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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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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过去的权益法核算变为成本法核算。这种变化的原因与成本法和权益法在本质上存在差异有密切关系。采用成本法处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能够避免一系列问题,产生许多有利的后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规范企业对外投资的业务处理,准确的反映企业的对外投资状况,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企业对外投资的业务处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①。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逐步推广到所有大中型企业。新投资准则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披露,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的新趋势。

一、新旧准则的规定

(一)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额度大、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及收益高等特点。长期股权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新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平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方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投资》与旧投资准则存在很多差异,其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新旧准则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最主要的变化在于: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形由原来的权益法处理改为成本法来处理,即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超过50%的情况由原来的权益法处理改为成本法处理。②具体来说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到底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③。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新旧准则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改变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有人认为这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处理的颠覆性变革,有人坚信新准则能够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也有业内人士担心新准则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利润操纵空间……但更多的是疑惑,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实质性差别在哪?新准则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改变?对企业来说影响到底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是否还存在局限性?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成本法与权益的实质性差别

事实上,成本法与权益法在本质上就存在差异,从而带来一系列后果。

首先,遵循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同。成本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权益法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平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体现的是现金收付基础。而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基础。

其次,体现的理论基础有别。成本法是对主体理论的反映,当被投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处理,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增加④。而权益法体现的是所有权理论,投资企业账上能充分反映投资企业与受资企业的经济关系,将受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视为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当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⑤。

最后,会计业务处理的特点各异。成本法的特点是重成本、轻权益。投资成本发生变化,则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未发生变化,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的特点是重权益、轻成本。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必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改变的原因

进行这种改变是适应客观环境的现实需要,原因包括:

首先,避免股利超额分配。在权益法下,母公司根据享有子公司会计期间净损益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必然会增加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以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上的税后净利润为基础的,这种没有实质现金流流入的投资收益抬高了可供分配的利润,母公司在没有取得实际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无疑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很有可能造成企业的现金流紧张。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进行核算,将解决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而导致超额分配的问题。

其次,避免母子公司损益共振、同步和抵消现象。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母公司个别报表的损益中包含了子公司确认的损益,当母子公司都实现盈利时,其损益便产生共振现象;当一方实现盈利,另一方亏损时,这将导致母子公司的损益出现抵消现象。这样就会掩盖母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共振、同步和抵消现象会使母公司的损益波动幅度增大,导致利润预测的可靠性大打折扣。而且,当母公司同时提供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时,由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包含子公司的盈利状况,导致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信息交叉,信息相关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