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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弊端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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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弊端

第一,有悖于《会计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机构的设置、职责要求和资料保管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会计业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上述规定可见,《会计法》明确要求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必须办理会计业务,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不设账目,取消了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报表制定工作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替代,各单位只设一名报账员回报单据,由会汁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兼任多家单位的会计,负责记账、算账、核算、报表、装订、保管、接待检查等,由此使《会计法》所要求的“必须”变为“无须”,“负责”变为“无责”。

第二,管理失控、家底不清。会计核算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事业,要求会计人员除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娴熟的会计业务技能外,还要对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及过程相当了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最熟知情况、了解过程的人欲管不能,而由隔着行当、不了解业务活动过程的核算中心会计人员代为管理。而因为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只关注账面的数字符号,而对财产实物的变更、磨损、推销等真实情况并不知情,直接造成了账实不符、家底不清。

第三,权责不明、差错难免。部分单位认为单据进入了中心能核销就合法,但事实上核算中心每天面对上百张单据不可能一一核实,见票据有经手人和审批领导签字即予以受理,因而常常导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产生。同时,由于各行各业经济活动复杂,其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很细,而核算中心人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制度――精通,导致核算质量较低,极易造成呆账、死账、错账频发。

第四,矛盾集中难解、中心疲于应付。各单位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凭证、账册、报表等的编制工作都集中在中心,加大了集中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且财务检查、审计、工商税务清查、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都要求中心配合提供资料。致使核算中心忙上加忙,难以招架。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改进建议

首先,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要求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由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把《会计法》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单位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去,以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其次,重塑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模式。该模式的基本要求是中心管收付,会计局或会计职能科室管业务,彻底解决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多头管、管不顺、管不住等问题;会计核算中心应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还权于各单位,把会计执法监督职能还权于会计专业处室。会计核算中心作为收付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要求,取消单位过渡户,将资金存入国库,支付由国库直接将钱划拨到部门或供应商;启动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使单位账户真正实现零结余。

再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职能处室要经常进行会计执法检查,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要求持证上岗,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把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