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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绩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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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应用统计方法时2003―2008年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发现,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有助于区域财政均等化的实现,国家的财政补助和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建设是青海省提高区域财政均等化的重要途径。在现有财政制度的约束下,青海省进一步提高区域财政均等化的重点就在于完善转移支付的结构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均等化 青海省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分为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基本形式。目前我国主要采用是的纵向转移支付,这种形式主要由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组成。规范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力水平,对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青海省既是我国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又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性投资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加快发展”和“财政政策,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2005-2008年青海省获得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年均增长20.4%。与此同时,青海省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选择它作为研究案例不仅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而且更能观察到转移支付政策的在实现区域财政均等化过程中的作用。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对青海省各区域财政自给能力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作用的初始条件;二是测度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作用前后的青海省各地区财政差异系数,评价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绩效;三是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在结构出发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青海省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分析

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仅是区域经济是否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也是政府能够履行职能和有效提供均等化区域公共服务的保证。反映财政自给能力的经济指标通常是财政自给系数,即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值,比值越高意味着财政自给能力越高,区域的自我发展能力越强。青海省民族自治地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8%,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6.3%;同时,青海也是一个宗教影响较为广泛的省份,信教群众人数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超过了40%,民族文化和宗教因素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有着较强的影响,形成了当地特殊的非正式制度。由于区位条件、制度背景、资源禀赋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因此,各地的财政自给系数表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表1)。

根据2003-2008年平均的财政自给系数,结合制度环境、资源条件和区位条件,可以将这八个地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财政自给系数大于40%,有西宁市和海西州。西宁市是全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各种资源的集散地,交通和经济相对发达;海西州则地处柴达木盆地,矿产资源比较丰富,资源型企业分布较广。因而,这两地的财政收入来源相对较多,财政自给系数较其他地区高。第二类是财政自给系数小于10%,有果洛州和玉树州。这两州地处三江源的核心地带,经济发展和财力增收一方面受到了国家正式制度的约束,即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大部分面积被划分为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两类主体功能区;另一方面,这些地区地理环境相对比较闭塞,与外界的联系的经济成本较高,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对人们的经济活动有着很大的约束。因此,2003-2008年玉树和果洛两州平均的财政自给系数仅为4.0%左右,严重依赖国家的财政补助收入。第三类是财政自给系数介于10%与40%之间,有海东地区、海北州、黄南州和海南州。这四个地区的区位条件较果洛、玉树好些,且与西宁等区域经济中心的经济联系成本相对较低。但是,海东地区是青海省主要农业区和人口密集区,所辖的六个县中五个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一个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海北州、黄南州和海南州三州环境承载力也比较低,当地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也比较强。因此,这四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自给系数在全省处于中游水平。

三、转移支付政策的区域财政均等化分析

1、方法选择

为了衡量转移支付政策作用下的区域财政均等化效果,一般可以选择获得财政转移支付前后的人均财力水平作为对比指标。于是,我们将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视为接受转移支付前的财力水平,将人均财政支出视为接受转移支付后的财力水平。为此,我们采用统计学上的离差系数来衡量各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前后财力的相对差异。

评价转移支付政策的绩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判定转移支付政策是否起到了区域财政均等化的作用,选择转移支付前后人均财力差异系数的比值。若该值介于0与1之间,说明转移支付政策起到了财政均等化的作用,且越趋于0说明均等化的作用越好,符合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若该值大于1,则说明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没有起到财政均等化的效果,反而拉大了财力的差距,与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相背离。二是判定转移支付政策在财政均等化的绩效水平,选择转移支付前后人均财力差异系数的差值。该值越大说明财政转移支付的绩效水平越高。

2、计算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指标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得出青海省财政转移支付前后人均财力的离差系数(表2)。2003-2008年两者比值为0.346,差值为0.774,说明转移支付政策不仅起到了区域财政均等化的作用,而且绩效水平值也比较高,使得同期青海省各地区的人均财力离差系数由1.163缩小为0.39。

3、原因分析

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在青海的区域财政均等化方面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和绩效水平,得益于两个方面的支持:一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存实现青海省内区域财力均等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有中央对省级的转移支付和省以下的转移支付两种层面,青海省是我国的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为实现经济繁荣和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中央政府每年都给予其大量的财政补助,而这又成为青海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来源。2005--2008年青海省共获得国家各类补助收入为1068,9亿元,其中445,6亿元转为青海省对地(市、州)的转移支付,这占到了同期各地区获得全部补助收入的97,4%。这充分说明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仅有助于减少省际间的财政不平衡,而且也对于缩小欠发达地区省内各区域间的财力不平衡的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通过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充实基层政府的财力,逐步实现财权和事权的匹配(表3)。

制度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各地获得人均补助收入的变化。2003--2004年,财政自给系数高的地区获得人均补助收入也越高,财政自给系数低的地区获得人均补助收入也越低(表4),这

意味着财政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之间的错位,显然有悖于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随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这种状况从2005年开始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财政自给系数低的地区获得人均补助收入得以明显提高。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青海省地方财政自给系数以及对转移支付政策所带来财政均等化效应的实证检验,我们可以知道,日趋规范的省对于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于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缓解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提高区域财政的均等化效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在现有的财政制度约束条件下,转移支付政策的内在结构做出两方面的调整就可以进一步提高区域财政均等化程度。

第一,适度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在多种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中,只有财力性财政转移具有均衡化的效果,但是现行转移支付中用于缩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偏小。青海省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补助,国家补助中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数量和结构必然会影响到青海省省对下的财力性补助的资金规模和结构。2008年,青海省获得的国家补助中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为110.59亿元,仅占全部补助额的37.2%,同期青海省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仅为27.9亿元,约为转移支付总量的16.2%。与此同时,也正因为因此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和规模较小,青海省内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没有缩小,区域经济发展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逐年拉大。因此,适度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力度不仅可以有效平衡区域财力的差异,而且对于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适度降低税收返还的比例。青海省省对州(地、市)的税收返还以2002年省财政结算核定的基数为准,而税收返还的增量部分则是按照中央财政给青海省的税收返还增长额按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平均增长率计算,维持30%留归省级,70%返还给州(地、市)的状况。这种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原则不利于缩小地方财力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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