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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房价十年不涨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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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房价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重点。发达国家中,德国房价调控得最好。过去十年,德国房价一直保持较低水平,名义房价每年仅上涨1%,低于其物价年均涨幅1个百分点。其独特而又针对性极强的调控政策,是长期保障房价稳定的关键所在。个中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高福利国家德国不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而作为社会福利机制重要一环。将保障居民住房与医疗、教育等一样视为首要政策目标之一,作为政府制定所有房地产政策的核心出发点。正是得益于强大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及民生为导向的房地产政策,尽管德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公有土地和公房,但各级政府都不敢通过抬高地价和房价来增加收入,确保了德国房价十年不涨

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向低收入家庭倾斜。如在柏林,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1.7万欧元(约16万元人民币)、两口之家年收入低于2.5万欧元(约23.5万元人民币)的德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政府“福利住房”,只支付低于成本的租金。目前,德国1000万家庭在使用“福利住房”,占全德家庭总数的41%以上。

在德国,房地产政策始终是政党竞选的主要辩题。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提出的政策如果不是保障民众的住房福利而是抬高房价,丧失的可能不仅是选票,而可能是整个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政治生命。

政府给予多方面的政策,鼓励全民、企业建房,鼓励自建房、合作建房,拓宽住房获取渠道,摆脱了听任开发商任意定价的局面。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给予借款保证,提供合理价格的土地,减少税收,实行补贴。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86%的德国人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德国住宅合作社的出现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合作社共同建房已成为德国住宅建设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合作建房占每年新建住宅总数的比例超过的30%。除二战后西德动员全民建房外,1989年柏林墙倒塌后,面对房屋极度短缺压力,德国政府推行了“建房免税”政策,及时解决了住房供需失衡问题。特别是政府鼓励所有公司修建居民住宅,建房投资将全额免交所得税,甚至提供补贴,掀起“企业建房热”。2003年,德国各行业公司拥有住房超过260万套。

市场上户均一套房,做到有效平抑房价上涨。德国的房价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政府并不直接干涉房地产市场,甚至不直接向市场提供住房,但是通过系列法律和政策确保房地产有序发展。无论在联邦还是州、市及村镇层面,都有详尽的建房规划,住房建设依人需求而定,既实现了“居者有其屋”,又让炒房者无机可乘。目前,德国大约有3800万户家庭,住房约4000万套,完全满足每个家庭一套住房,现有人均居住面积达41平方米。同时,近年来德国每年新增住房在25万套到30万套左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拥有公房300万套,完全能够满足居民的新增购房需求,很大程度上平抑了房价。同时,房价上涨潜力有限,进一步降低了对住房的需求。

德国发达的房屋租赁市场,成为稳定房价的“定海神针”。由于租房市场发达,租房权益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在德国租房的安全感并不亚于买房,德国家庭乐于租房,购房意愿相对较低,对稳定房价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平衡作用。目前,德国自有住房率为42%,而租赁住房率却达到58%,特别是年轻人中77%都是“租房族”。40岁前不买房子很正常,数十年居住在一所出租房中的德国家庭不在少数。大量建设出租房,除了针对特殊群体的“廉租房”外,市场上有大量而廉价的出租房。严格限定租房中介佣金,租客不必担心“挨宰”。德国《住房中介法》规定,如果中介商任意提高佣金,一经发现,将被处以高达2.5万欧元的罚金;严格限定房租。凡超过五万人口的城市,由市政建设部门会同房东和房客协会、房屋租赁和买卖介绍所等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租房价格表”供参照。如果房租超出其20%,则违反了《经济犯罪法》,房东将受到巨额罚款。超出50%为“房租暴利”,已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房东将受到更高罚款,甚至判三年徒刑。此外,《租房法》规定“房租涨幅三年内不得超过20%”。

在德国,自有自用住宅不需要交纳不动产税,只交纳宅基地的土地税。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再交3.5%的交易税。如果通过买卖获得盈利,还要交15%的差价盈利税。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缴纳不动产税外,租金收入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在20%至45%不等(2009年后统一为25%的资本利得税)。此外,房子的管理、维修等费用也很高。重重的税收限制大大压缩了炒房者的利润空间,抑制了投资购房需求。

此外,德国特有的住房金融制度,为稳定房价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住房抵押贷款模式或公积金模式不同,德国实行“先存后贷”的合同储蓄模式,其实质是“合作”而非赢利房贷。德国房贷总额中,合同储蓄约占50%,商业贷款为30%,家庭储蓄为20%。国家大力支持建房储蓄体系,对参加住房储蓄者给予奖励,对建房、购房者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时企业给予雇员储蓄津贴。有效的奖励刺激,使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逐年上升。统一前,德东地区私人住房只占5%,目前已上升到27%以上,德国私人住房已达到40%以上。德国所有房贷(包括合同储蓄和商业贷款)都实行固定利率制,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商业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5年。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基本消除了金融市场动荡对房价的影响,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与德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采取浮动房贷利率制的国家,无论是欧盟内英国、西班牙和爱尔兰等,还是美国,近年来房价都随利率波动出现了。

德国还以法律的巨大威慑力,强势实行“指导价”制度。地产价格并不由房地产商说了算,也不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独立的地产评估师评估认定。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除了私人评估师外,各地还按照联邦建筑法成立了“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负责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地房产“指导价”,所有房地产交易必须参照此执行,允许合理浮动。虽然指导价的制定必然参考历年市场房价,但任何不具备垄断势力的开发商或炒房者,都不可能单独影响“指导价”的制定。德国法律规定,对房价、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产商和房东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