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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特征辨析与规制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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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垄断可分为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三种形式。自然垄断在于其天然的技术特征,可分为永久性自然垄断和暂时性自然垄断;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干预而产生的,基于行业保护和地方政府保护的行政垄断是行使政治权力的结果,行业性行政垄断和地区性行政垄断是其主要形式;市场垄断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可分为结构性市场垄断和行为性市场垄断。基于垄断的不同形式,对其规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

关键词:自然垄断 行政垄断 市场垄断 规制方式

自然垄断的“自然性”

(一)自然垄断规制悖论

政府规制一般有三个理由: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公共物品。现代自然垄断理论是奠定在成本弱增性的基础上的。由于由一家厂商提供整个行业的总产量比两家或两家以上厂商共同提供相同产量所发生的总成本更低,因此需要政府准入规制,以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利益。自然垄断厂商会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生产,导致只使用部分生产能力,产量不足,价格偏高。因此,又需要对自然垄断厂商进行价格、产量等规制。

然则,可维持性是自然垄断的必要条件。既然可维持,那么进入规制则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没有了进入规制,在潜在竞争的威胁下,自然垄断厂商不可能长期占据垄断地位,排斥竞争者,从而制定垄断高价,获取垄断利润。因此,价格规制的理由也不复存在。如果自然垄断竟然引起了竞争,那么它就意味着要么自然垄断没有充分发挥它的潜力,要么遭受竞争的业务并非属于自然垄断本身。引入竞争是为了发挥自然垄断厂商的潜力,或者是为了判断自然垄断的边界,即竞争可以消除垄断的X-非效率,或者把原本属非自然垄断的行业(业务)排除在自然垄断的界域之外。

(二)自然垄断边界的模糊性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把自然垄断定义为成本函数的弱增性或劣加性。这种对自然垄断的理解增加了其与市场垄断区分的难度。企业的联合和兼并导致一个或几个企业独占或寡占某一市场也可能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有其成本优势,具有成本函数的劣加性或弱增性。但并不能将其判定为自然垄断。而且,基于我国基本国情,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把它们区分开来。况且成本弱增性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在实践中判定某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非常困难。

(三)自然垄断的要义

有许多学者认为,自然垄断是由于竞争自然而然形成的垄断,是通过厂商的价格和非价格竞争使处于劣势的厂商被击败并退出市场,潜在竞争者又因达不到市场现有的成本价格水平而无法进入所形成的。这种对自然垄断的“自然性”的理解,有助于把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区别开来。而且由于自然垄断的可维性特征使之与市场垄断也得到了区分。市场垄断不以可维持性为必要条件,但在垄断形成的原因上容易与自然垄断相混淆。

其实,市场垄断才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而自然垄断在于其天然的技术特征。它以供给者规模经济和消费者规模经济为必要条件,消费者规模经济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使网络中所有消费者福利增加的效应,也即消费者人数越多,单个消费者获得的效用越大。它与厂商生产的规模经济共同构成了自然垄断的必要条件。

因此,根据传统的自然垄断规制理论,政府基于自然垄断的规制边界应局限于同时满足厂商规模经济和消费者规模经济两个条件的产业或业务环节。所谓自然垄断的可维持性问题也不复存在,因为满足上述条件的特定产业的垄断是其最佳的组织形式。

行政垄断下的寻租

(一)行政垄断辨析

行政垄断通过行政干预而产生,基于行业保护和地方政府保护的行政垄断是行使政治权力的结果。行政垄断是正在处于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并不必需要市场竞争过程。行政垄断可分为结构性行政垄断和行为性行政垄断。前者系指市场主体利用政府供给的特权资源而造成的对市场垄断的状态,后者系指市场主体(也许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为了谋求产业或区域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借助于行政权力对竞争的排斥和限制。它不仅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而且使腐败泛滥。

(二)行政垄断利益根源

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很复杂,但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主体的利益驱动。运用供给――需求这一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可以得出行政垄断产生的经济根源。行政机关和企业或企业集团,都是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者。行政机关应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需求而供给行政权力使之受到特殊保护,免受其它厂商的竞争。这样企业或集团必须付出寻租成本,只要其收益大于寻租成本,就有寻租的动力,行政机关和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博弈的均衡点在后者的寻租成本等于收益点。因此,行政垄断产生于行政机关和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的相互影响,他们之间是博弈关系。与市场垄断的“竞争过程的自然结果”也不同,行政垄断并非是争胜的结果,而是人为干预的结果。

在我国,不仅行政垄断行业由行政垄断来维持,而且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也由行政垄断来维持,结果是自然垄断的“可维持性”条件由行政垄断来满足,把已丧失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或业务仍然视为自然垄断,造成了“规制失灵”现象。

(三)《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

在如何反行政垄断的问题上,学者们各持已见,有些学者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光靠法律手段难以奏效,必须综合运用制度改革、法律控制、规制放松的各种手段,来解决行政垄断这一顽疾。尽管在反行政垄断的路径选择上存在争议,但完善反垄断法不可或缺。

