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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已日趋完善,但是在所得税法的具体项目上与国外的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差距,因此还需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建立与变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大的影响,有必要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美国的公司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促其改革、调整与完善。
(一)纳税义务人
美国的公司分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s类公司和c类公司。S类公司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其净所得分配给股东后,由股东个人与其它所得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不符合s类公司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为C类公司,这类公司在取得盈利后,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因此,在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有C类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目前约占全部公司的25%左右。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惯例,采用概括加排除的立法方式,以营利性标准将各类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以法人标准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该法的适用,从而使纳税主体范围的界定更具有周延性、开放性,能够自动适应各种新的企业型态或营利性组织出现的需要。
相比较而言,美国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比较小,只占到全部公司的25%,因此,美国企业所得税比重较低,而在我国部分由于纳税人的范围比较宽泛,所得税的比重较高,具体见表l:
美国公司所得税中居民公司的界定遵循登记注册地标准,凡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登记注册的公司,不论其总部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由美国人或外国人开设,都是美国公司(居民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登记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何处,也不论美国人是否拥有其股权的一部或全部,均属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我国的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这种规定可以更好的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行为,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
(二)中美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
美国采用的是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这种税率计算式比较复杂的,但是能够鼓励经济的发展。相比美国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国是比较单一的比例税率(基本税率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部分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操作比较简单,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这点与美国是不同的,鉴于两国的行政效率和国情存在着差异,我国的税收行政效率不及美国,不主张借鉴美国的超额累进税率。当前我国25%的税率,这是符合我们现行经济状态的,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扣除项目的比较分析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一直重视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这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明确引入了扣除项目的概念,同时也规定了“有关的”和“合理的”这两项国际通行的准则。美国所得税法中的扣除项目是指对于毛所得的减项。扣除项目是依据法定扣除、经营目的和资本回收这几个原则确定的,结合国内夏琛舸的观点分为费用、折旧和亏损三大类,而且强调在扣除时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两项重要标准。
1.费用
常见的费用包括雇员的工薪、租金、利息、坏账、税款、广告费、慈善捐赠和修理费等。表3是中美两国部分扣除项目的比较:
(1)捐赠方面
美国的捐款扣除。包括公司对依法设立或组织的专以宗教、慈善、科学、文化、教育为目的的机构的捐款。允许的慈善捐赠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的10%,此处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在进行某些扣除,包括慈善捐赠扣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慈善捐赠扣除可以向后结转5年,但是如上所述,每年允许扣除的最大限额是当年应纳税所得的10%。而我国对捐赠的扣除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严格规定接受捐赠的对象、捐赠支出的方式、范围和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等,在具体的操作中有很大的弊端,如降低了行政效率,部分企业出于慈善目的但是不符合要求的捐赠不能扣除,如此一来会影响企业为社会公益奉献的积极态度,因此在捐赠上笔者逐张简化捐赠扣除的各项规定,审定标准更加简单,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活动。
(2)机构的开办费
一次性扣除和在5年内摊销这对公司的影响是很火的,在会计分期假设的前提下,不少于5年内摊销,更加符合这一理论假设,鼓励企业更好的经营,实现企业价值,收回成本,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一次性的扣除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第一年的利润和效益,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会让企业怠于拓展扩大规模。我们应当鼓励在更长的时间内摊销,借鉴美国的经验,在5年内摊销,是可以考虑的。
(3)研究和试验费用
