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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人制度设计来论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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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作为公司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本文将从公司法人的制度设计并结合现实的可操作性来分析公司财产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得出所有被认为属于财产的事物并非都可以成为现阶段法律调整下的公司财产。

[关键词] 财产 公司法人 劳务 人力资本 商誉 特许经营权 商业信息

人类的经济发展模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财产一词不可谓不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更是将财产与公司法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公司由股东通过财产出资组建,靠财产流转而运作经营,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无财产即无人格是这一联系的最好体现。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何以能够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呢?对此,应立足于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加以判断。借鉴范建先生的观点,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为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意思。前者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所须具备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后者则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所须具备的独立的意志,即体现股东共同意志又不同于股东共同意志的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而独立生成的自主意志。

为维系和发展公司法人制度,则需要保障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财产分为两类:其一为公司成立时的财产,其二为公司成立后的财产。前者为公司设立时的实缴资本或认缴资本,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到公司法律人格的生成。因此,公司的这部分财产需要保持确定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公司成立之后能独立承担责任。后者为公司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即公司的资产,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到公司法律人格的维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以被法律承认和学者所接受。在此,无需做关于它们能成为公司财产的评价。

以下,将结合公司法人的制度设计,重点讨论争议颇多的劳务、人力资本、商誉、特许经营权和商业信息能否成为公司财产。

一、劳务和人力资本

对于劳务和人力资本,都属于附着于自然人身上的无形财产,若以二者出资,即是用将来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出资,不具有现实的价值性。在评估时,一来每一个自然人的情况各异,难以用一个统一标准来衡量,二来评估的成本过高,需要确定该自然人的工作经验、技能等一系列情况,并且调查成本也较高。在以劳务出资后,由于自然人因生老病死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向公司完成后续出资的义务。这势必会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这恰恰是与公司资本制度设计初衷相悖的。所以,从现实的操作性上看,将劳务和人力资本作为公司财产是不足取的。

二、商誉

商誉是经过较长的时间,通过经营者的苦心经营而取得的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商业信用。关于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能带来经济利益,尤其是举世闻名的商誉则更是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商誉也可以被评估,事实上,世界上知名的品牌频频被估价,这也证明了现实的可操作性,而商誉一旦形成,只要按照原有的方式经营下去,就不会产生商誉贬值的风险,这对于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性是有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商誉是可以被股东用来出资的。

三、特许经营权

关于特许经营权,其分为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和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前者是指“政府授予企业专营某种事业或某种商品的权利;这些事业具有独占性质,而使经营者获得优厚的利益。后者则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授予另一个企业(被特许人)使用其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是被授予的,因此该项财产权与权利人是分不开的,授予者是根据被授予者的资格、经营能力、信誉等一系列的要素考察而确定是否授予的,该项财产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当被授予者转让该项使用权,必定会受到授权人的限制。同样当以此财产权入股时,也会受到此种限制,因为这意味着被授权者将该项权利转让给即将成立的公司,而未来公司的资质等问题尚属于一个未知数,这对原授权者,还是原来与被授权者竞争此项特许经营权的他人乃至社会大众都显示公平,均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特许经营权还会由于被授予人的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这时造成公司注册资本不当减少,对公司的债权人是极其不利的。因此说来,特许经营权是不适合被股东用来出资的。

四、商业信息

信息是指以物质载体为媒介反映出来的一种新的有用的知识。信息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并能带来经济价值的资源,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然而,信息若成为公司财产特别是作为出资时的财产时,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信息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因此,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无法保证人们的预测能完全准确,且由于市场变化纷繁,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信息可能不具有任何价值,在此种情形下,以信息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缩水。其次,信息不具有稳定性,信息一旦被别人说出,就已不再是秘密了,特别是在出资时的验资阶段,验资人和其他股东均有机会知悉该信息,一旦告知第三人或是抢占先机,必然会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而事后的寻求救济亦更是困难,因为举证问题将时刻困扰着权利人。最后,就是在实际操作上,如何进行评估并由谁来评估也将成为阻碍信息成为公司财产的又一重要因素。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作为公司财产,满足了生成和维系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财产方可成为公司财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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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健王建文:《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