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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制度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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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制度。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来讨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此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规定了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对象以及使用条件、考查机制、监督机制等等,充分的吸收国外暂缓制度的优点及我国实验试点的经验,确保附条件不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有效实行。

关键词:附条件不 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一、未成年附条件不的概述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案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也是空前的,1797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变化。

关于对未成年附条件不的概念,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观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求检察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附加一定的条件及其期限而决定暂时不对未成年人进行。[1]而是检察官依据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的期限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的悔罪表现的条件,其中悔罪一方面是指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但是有自首、立功等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可以按照附条件不制度进行处罚。另外,这样也可以控制检察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附条件不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关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越来越低,未成年犯罪人数逐年增长这一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但是在这些犯罪嫌疑中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由于他们年龄偏小,大多数的未成年所犯的罪行比较轻微,并且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都经过了学校、监护人、社会的教育,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都有悔改的表现。[2]如果还对他们提起公诉,这样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重担,同时也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留下了人生的污点,这样非常不利于他们回到社会重新开始,都会使得国家的负担加重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正是把国外的暂缓制度及其各国的迟延再加上我国的实践经验,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影响。[3]因此对于此类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看,的确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设立了通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对未成年人不的特殊程序。我国的刑事政策的执法理念是宽严相济,既适用于轻罪,也适用于重罪。而对未成年附条件不程序的设定,即体现了把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落实,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打造了平台。

据统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大多数案件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如果司法机关将一切犯罪,无论其具体情节的轻重,一律通过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法庭审判,而这可能使国家的司法体系处于疲惫状态。如今,我国实施了对未成年附条件不的制度,实现了对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另外,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经过大量的实践表明,司法机关不可能做到对每件案件的追究及查明,国家对一些较大的、较严重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才会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追究。而我国设立的未成年附条件不的价值就在于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在决定时,将一部分刑事案件交给其他考察机关进行监督执行,使其不必进入复杂的审判程序,这不但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保护了未成年人。

三、未成年附条件不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未成年人贯彻附条件不的特殊制度,而这种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政策,使得检察机关在惩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合理适当地利用国家刑罚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合理的裁判,这样不仅可以克服长期以来重罪需要轻判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减缓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重刑主义,保护刑事实体法的法律文化的合理性,[4]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及这一制度所体现的对人权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以未成年人为主。如果不具备反对条件应当优先考虑该未成年人是否适合附条件不制度,这是基于从人道主义精神的中心思想来考虑的,在决定附条件不的时候,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犯罪人犯罪后的真心悔悟、对被害人的权益的补救。但是对一些累犯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国家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军人而言,应当排除使用;附条件不制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以确定考察期限届满后是否作出。在考察期限内或者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这也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设立了特殊的诉讼程序,把我国各个地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做了统一的法律标准。但是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越来越复杂,犯罪特征也将会是千奇百怪,因此,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不断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及时健全完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杨松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8.

[2]卞建林.刑事诉讼法修改[M].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社,2007:11.

[3]戴玉忠.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9.

[4]杨蕊.附条件不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J].天津法学,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