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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凤阳小岗村合作社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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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前以“大包干”掀起我国农村改革运动的小岗村,正扛起合作社的大旗进行着土地从分到合的变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仔细看一看:

2006年1月25日小岗村党支部书记在村民大会上提出了酝酿已久的发展思路:把土地集中起来,以“安徽省凤阳小岗村发展合作社”为龙头,整合资源搞适度规模经营。全村1800亩耕地,扣除前些年办的400亩葡萄园,村民以土地持股的形式成立合作社。资本金为305万元,由小岗村和滁州市粮食局以及上海大龙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联合出股,股份分别为10%、5%、85%。经过长达3个月的讨论,4月20日下午,小岗村23户农民与合作社签订了合同,以每亩1年500元的租金将200亩土地集中起来发展合作经济。这200亩土地用于建设5个标准化商品猪养殖基地及种植牧草。出租土地的村民可选择外出打工,或成为企业的工人,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薪金。这项合同的期限为20年,合同内容设定、租金5年一调整。5年后,农民可用土地入股分红或选择继续出租。沈浩介绍说,如果这200亩土地的经营效果不错,合作经济的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全村自愿加入的农民。

曾经作为全国分田到户典型的小岗村的这一变化,分外引人注目,有人惊呼我国农村的合作社时代已经到来,事实真是如此吗?让我们来仔细推敲一下:

一、合作社的定义

我国学者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是劳动者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方式。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做出的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求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自治社团。

从以上两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合作社是一个劳动型企业,从产权意义上讲它必须满足“两个完整、一个平等”,即产权主体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劳动者集体,企业所有权由企业全体职工拥有,产权客体是完整的企业所有权,企业劳动者集体的每个成员拥有完全同等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决策权和平等的劳动权、分配权。而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发展合作社”的股份构成来看,它是一个资本型企业。小岗村参加合作社的村民以土地入社后,每月拿固定的租金,可选择在外打工或在合作社工厂每月领固定薪金工作,并不享受平等的决策权、劳动权和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权。因此,“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发展合作社”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一个股份公司。

二、合作社的一般原则

合作社以其独特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成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提高生活福利的重要组织手段。合作社源于19世纪四十年代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并由此确立了合作社最早的办社原则“罗虚代尔原则”,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了“国际合作运动指南”,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又结合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被称为“曼彻斯特原则”的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他们的具体内容如下:

1、罗虚代尔原则。开放和自愿入社,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利息有限,用现金进行交易,只销售货真量足的商品,政治与宗教中立,重视社员教育。

2、国际合作运动指南。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有限,盈余返还,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的合作。

3、曼彻斯特原则。自愿和开放,成员民主控制(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享有平等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成员经济参与(成员提供等额资本金,并实行民主控制,通常这部分资本金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成员只获取有限资本金补偿;可以通过建立储备金来发展合作社,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让成员按其惠顾额收益,支持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

从上述合作社原则的变迁来看,合作社的一般性原则应包括成员管理或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者几条准则,它是辨别是否为合作社的基点。而小岗村从合作社的成立到其利益分配,很难看见合作社的一般性原则。

三、各国合作社实践

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外的合作社呈现出了新的发展动向,如综合性合作社的代表日本农协采取了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大市场运作、扩充准会员以扩张资本,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等措施;西班牙孟德拉贡地区的合作社采取建立合作银行、设置内部个人资本账户对社员所得利润进行“强制性储蓄”等方式;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具有社员交货权可以转让等特征。然而,在各国的合作社实践中,合作社的形式和具体规定虽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是坚持劳动、民主管理、盈余返还、资本报酬有限等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及原则,反观“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发展合作社”,我们很难在它的运作实践中找到各国合作社实践中体现出的合作社应有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四、凤阳小岗村合作社之辨的结论

从以上关于凤阳小岗村合作社之辨中我们可以看到,合作社是小人物在大世界中的机会,是公平的产物。但公平的同时伴随着低效率,合作社又在谋求效率的过程中创新和发展。我们应该明确,合作社虽然是在对一些传统原则的变革甚至是背弃中发展的,但有一条是肯定的:相比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不能完全公平的;而相比于一般投资者企业是不可能完全有效率的,我们称其为合作社“两个不可能”准则。早在欧洲合作社发展初期,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穆勒、马歇尔、庇古及帕累托等人,就曾强调团队经济的积极作用,并且指出以增进社员利益为目标的合作社避免了市场调节不足的可能性,而且使外部收益内部化;合作社的作用主要是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因此,合作社所带来的组织收益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在以上四种收益中,前两种属于效率收益,后两种属于公平收益。在提供效率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这正是合作组织的特点。既然合作社肯定具有公平和效率的双重功能,不可能有效率的就不再是合作社了;合作社也不可能真正达到公平。因此,我们可以判断,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只是它们对于公平和效率的权重不同而已,但应该恪守两条底线:完全的公平和完全的效率。

在凤阳小岗村合作社的架构下,一个资本型企业大龙公司在一个所谓的合作社中占据85%的股份,这无疑告诉我们资本的逐利性突破合作社所应恪守的底线――完全的效率。因此,“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发展合作社”尽管有合作社之名,然而无合作社之实,其真正的合作社之路依旧漫长。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除包括劳动、民主管理、盈余返还、资本报酬有限等几大特征外,还应包括它兼顾公平和效率符合“两个不可能”原则。如果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辨别我国现阶段许多合作社形式的经济组织的真正性质。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大力扶持农业中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把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优惠落到实处,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合作社法,更好地规范和调整合作经济组织,从而促使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如何制定一部适合调整所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首要问题是明确合作经济的本质特性。本文阐述的关于合作社应遵循劳动、民主管理、盈余返还、资本报酬有限、兼顾公平与效率这几项准则,希望能对合作社的立法及实践发展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