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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舍勒对叔本华同情伦理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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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舍勒叔本华在伦理学的建构上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把为伦理学奠基视为其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又必须首先对康德伦理学进行批判。其批判的目的,就是要解救陷入形式主义困境中的伦理学,消除形式与实质、理性与情感之间的紧张或对立。舍勒与叔本华都清楚认识到。正是康德哲学的影响和自然科学的进步,有力地证明了伦理学或道德的原有支撑物已经腐朽。本文将对舍勒和叔本华在这方面的异同进行分析与比较,阐述舍勒在其“情感先天论”基础上对叔本华的同情理论所进行的批判。

关键词:舍勒;叔本华;伦理学;奠基;同情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037-04

休谟、亚当·斯密、卢梭和叔本华,虽然都对同情的本质及其作用进行过研究,乃至把它作为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或道德的基础,但他们都并没有将自己的伦理学称之为“同情伦理学”。反而是舍勒将之加以总结概括并冠名为“同情伦理学”,并给它下了一个定义,即所谓同情伦理学是指“一种视同感为最高道德价值并试图由此推论一切具有道德价值行为的伦理学”。不难看出,这个定义在揭示同情伦理学之特征的同时,也表明了舍勒本人对它所持的批判态度。

一、批判与重建:叔本华与舍勒之异同

舍勒与叔本华一样,把为伦理学奠基视为其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正如他本人所宣称的那样:“这些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哲学的伦理学进行严格科学的实证的奠基”,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又必须首先对康德伦理学进行批判。批判的目的,就是要解救陷入形式主义困境中的伦理学,消除形式与实质、理性与情感之间的紧张或对立。舍勒与叔本华都清楚认识到,正是康德哲学的影响和自然科学的进步,有力地证明了伦理学或道德的原有支撑物已经腐朽。康德的伟大功绩之一就在于他清除了伦理学中的幸福论,并将道德奠基在纯粹实践理性之上,而其结论所具有的纯洁性则2为他赢得了巨大声誉。他们在欣赏康德为道德奠基所作的努力之同时,又都拒绝康德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倾向。

叔本华认为康德把人类知识划分为“先天”与“后天”两个部分,是他对形而上学所作的富有意义的发现。但是,他反对康德将这一方法运用于伦理学中,即将道德哲学也作此划分,并摒弃经验而把道德法则完全建立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上,还将它当作是先天综合命题。

叔本华指出,如果用纯粹先天概念,亦即不包括任何来自内在或外部经验的概念来构筑道德的基础,那么由此而设定的道德法则就“像任何其他先天可知的事物一样,只能是形式的,因此和行为的形式有关,和它们的本质无关”。

与叔本华不同,舍勒之所以批评康德伦理学具有形式主义倾向,并非是因为康德把道德法则建立在纯粹先天的东西之上。相反,他认为康德的这一主张并没有错,而且康德对于任何一门欲将其结论建立在归纳经验基础上的伦理学的批评和指责也是完全合理的,无论这种经验是历史的、心理学的或生物学的。在舍勒看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伦理学定理究竟能否建立在纯粹先天的东西之上,而是首先要搞清楚究竟何谓“先天的”。舍勒认为由于康德既不了解一种“现象学的经验”,又对“应当如何指明这个先天”的陈述动摇不定,最终导致他将一切伦理学命题建立在诸如“所有质料伦理学都必然带有仅只是经验——归纳的和后天的有效性;惟有一门形式伦理学才是先天的,并且是不依赖于归纳经验而确然的”这样一些预设前提之下。因此,对于舍勒来说,真正的问题是:“究竟有没有一门质料的伦理学,它仍然在此意义上是‘先天的’,即:它的定理是明见的,并具是通过观察和归纳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反驳的?究竟有没有质料的伦理直观?”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原则上理解“先天”这一概念的内涵,它与“形式”究竟处于一种怎样的关系之中。

关于“先天的”(Apriori)这一概念,舍勒这样界定:我们把所有那些观念的含义统一和定律称之为“先天的”;这些含义统一和定律是在不考虑任何设定的情况下,通过直接直观的内涵而成为自身被给予性。所谓“直观”是指“本质直观”,或者说是“现象学直观”、“现象学经验”。而现象学经验不同于其他任何经验,它是按照事物所是的样子直接地给予事实。并不通过任何类型的象征、符号或指示的中介。同时。现象学经验是纯粹内在的经验。在此经验中,凡被指明是直观的实际组成的东西,也就是已经作为形式或前提而隐藏在自然经验中的东西。因此,“‘先天明见之物’的领域与‘形式之物’毫无关系。并且‘先天’一‘后天’的对立也与‘形式’——‘质料’的对立毫无关系,第一个区别是绝对的区别,并且它建立在充实着概念和定律的内涵差异性基础上,而第二个区别是完全相对的并且同时与概念和命题的普遍性有关”。

舍勒指出,正是在如何理解和处理这些关系的问题上,康德采取了错误的做法,他把“先天之物”等同于“形式之物”。而康德的这一基本谬误,正好成了其伦理学的形式主义的基础。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康德另一谬误,即将“质料之物”(不仅在认识论中,而且也在伦理学中)等同于“感性内涵”:同时又将“先天之物”等同于“思想之物”或通过理性而以某种方式附加给这些“感性内涵”的东西。舍勒认为康德的这种等同。不仅在理论领域中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对伦理学尤为有害。因为不只是认识和思维,而是我们的整个精神生活都具有纯粹的行为和行为规律;即使是情感方面,包括感受、爱恨以及意愿都无不具有一个原初先天的内涵,这一内涵不是从思维那里借来的,但需要由伦理学在完全独立于逻辑学的情况下将它呈现出来。正如帕斯卡所说的那样,存在着一个先天的“心的秩序”或“心的逻辑”。情感经验的基础是心的秩序,它不可能还原为理性法则,也不可能像逻辑法则那样得到理智的理解,理智对此有如以耳观色。但是,“这种经验却为我们输送着真正客观的对象,以及在它们之间的一种永恒的秩序;这便是价值,以及在它们之间的一种秩序”。因此,伦理和价值的公理独立于逻辑的公理,而不是逻辑公理对伦理和价值的运用;如果二者一致,那也不过是它们在现象学上有着共同的基础。正因为康德在接受这种独立的价值领域时所表现出的犹豫不决,反而促使他更加坚定地把所有情感包括爱与恨都纳入到感性领域,并将它们排斥出伦理学之外,其原因就在于康德无法将感性活动归之于理性。舍勒将此视为康德伦理学的最大缺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