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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围标治理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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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工程招投标市场出现的串标,围标在内的种种违法,违规现象,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是与目前有关地的管理体制,机制以及管理的程序,方法不严密有相当的密切关系,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当前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健全两场联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制度,有助于及时对工程是否串标进行监督。只有加快建立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中标项目的工程量,中标价和项目管理班子进行现场监督,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如果中标后没有有效的管理,造成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条件,所作出的承诺,和造价等形同虚设,自然起不到监督的作用。承包商往往利用两场管理脱节,在接到工程后,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和机械设备,甚至随意变更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谋取非法所得。二|加强专家管理,确保公正评标作为评标专家,需要的不仅是丰富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职”。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原则,专家是评标活动中权威与公正的代言人。然而有些冠有专家头衔的人却在参与评标时不珍惜自己的荣誉,利用身为专家的便利、在评标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自己在这一领域的身份活跃在一些评标活动中,乃至主导着评标委员会的主旋律,致使严肃的评标演变成裸的金钱游戏。虽然现在各地对咨询专家都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大部分专家也是敬业尽职的,但把严肃的评标演变成裸金钱游戏的专家也确有存在,这也说明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尤其是招标单位的评标专家管理已迫在眉睫。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的管理 围标,串标的现象与招标有很大关系。一些招标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反映在1、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缺乏招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难以胜任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等工作;2、违规操纵招标结果。招标机构属于中介机构,有的机构“中介不中”,暗中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有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置障碍,并利用其掌握的报名权、权等条件,在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3、 建立招标机构的信用机制;利用好已经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一些业绩优良,业务精通,信誉度高的招标机构纳入进来,建立日常考评机制和诚信档案,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招标机构真正为招标人服务四、加快推进电子评标,网络远程评标系统建设;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串标、围标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五、是在立法上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其犯罪成本现行的《刑法》对串通投标罪量刑也较轻,最高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规违法者的震慑力不够。在经济处罚方面,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增加违法者的风险成本,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高虎,男,1974.10.1.江苏溧水。大学,工程师,工程管理,溧水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