010年)、双汇“瘦肉精”事件(2011年)、全国多地发生“地沟油”事件(2012年)、“毒胶囊”事件(2012年)等等,再到2013年广药维C银翘片事件、农夫山泉“质量门”事件、老鼠肉冒充羊肉事件等等,这些案例仅近十年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冰山一角但足以让消费者触目惊心,并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了众多老百姓的身心健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以上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源头绝大部分来自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生产商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想根治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源头上控制住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生产商缺失的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正如马克思在描述资本家对利润的追逐时所说:有30%的利润,人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就会践踏人类良知;有300%的利润,就会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去为之。食品生产者正是在过度追逐利润过程中,对法律的践踏、对自身社会责任的漠视,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屡屡发生,下面将基于生产者的视角对生产者履行社会责任现象进行简要分析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回顾

1.1 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西方社会,但具体提出这一概念则是在20世纪的美国,1953 年在美国学者Bowen首次给商人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后,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才逐渐系统、规范起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在国外取得显著成果,而我国的相关研究则显得相对滞后,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起步,但伴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成熟和企业理论的同步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越来越引起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兴趣与关注,近几年比较突出的现象表现在社会公众对企业慈善行为的关注,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志与表现。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也仍处于讨论之中,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2]同样作为美国管理名家的哈罗德・孔茨(1993)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3]相比较而言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是从自身所研究的学科出发来给企业社会责任作出界定,共同特点是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企业长远发展所必须执行的,较为代表性的有:张彦宁(1990)在《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4]周祖城(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5]

1.2 企业应否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一个企业应否履行社会责任,通常包括三种态度:其一,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我国部分学者如林毅夫[6]、惠宁、霍丽[7]等都持此观点;其二,企业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观点似乎有别于正常事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不应该承担过多与企业利润无关的责任,企业唯一的目的就是盈利,承担社会责任将使企业支出不必要的成本,减少企业利润,我国刘前锋[8]、李子畅[9]等学者支持此种观点;其三,中立观点,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不应该盲目的承担,一个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与自身的实际状况、承受能力等相匹配,我国学者雍兰利[10]、李程骅、胡亚萍[11]等支持此种观点。综合以上观点,绝大多数学者是支持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而争论的关键集中在到底多大程度的承担,一所盈利上亿的上市公司与资产不过百万的小作坊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它们最基本的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2、国内食品生产者社会责任现状及分析

2.1 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根据2012年5月25日的《价值发现之旅2011――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快速增长,但普遍缺乏关键定量信息,披露不规范,缺乏可比性。2011年,国内企业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1001份,这是数字较之近几年有较大增长,2011年增长率超过30%;在报告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首次下降,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速迅猛;上市公司报告数量继续上升,占到报告总数的60%;报告在40份以上的行业由7个增至11个。但同时乐施会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经理梅家永表示:报告展示出重要问题,只有少数食品企业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且质量不高,普遍未充分披露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信息。占报告总数60%的上市公司中食品饮料企业仅为17家,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我国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相当淡薄与缺乏,国企和央企的示范作用不明显,这将是需要长期解决的一个问题。还有一些近几年曝光的具体的食品安全事件,前文中已作简要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2.2 基于食品生产者视角的分析

从以上的数据报告中可知我国食品企业整体社会责任意识均不强,这种漠视态度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宏观层面又有微观方面,但从生产者角度而言,主要没有把握住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效应,过度的追求短期利益。随着国民整体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食品类的必需商品,而国内近几年爆发的各类食品“质量门”事件导致的后果是,国内食品行业声誉下降、政府监控力度加大、销售量锐减,多家企业直接因为媒体的曝光和政府的查处而倒闭,食品企业处境维艰。以奶制品行业为例,继阜阳毒奶粉、三聚氰胺等事件以后,国内奶制品行业严重受挫,奶制品滞销、奶农受损,内地消费者转而从香港地区和国外市场大量购进奶制品,进一步削弱了国内奶制品行业,这就是目前国内食品行业恶性循环的现状。简单分析一下,食品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最终必将导致企业的受损与失败,食品企业处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竞争激烈,对企业的服务与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食品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生产不合格产品将受到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国内食品生产者应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

3、建议与对策

3.1 生产者态度是根本

生产者必须意识到所处行业的特殊性以及自身的责任感,生产合格商品是“双赢”行为,中国有广阔的消费市场,从行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禁生产假冒伪劣及其它一切不合格商品,只有生产者做到这一点,才能根治目前国内食品行业的现状。

3.2 消费者和零售商是监督

消费者和零售商是生产者所生产产品的直接使用对象,直接关系着自身的健康与利益,消费者和零售商对生产者的监督是十分必要与可行的,而国内消费者常常缺乏主动监督的执行力,在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常自认倒霉或不深追究,虽然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这一现状在大城市得以改善,但消费者仍需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维权行动,在全国各地得以普及;在零售商方面,零售商常常与生产者采取共谋的策略,但这无疑是错误的,一个商铺或超市经常发生出售不合格商品事件,必将影响该经营单位的销售量,导致商业活动的失败,作为一个零售商应提高商品的准入门槛,拒绝与不合格生产商的合作并主动举报此类生产商。

3.3 政府宏观调控是保障

生产商整体态度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消费者和零售商的全面监督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此时就需要具有强大执行力的政府介入其中,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可以对不法生产商进行法律的制裁,并加强正面的宣传与鼓励,同时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等手段对合规企业进行资助,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郭文奇.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逐步向好[N].新华网,2012-05-24.

[2]罗宾斯.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孔茨.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4]张彦宁.中国企业管理年鉴[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778.

[5]周祖成.企业伦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6]林毅夫.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N].中华工商时报,2006-08-07.

[7]惠宁,霍丽.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J].改革,2005(5):88-93.

[8]罗斌,刘前锋.谈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J].冶金经济与管理,2000(3):27-28.

[9]李子畅.企业的唯一责任是盈利[J].青年新权衡,2006(5):22-25.

[10]雍兰利.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J].道德与文明,2005(3):42-45.

[11]李程骅,胡亚萍.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生命周期关系论[J].南京社会科学,2008(7):1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