美国规定机构费用和新企业开办费用可以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以内进行摊销。如何扣除研究和实验费用取决于纳税人采用的小同的税收会计方法,有些纳税人可以在研究和实验费用发生时扣除这些费用;有些纳税人的研究和实验费用则被视为递延费用,可以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以内摊销。但是,一般而言,纳税人一旦选择了某种税收会计方法,就不得改变。对于该项费用的扣除,美国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而我国要严格区分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和米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区别对待。我国的研发费朋可以加汁扣除,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
(4)业务招待费
美国公司所得税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未与当期销售收入相联系,而我国的扣除与当期销售收系,条件可能苛刻了一些,但更能反映业务本质。
2.折旧摊销
(1)折旧期限
美国:成小回收期限通常有: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39年(31.5年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资产)
我国分别有20年、10年、5年、4年、3年等。
美国的折旧期限总体是比我国的时间要长。
(2)折旧方法
美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150%余额递减折旧法、直线法;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此外,对于商誉的处理,美国是允许摊销扣除,而我国则是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并不进行摊销扣除。对于商誉,由于现代企业文化和价值等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商誉的摊销应适度借鉴美国,允许摊销扣除。
3.亏损
在美国公司所得税法中,亏损分为两类。年度亏损可以分为净经营亏损和消极经营亏损。税法通常只允许扣除净经营亏损。净经营亏损是纳税人积极参与的交易或经营中发生的年度亏损。美国税法对消极经营亏损的扣除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消极经营亏损是指纳税人并未实质性地参与的某种交易或经营而发生的年度亏损。
在美国,通常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只有经营性亏损和因偷盗、意外造成的损失可以当期扣除,其余的亏损扣除要受到限制。通常,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向前结转,但是一旦作出该选择,就不能改变。各州所得税中有关向后结转、向前结转的规定通常与联邦所得税中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少数州不允许向后结转或者向前结转。
而我国不对亏损进行分类,所有亏损都可以向后结转五年扣除,不允许前转。相比较而言,有些方面,我国对亏损的扣除比较严格,如不允许前转,只能后转五年,不利于鼓励企业的持续经营,但有些方面就比较宽松,如我国没对亏损进行分类处理,可对所有亏损进行抵扣。
(四)存货计价的比较分析
在我国,企业使用和销售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我国的计价方法不允许后进先出法,我国也没有要求会计和税法一致的硬性规定。
而在美国,存货通常以先进先出法为基础,按照成本与市价中的较低者计价。只有按照成本计价时,为了纳税的目的,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并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存货计价与税收上的存货计价一致。另外,为了纳税的目的,税法要求,对一些在财务报告中常常被作为经常营业成本来支出的、属于制造过程的成本要予以资本化。生产企业的制造过程之中发生的制造费用很多,比如直接材料、直接动力等,直接将这些存货予以资本化,这样就直接调节了公司的所得税,使得税收征收更加明晰和简单,这在我国企业会计的存货计价中是不存在这种规定的,在税法中也没有此项规定。
(五)资本利得的比较分析
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对资本利得的规定如下:①资本亏损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应纳税年度中资本亏损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者向后结转5年,刚来冲抵资本利得。②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引入“资本利得”的概念,仍然使用“转让财产收入”的概念,转让财产的收益或亏损直接并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额,对转让财产收益或亏损没有特殊规定。与“转让财产收入”的概念相比,资本利得的概念在税制设计上更为科学公平和复杂,但是在税收征管及配套管理方面要求很高。
二、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未来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修改企业所得税名称
建议在以后的改革中使用“法人所得税法”的名称,这样既把非营利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也更加明确的提出法人的纳税主体,真正的名实相符。
由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实际运行情况相当复杂,为求公平对待起见,应将它们一起纳入纳税主体范围同时,应根据收入的不同作为标准,来确定各类主体的应纳税所得,实现对各类非企业组织的平等课税。
(二)引入资本利得
在我国,目前对于资产重组和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如果米来能够适时引入“资本利得”的概念,将可以从立法角度很大程度上缓解目前此类税收征管工作的压力,更好的处理资产重组和资产处置的税务问题。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严格意义上讲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并不是一个严格独立的税种,公司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原理与个人所得税完全一致,税额计算的步骤也基本相似,与此相对应,税法设计和税收征管中注重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做好两个税种的协调工作。
三、结论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税收是关系政府命运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往往就需要相对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建立在立法基础上的税收产生机制和健康健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因此我们要不断的改进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其在整个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