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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颁布实施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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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大连市旅游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大连市旅游局、大连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大游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10年7月2日颁布实施

《办法》对大连市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包括门市部、营业部等)以及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主要特点:

一是有利于旅行社办理相关业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备案的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切实方便了旅行社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了办理时间,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是有利于公众对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识别。《办法》明确了旅行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注明的业务经营范围,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悬挂备案证明,并在醒目位置摆放设立社的监督电话,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其是旅行社或分社的字号等,保护旅游者权益。

三是有利于引导旅行社服务网点合法经营。《办法》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可以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安排团队旅游服务,从而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有所限定。《办法》还要求,服务网点要与设立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四是有利于对旅行社办事机构的规范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办事机构仅可以从事团款结算、合作洽谈、形象推广和产品宣传等业务,不得从事旅游者招徕、组织、接待等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自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加强旅行社对办事机构的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为了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大连市旅游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20日起,在全市开展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工作。通知要求,各旅行社现有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在2010年7月20日起至9月30日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市或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现有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后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7月20日起,大连市各区市县旅游局正式受理新办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

为认真执行《办法》,大连市旅游局先后组织召开了加强区市县旅游行业监管工作座谈会,组织了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工作内容和操作程序。大连市和区市县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监管力度,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大连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要求认真履行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备案手续,并在经营场所悬挂备案登记证明,规范经营和办事行为。对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