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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对我国纺织品贸易流向和贸易秩序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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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贸易保护措施的三种作用机制,即价格传导、数量控制和市场准入;其次,剖析了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纺织品贸易流向贸易秩序的深层次影响;最后,从科技和品牌两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纺织品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纺织品贸易;限制措施;贸易协定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纺织品设限品种最多、受灾范围最广、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最频繁的国家之一,贸易保护和设限措施已经对我国纺织品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开展贸易保护对中国纺织品进出口的影响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结合我国纺织品贸易实际,深入分析贸易保护对我国纺织品贸易流向和贸易秩序的深层次影响。

一、 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机制

尽管贸易保护措施的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看,贸易方主要通过征收额外的费用、限制商品的贸易数量或控制商品的贸易增速以及通过抬高市场进入门槛等方式达到少进口或不进口的目的。为此,本文将贸易保护的作用机制分为三类:价格传导机制、数量控制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

贸易保护措施的价格传导机制是指,贸易保护措施通过影响商品的价格进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作用原理。商品价格的变动可分为商品价格的直接变动和商品成本的间接变动两种,商品成本的间接变动又可根据与其产量的关系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种。例如,2007年美国终裁决定对部分中国企业聚酯短纤类产品额外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达44.3%。贸易保护措施的数量控制机制是指,贸易保护措施通过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进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作用原理。数量控制又可分为绝对数量的控制和相对数量的控制,前者是指贸易保护措施规定数量范围之内的商品允许进口,超过这一限额的商品则一律不能进口,后者是指贸易保护措施不对进口商品的总量进行控制,而是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增长速度或增长幅度。如,2005年11月中美签署的纺织品备忘录中规定,协议产品的增长率2006年为10%~15%,2007年为12.5%~16%,2008年为15%~17%。贸易保护措施的市场准入机制是指,进口国通过颁布一些政府法规或法令对进口商品的规格、标准做出建议性的要求或明确规定,但还有的法规仅仅是针对进口产品而不适用于国产商品,从而达到干预进出口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例如,埃及工业和外贸部从2012年6月15日起就强制要求对于进口到埃及的每一批次纺织品和皮制品都将需要随附一张检验证书。

二、 贸易保护措施对贸易流向的影响

在贸易保护措施实施以后,按照原有的比较优势原则进行的国际分工不再有效,而是在贸易保护条款的安排下从事国际贸易,致使贸易国原本从我国进口的产品转而从其他国家进口,或者我国原本向对方出口的纺织品服装不得不转向对第三方市场出口。

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而贸易流向的改变意味着原有的国际分工发生了变化,因此,分析贸易流向的改变应该从分析国际分工变化的原因入手。而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干预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进入市场的机会等来影响各国的国际分工基础,因此,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贸易流向的作用过程可以用图1表示。

影响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流向改变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其一,贸易国直接对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如规定我国纺织品的出口数量、增长速度以及出口产品应当符合的其他标准等;其二,贸易国与第三方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也能够起到间接干预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目的,如给予第三方贸易国的关税减让、无配额束缚、优先进口、特别入关通道等优惠待遇,相反,对我国则采取附加关税、配额限制,并附有复杂繁琐的海关手续和严格的审核、监管制度等,如此差别的待遇必然会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例如:美国与加勒比盆地国家的贸易协定中规定,凡符合法案所规定优惠条款的成衣、织物享受零关税和无配额限制的特别待遇(该协定2000年10月1日生效);美国与中美洲五国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服装,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关税和配额限制。这些协议一方面,大大地促进了这些发展中成员国在美、欧市场的纺织品服装占有率;另一方面,美、欧在协议中也附加了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和审核标准,如对纺织品服装生产加工过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以及加工整理等工序的来源地或产地进行强制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美欧纺织产业的发展,并通过对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严格控制了优惠地区的适用范围。综上分析可见,这些双边或多边协议实际起到了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变相转移的效果,损害了我国纺织产业的利益,是美、欧国家对我国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的体现。

一般地,贸易制裁越严重,造成的贸易转移量就会越多,但这并不是说轻微的贸易保护制裁所造成的贸易转移就可以忽略不计,贸易保护措施与贸易转移量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数量关系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但国外学者已经对一些贸易保护措施与贸易转移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如,Prusa(1997)对美国1980年~1988年间全部具有终裁结果的反倾销案件的涉案产品的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即使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案件被驳回,仍存在很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甚至只要存在贸易威胁,就会引起贸易转移效应。这也启示我们,哪怕贸易国只是对我国纺织品服装进行了轻微的贸易限制,或者只是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贸易保护调查,仍有可能造成贸易转移,对贸易保护措施的这种不利影响绝不可小视。

为了深入了解贸易流向改变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的影响,还需要追踪分析贸易转移之后的国际贸易形势变化。当B国在吸收了我国从A国转移过来的部分纺织品服装以后,导致市场价格下跌,其国内生产者的供给能力可能会缩减,在这种情况下,B国纺织产业组织很有可能以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激增”、“市场扰乱”、“产业损害或产业威胁”、“重大贸易转移”为由要求B国政府进行保护,结果我国纺织品服装又遭到了B国的贸易保护限制。由此得出,A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不只是简单的国际贸易转移,而是还将导致其他国家对我国纺织品服装也将采取贸易保护的潜在危险,因此,我国政府及行业协会应密切关注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市场大进大出的变化,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