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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個人征信异议处理的障碍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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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個人征信业务开展以来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個人征信异议事项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导致個人征信异议事项产生的因素有很多,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时日。当前,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個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完整性这一工作核心,尽快建立個人征信异议处理的便捷通道,同时逐步完善個人征信立法。

关键词:個人征信;异议处理;更正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9-0116-03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2009年10月,张某在某市交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太平洋信用卡,信用卡透支额度五千元。2009年12月4日,该卡在邮寄途中被他人冒领并透支了4985元。张某在收到提醒短信后立即通过交行客服电话进行了情况核实和说明。该市交行半個月后回复张某,被盗窃金额不需赔偿,但没有同时向张某说明该案件可能对個人信用信息产生的影响。2010年12月21日,张某在异地办理個人住房按揭贷款时被告知,其個人信用报告中有一笔4985元的欠款记录,张某当即向某市交行询问。交行回复,该异议事项已于2010年12月9日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处理完毕需要45個工作日,如果张某申请贷款有阻碍,可为其出具一份“关于本人无欠款的证明”,手续费60元。截至2010年底,该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

评析:個人异议事项近几年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该案例比较有代表性。从本案我们看出,個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原因往往较为复杂,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能完成异议处理。個人信用记录对公众生活影响较大,已成为公众获取金融资源的重要前提。目前,個人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主要依据客观情况记载,没有建立起主观评价标准,要快速解决异议事项,必须要建立便捷的处理通道。金融机构对個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有待提高。

二、個人征信异议事项的现状及类型

以巢湖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巢湖市各金融机构共接受個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222起,信用信息更正133起,驳回事项70起,尚未处理完毕事项19起。此外,还有一些未上报的数据。以上仅为巢湖市的数据,推而广之,可以想象全国每年发生的個人征信异议事项会是一個庞大的数字。

这些异议事项的类型,从内容表现上可分为:(一)個人基本信息异议。如身份证号、性别、学历、年龄等信息有误。(二)贷款记录异议。如贷款金额重复,否认贷款,贷款归还而余额存在,贷款还清未显示等,这类异议信息发生较多。(三)逾期责任异议。如否认逾期,贷款逾期次数大于实际逾期次数等。(四)担保信息异议。如从未提供过贷款担保但信用报告显示有担保信息,贷款归还但担保信息未消除等。

从异议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可以分为:(一)申请人客观过错造成的异议事项。如申请人出差、有事外出、工作太忙或其他等原因出现了短期违约行为,因对合同条款误解导致违约等。(二)申请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异议事项。如信用卡透支后遗忘还款,信用卡未透支但欠年费,办理信用卡新卡未使用欠年费等。(三)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异议事项。此种情形一般为第三人过错。第三人即可以是又可分为金融机构过错造成的异议事项,如系统更新导致個人信用信息错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等;其他行为人过错造成的异议事项,如申请人身份被盗用等。

個人针对其信用报告提出的异议事项可能属于以上某一种类型,也可能是多种异议类型的组合;可能是单方过错,也可能是双方过错,甚至是多方过错。如個人冒名贷款异议事项中,房地产商或汽车经销商不法收集和使用员工個人信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盲目追求业绩,资料审核不严,异议申请人身份资料保管不善等导致信用信息瑕疵,即为多方过错。

三、個人征信异议事项的产生原因

导致個人信用信息异议事项产生的因素有很多,也较为复杂,包括:(一)制度因素。目前我国個人征信立法相对滞后,個人征信工作主要以《個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两部规章为依据。对于個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范围、权限、程序、数据更新周期、数据违规征集和报送行为的责任等都有待完善。(二)历史因素。如一些金融机构在信用卡办理任务较重的压力下,盲目扩展业务。個人冒名贷款也属于此类因素造成的。(三)系统升级因素。导致前后系统数据不衔接,造成個人信贷数据的重复报送。(四)管理与操作因素。金融机构对异议处理重视不够,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自身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数据纠错机制存在漏洞。(五)宣传因素。征信知识宣传力度不够降低了不良记录防范的有效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個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個人征信异议处理的法律规定层级较低且不完善;被征信人异议处理在实践中所需时问较长,程序繁琐;对金融市场完善过程中的历史因素未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法;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及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需进一步完善等等。

四、個人征信异议处理的法理剖析

(一)征信权的产生及行使界限

個人征信的产生是为了消除信用交易中信息的不对称,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市场交易双方因规避交易风险而付出的昂贵的博弈成本,提高市场经济效益。从这一点看,個人征信毫无疑问属于经济法域,征信权是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适度调控,其目的在于平衡和协调個人信用信息的获知与隐匿,减少和避免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产生的不理性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行使征信权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保护個人隐私权为底线,以正当目的为使用前提。法律价值有自由、秩序、安全、平等、公平、效率等。個人征信主要体现为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冲突,这一价值冲突表现为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知情权与個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具体体现在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异议上。個人征信首先追求的是效率价值,但是应以安全价值为前提的,效率价值的实现不能以牺牲安全价值为代价。因此,保证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完整性成为個人征信所追求的最直接目标。

(二)金融机构报送個人信用信息数据需承担的义务

金融机构与被征信人之间基于缔约关系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被征信人放弃部分隐私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授信,这一让渡有利于金融机构将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给信誉好的客户。但金融机构报送個人信用信息数据需遵循两個条件,一是必须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即必须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同意权;二是必须保证所报送数据的正确、及时和完整。这两個条件缺一不可。然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两项义务。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工作人员往往忽略個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的提醒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