行政垄断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反行政垄断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因此,《反垄断法》把反行政垄断单列一章。行政垄断广泛存在于我国的不同行业,但其强弱及危害程度因不同的行业所有区别。针对行政性垄断,总则作了原则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章对于制止行政性垄断以专章的地位和篇幅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行政性垄断的种类和构成要件;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也有专门的条文予以惩治。但《反垄断法》没有解决行政垄断的认定、测量和仲裁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市场垄断的合理性

市场垄断可分为结构性市场垄断和行为性市场垄断,前者系指在竞争性市场中形成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市场主体在该市场(产业)中占支配地位的状态,是市场选择的更好的组织形式。后者系指为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而进行的合谋或兼并等市场行为。对市场垄断的这种理解不仅有助于其与自然垄断的区别,也有助于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在崇尚自由竞争的经济理念里,垄断意味着低效。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种种迹象表明,有许多情况下,市场垄断能创造出效率,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也对垄断与竞争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从现实经济过程看,垄断市场结构常常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企业的高强度技术创新等效率效应相联系。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垄断是就市场结构而非市场行为而言的,垄断行为由于通过制定垄断高价攫取垄断利润,丧失了提高效率动力和压力,而且使其它的竞争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扭曲资源配置,造成资源配置低效。

可竞争理论表明,如果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市场进入的完全自由,没有特别的市场进出障碍),那么市场垄断厂商在潜在进入者的压力下,无法实施垄断行为,进行垄断定价。在任何的市场结构下的企业都会采取竞争行为,无法实施垄断,从而避免了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损失。因此,垄断的市场结构并不必然地消灭竞争,并没排斥竞争机制的作用。相反,使竞争更加多样化,竞争规模和强度更大。

寡头竞争是竞争的高级形态,而不是对竞争的消灭。相反地,这种高级形态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说,取得了自由竞争所不及的效率。

根据Coase的观点,企业和市场的边界取决于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的比较。对于垄断企业,能把大量的交易内部化,从而节约了成本,自然就提高了效率。因此,只要垄断的市场结构是在竞争中形成的,它就具有节约成本的优势和合理性。Demsetz认为,由于垄断企业拥有雄厚的资本, 能够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以扩大生产规模和从事科学研究, 所以比一般企业生产效率高。

垄断与规制

自然垄断可分为永久性自然垄断和暂时性自然垄断。根据维斯库斯和弗农的理解,前者的长期平均成本随产出增加连续地下降。无论市场需求多大,单个企业都能以最小成本生产来满足需求;后者的长期成本在某一产量之前是下降的,之后则固定不变,当需求增长到一定的程度,自然垄断就变成竞争性市场。前者需要政府规制,后者则应通过引入竞争来解决效率问题,二者可用网络经济性来规定其边界。只有在网络经济的条件下,才存在永久性自然垄断,即单一网络与多网络并存相比更经济。自然垄断的形成不必经过竞争的途径,它与基于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市场垄断有本质区别。在实践中应对永久性自然垄断实行价格、数量和质量规制,而不应对其实行反垄断规制,因为永久性自然垄断有其垄断的合理性。对永久性自然垄断的市场准入规制比较复杂,有些学者认为由于物理网络的“沉淀性”和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利用上的低效率,应该由政府对其进行准入规制。但如前文所述,基于永久性自然垄断的“天然”的技术特征及其“永久性”,市场法则就可以维持其垄断性,起到与政府准入规制同样的效果。

市场垄断中只有行为性市场垄断需要进行反垄断规制;对于行政垄断,无论是地区性的还是行业性的都要进行反垄断规制;对于自然垄断,则由于其天然的技术特征,无须进行反垄断规制。政府只须对永久性自然垄断的价格和产品、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规制。

我国目前的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而行政垄断往往披着自然垄断的外衣,为其合理性辩护。很多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广泛存在着行政垄断现象。市场垄断现象在我国则很少,绝大多数企业的垄断不是在市场竞争中争胜的结果。因此,行政垄断才是造成垄断行业或企业低效的源泉,理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对象。当然,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育,三种垄断形式的边界会发生变化,其影响的广泛性和深度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反垄断的重点也应随之转移。

结论

我国目前的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才是造成垄断行业或企业低效的根本原因。行政垄断不但成本高昂,而且会扭曲市场分配机制,导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是造成社会分配领域不公平现象的主要原因,理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对象。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都普遍存在着行政垄断现象。行政垄断对规制改革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因此,打破这些行业的行政垄断,是解决放松规制和引入竞争问题的关键。

从已经发生的规制改革实践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发生了三种引入竞争的模式,即纵向分割、横向分割和引入产业外竞争。各种模式都有加强竞争的优点,但也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上,应有模式创新。根据产业的经济技术特征及外部环境状况,可以运用多种方式,实现放松规制、加强竞争、提高效率的目的。无论是实施纵向分割或是横向重组还是引入产业外竞争,其重心是打破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解决效率问题。另外某些行业必须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制与竞争要保持必要的张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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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良春,于华阳.自然垄断产业垄断的自然性探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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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传忠.对垄断及其效率的再认识─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取向[J].中州学刊,2008(6)

5.维斯库斯,弗农,哈林顿.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译)[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