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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界定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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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关于确认劳动者身份的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还是有着一定的缺陷。正因为劳动法上界定的不健全使得劳动法的实施受到了制约。本文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劳动法中劳动者概念,以及中国学界对劳动者的定义,进而对有关界定劳动者概念在不同国家中的劳动法上共同点和差别。同时指出我国需要关注劳动者概念在立法技术上的影响。界定劳动法的概念,不仅需要保证成文法的统一和严格,而且还需要保证我国能够提供一定的空间进行判例法的运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劳动立法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若干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劳动法 劳动者界定 启示

一、引言

德国中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是指劳资双方持续性的、双务债务关系,主要产生于雇主和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合同在一定意义上有私法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和雇员对合同的自主签订、内容的变动和终止。其实事实上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需要任何的理由,可以自由进行。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签订。并且若是合同的解除雇主可以自由进行的话,那么雇员将会面临着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日子。所以就因为雇主对合同的自由解除使得雇员始终处于任意受支配的环境下。德国法中,雇主的合同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在一定的条件的满足之下,企业就可以进行员工的解雇。由此本人研究了一些有关员工在一定法定条件下被解雇的原因,为雇员提出了一些徐牛法律保护的方法。

二、 法律基础

1.宪法

有关于劳动者职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德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就已经列出。根据联邦的司法解释,对这种基本权利即包含了对职业的自由选择,而且还有在所选择的职业中的工作能够长期进行。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宪法并没有提出要对劳动者的工作职业的永久保留进行保障,同时解雇的雇员也没有享受直接的保护。因为国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的相对方,所以不会在公民之间存在任何的效力。所以作为衡量客观和参考价值标准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般法的运用和解释。

其中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宪法基础还包括《宪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福利社会国家”的规定。在福利社会的国家中的一些弱势公民群体享受着保护的权利,进而使得他们的劳动关系受到保护,进而能够合理稳固的存在。

2.一般法

1)《民法典》

有关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构成的基础是雇佣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六百十一条至六百三十条。雇佣合同通常被当做是劳动合同的上一级定义,所以雇佣双方的关系就被当做是简单的给和付的交易关系。并且第六百十一条就提出“因雇佣合同而提供劳务的人,负有履行给付约定的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这是有关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调整的最根本的法规要求。《民法典》六百二十三条还提出,对于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解除的有效地必要条件就是书面形式的存在。

2)《解雇保护法》

有关保护解雇关系在第一条至十四条中提出:在何种情况下解雇保护能够保护雇员,怎样实行解雇保护和对解雇案件进行审理的相关实体法根据;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提出享受特殊的解雇保护的有企业委员会、国家公共机构(雇员)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则经常被用来保护那些大批裁员时的雇员。

三、结论

对于劳动者的界定需要保证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比如说德国劳动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采用“自愿承受企业经营风险”来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确认,也就是说其界定的标准就是企业的风险和机遇两者之间的平衡,通常包括企业能够获得效益的机会、企业有关经营的决策和执行等。所以劳动法的保护方位就包含了那些有假象的自主者(某些形式上的独立承包人)。这种现象同时也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案件中。报刊发行案是美国国内比较有名的案件。这个案件主要是在报刊的代售人和发行人之间进行裁决,从表面上看,代售者和发行者是相互独立的主体,然而在国家劳资委员会中的某些案例中却认为这两者是劳动关系,发行者是雇主,而雇员就是代售者,所以享受劳动法的相关政策。独立的商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够自身决定收入和控制自身的投资的人,就如ElMundoInc (1967)一案中,委员会说明,报刊的经售者和这些独立的商人是由类同点的。此外,雇主已经将雇员的一些能力降到了最低的限度,通常包括收入方面的能力和对于风险处理的能力。并且雇员在其销售线路中是不存在所有者利益。

综上所述,有关界定劳动者的劳动法,各个国家已经将劳动者的界定从形式上转变成了实质意义。也就是说现在各国家都在将劳动法的运用范围进行扩大,进而期望能够保护好劳动者的从属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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