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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寿险市场中分红险占比结构不合理问题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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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市场中分红保险产品市场现状

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保险产品在国外有200多年的历史,以其抵御通货膨胀的突出功能和保守的投资策略受到了保单持有人的偏爱。上个世纪末,为了缓解市场利率不断降低对于我国寿险业的不利影响,分红保险被引入我国,逐步得到了我国消费者的喜爱。2001年开始分红产品“红”遍大江南北,销售收入每年都以数倍的速度增长,取代了传统产品的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寿险市场的主导产品。2011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比重达91.6%,市场呈现出了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局面。

尽管分红保险产品占市场比重很大,但是当前,我国分红险市场中公认存在着一些制约了发展的问题,如公司对分红险经营方式粗放、经营成本很高、产品分红率达不到预期、退保现象严重等等。分红保险占比很大,挤占了传统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发展空间,但又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寿险市场中的分红保险属于一种畸形发展的现状。

对于我国寿险市场中分红险占比结构不合理题的制度成因分析

我国寿险市场中分红险占比结构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展制度的原因,也有寿险市场主体竞争因素、居民保险需求动机、保险监管等原因。但造成我国寿险市场中分红险占比结构不合理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我国寿险发展制度的问题。

·2000年的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了营销员准入要求为营销误导埋下病因

2000年12月6日,保监会了《关于分红保险销售人员从业年限条件的通知》(保监发[2000]252号)“为推动分红保险市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取消《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关于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的规定。”政策变为“各公司应加强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销售人员的素质达到销售分红产品的条件。”这一“准入机制”改变,相当于让保险公司“自行”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由于利益的驱使,寿险公司必然降低对销售人员条件的标准,造成了展业人员素质的降低,为分红险销售误导埋下了病因。

·2006年以来新会计准则及相应的解释条例推动寿险公司扩大分红险产品营销而放发展弃万能险以及投连险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8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2号解释》,万能险、投连险必须分拆计入保费收入,也就是说万能险、投连险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已不能被全部计入年度保费收入,而分红险只要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承保收入都可以全部计入保费收入;不仅如此,根据新会计准则,分红险的首年利润可以提取出来计入年度财务报表,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而万能险的首年利润却无法这样操作。因此,为确保市场份额,各寿险公司都大力发展对市场规模扩张的贡献大的分红险,同时减少或停止销售万能险、投连险业务,这样就造成目前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局面的根源。

·相关政策不断强调扩大保险投资渠道 刺激了对分红险的需求

2004年以来,我国的政策导向都是在逐步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刺激了分红保险的需求,而进三年分红险市场比重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政策依然是在不断强调扩大保险投资渠道。2009年十一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有价证券范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为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的空间;2011年8月3日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这一保险业的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重点强调了对保险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改革方向。“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医疗机构、汽车服务等相关机构股权。加强保险资产战略配置,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并明确保险公司资金的股权投资领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同时要“研究探索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高投资效率,满足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的需要”。

对于往往只注重“分红收益”的大多数分红险消费者及潜在的客户,这些有利于分红险不断提高资金收益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对分红险的需求,因此使得分红险“一路飘红”。

·对于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激化了分红险的畸形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规定的“股息、红利”是指因拥有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而分红险保单不是公司股票或股权, 只是公司的产品,投保人购买分红险保单后成为公司的客户,而不是股东,相应分回的收入也并非税法所指的股息、红利;其次,该条例所指的“股息、红利”是根据公司当年以及以前年度利润情况进行分配的,而分红险保单红利的发放则是以产品定价假设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依据,只要分红险业务出现“差益”就可以分配,并不依赖于公司是否赢利和赢利多少。由此可见,我国税法认为保单红利的本质是以前多交保费的退回,对其征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这进一步激化了以获取红利为目的对分红险的畸形需求。

对于改善我国寿险市场中分红险占比结构不合理问题的政策建议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以及分红险发展的必由之路,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度层面上下大气力推进保险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寿险业及分红险市场全面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寿险行业的发展方式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一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二要坚持以人为本。三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突出主线,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按照“四个坚持”的要求,即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推进结构优化升级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保险创新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加强改善监管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根本保障。

·在政策导向上要优化险种结构发展传统保障类寿险

在国外,具有分红功能的寿险所占比重很高,但是其中储蓄型分红保险产品所占的比重并不算高。而我国则刚好相反,现今我国国内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都集中到分红保险上来,险种结构偏重于分红类保险,传统保障类险种大幅度减少。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盈利压力增大;另一方面,保险针对消费者的传统保障作用大幅度减少,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法就是在政策层面上促进各保险公司通过营销和管理的手段,积极主动地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业务质量,大力发展保障功能的险种,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当从政策上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核心业务,大力拓展健康、养老、三农等重点领域业务,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坚持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加快转变分红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确立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的行业理念,以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为切入点,把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首先,建立健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和保护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遏制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确立保险活动争议中保险消费者合理期待保护原则。再次,进一步强化产品销售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提高销售人员职业操守,建立欺诈误导销售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保单售后回访制度。其次,继续推进分红险保单通俗化、条款标准化。强化分红险信息公开披露,增加对分红险投资情况的透明度。

·发挥及完善好分红险服务社会的功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投资的领域和影响不断扩大,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日益增强。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创新社会风险管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民群众养老、医疗等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应积极开拓分红险的保障功能,使分红险参与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途径中。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分红险的良性发展

首先,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措施,稳步审慎在有条件的公司和地区,将个别分红险新险种展开试点,推动分红险产品创新。其次,建立分红险关键指标评价体系。对分红险以标准保费衡量业务质量、以内含价值衡量经营效益、以风险保额衡量社会责任、以退保率衡量投保人满意程度的分红险关键指标评价体系,引导分红险科学理性经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再次,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保险企业的规范化运营,即完善寿险公司治理结构、转换寿险公司经营机制、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和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保险资源配置。

(陆峰,广西财经学院;麻成,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