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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奶该由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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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路媒体的“围攻”之下,光明终于承认自身存在的“回产奶”问题。6月22日的《竞报》披露,日前光明公告,坦言其“存在用库存产品在保质期内经检验合格再利用生产”。“回产奶”实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然而“负责”此事的郑州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却对此做出信誓旦旦的“担保”,经过省市以及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确实发现郑州光明公司将库存的19.99吨纯牛奶利用再生产,但是“这些产品都是经检验合格的在保质期内作为含乳饮料原料再生产的”。他甚至声称“这是奶业的普遍做法,是正常现象”!

不管“回产奶”的行为属不属奶业的“普遍做法”或“正常现象”,此事由宣传部门负责人出面“担保”或“辟谣”,都难免令人有一头雾水的奇怪感觉。就宣传部负责人之身份关系而言,他恐怕既非通晓乳业专门技术的专家或权威,也非负责查处食品质量的执法人员,更与光明乳业在身份隶属关系上百竿子打不着,可凭什么就直接“插手”如此“回产奶”事件呢?所以他出面替光明“说话”,就难免给人一种“越位”或“错位”的感觉和印象了。

当然,依照时下某些公众认可的惯例,各地宣传部的负责人对牵涉到影响当地“形象”的一些重大事件,似乎都有无可争辩的发言权。因为从“领导层次”的角度讲,宣传部门的负责人都置身当地党委的常委之列,拥有强势的领导地位,而站在如此领导地位的角度,其负责人更对各相关部门存在一种强劲的“协调权”和“指挥权”,所以遇到光明这样轰动全国传媒的大事,当地质检部门的负责人也好,工商部门的负责人也罢,只要有宣传部门的负责人在场,他们的“话语权”便自动退居到次席了。但是,宣传部门负责人对一些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的解答,竟也如此当仁不让,一旦出现差错和失误并需要追究责任时,因为其职能或地位固有的超脱性,便很难“负责”到底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必须有法可依。即凡事不能仅仅谁官大谁说了算,而是各归其位、各谋其政。而诸如宣传部负责人直接“插手”光明奶之类的事例,恰恰是对这种法治秩序原则的错误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