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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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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事讲原则,按程序,是常理也是常情,正如俗话所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嘛。不过,倘若原则欠完善,抑或将既定原则看得至高无上,不知或不愿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对于政府的各级干部而言,往往割断了应遵循的“情为民所系”的一个情字。

“原则”的确无情啊!此话怎讲呢?请看一桩不起眼的“小事”。

今年3月30日,某居住小区的4名离退休人员,根据几年来居民多次向上面反映的意见,给区长写了一封信,“诉求”里弄内的几处违章建筑该不该拆除。出于担心区长收不到这封信,4名老翁中的一个,特地将信送至区政府,恭请一位同志务必将信交到区长手中。这位同志承诺一定照办。岂料4月23日,老翁们收到区委区政府办的一纸《简复》,这纸《简复》说:“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已将来信转请某某街道办理。”看来,照此“原则”办,事情又将在令人哭笑不得中不了了之。

然而,老翁们坚信区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为之所以收到并无区长“批示”的《简复》,是由于区政府接信的小公仆未能兑现承诺,没让区长得知此事,便按处理人民来信的“原则”处置了信件。为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也即或拆除违章建筑,或政府有为难之处,只要区里的大公仆有个说法,老翁们便可照此做做居民的工作。于是,4名老翁于4月25日,又向区长写了一信,并将3月30日的那封信一并附上。这第二封信是邮寄的,信上还特地作了4点说明:“1,区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可能未像他承诺的那样,将3月30日的信交到区长手里,便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程序转到了街道;2,也许区长看了那封信,但未表明自己的意见,只是关照按‘程序’下转,看来有许多事如此办是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3,我们担心如按‘常规’办事,信件又被办事人员拆了下转,区长仍旧看不到,无奈才在信封上注明‘私人信件,非收信人拆封便是违法’;4,区长工作繁忙,也许抽不出时间接见我们4个老翁,我们只好退而求其次,即要求对该不该拆除违章建筑有个说法,并告诉我们。”这4点说明,言辞是恳切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除非信件被违法者拆看了又按“原则”办理了,区长于情于理当给写信人捎个回话,哪怕只有一句回话。可是,企盼回复的老翁们,于5月12日收到的,却是与4月23日同出一处发出内容又完全相同的《简复》,即“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云云。呜呼,面对“原则”的现实,4名老翁还能有啥说呢?其中一位离休的叹道:我们这些社会的主人,国家的公民,在大小公仆的“原则”下,其实连草民都不如啊!

上述只是个案。然而,人们常说,一滴水能折射太阳的光芒,从一粒沙子也可以见到荒漠。个案的处理过程,是“原则”铸造的;所有个案都按“原则”办理,就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的关系,以及他们对平民百姓的态度而言,呈现在世的岂非一片无情的荒漠。滴水无存,寸草不生的荒漠,对世人便是残酷无情;连一根草都长不出,作为国家公民的人民群众,在公仆“原则”的荒漠中,即便是草民也不复存在了。根源何在呢?表象是“原则”,其实质却是制定和执行原则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

政府的办事原则,是人制定和执行的,目的是为平民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但实际情况如何呢?就说那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吧,从责任分明、各负其责看,当然是对的。然则对久拖不办的归口单位,也该有个相应的制约原则吧,看来似乎并无,否则对违章建筑要不要拆除,拖了几年为何至今没有一个说法呢?如果有,便是在执行过程中“利之所趋”,为己不为民了。既然如此,对一个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也该有个相应的检查和过问的原则吧,看来也似乎没有,否则对老翁们的苦苦“诉求”信,长官竟连一句回话也全无呢?即便在制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这一原则时,没有规定区长检查和过问执行情况的原则条款,区长在收到第二封来信后,也该“灵活”地过问一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这是“情为民所系”的责任使然呀,看来也不够“灵活”,否则4名老翁便不会第二次收到同样 的《简复》了。还有,在制定和执行诸如处理人民来信的原则时,是否规定私人信件办不得拆看的原则,如果没有,又涉及到一个法制观念问题了。

政府的职能 主要是服务和管理。“以人为本”和“人性化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思维,理应是制定和执行原则的最高原则,即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切勿让传统的观念和思维产生并照此执行的“原则”割断了政府时刻关注“民意民生民主民权”的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