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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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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保山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地调研,总结出五点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同时指出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最后从法律地位、组织管理、资金支持、风险保障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 发展 措施

最近笔者对云南省保山市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2007年以来,保山市先后投入省级财政扶贫资金485万元,组织开展扶贫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目前,保山市所开办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农村扶贫性机构,按照“民有、民用、民管、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重点解决贫困群众贷款、生产垫本和周转资金的实际困难。截至2012年6月末,共有42个村民小组建立了扶贫资金互助社,项目累计覆盖农户2454户,互助资金总规模达到843.93万元,累计发放借款1520万元,在扶贫资金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山市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五点做法”值得借鉴。

一、“五点做法”

做法一: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寨先行试点。目前,所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42个项目村,村风民风淳朴,群众基础较好,村级班子在当地威望较高,大部分村都拥有发展产业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社员资格均限于本村,试点项目在项目村的社员覆盖率达到了84.56%。项目村由村干部和相关人员组成理事会,作为互助资金的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性扶贫资金交由贫困村,社员有借款需求直接向该村理事会申请,避免了财政扶贫资金可能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弊端。

做法二:资金来源以政府扶贫资金为主。互助社采用“财政支持+外部引导(扶贫办、财政)+农户入社+社会捐助”多重复合模式,并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最主要来源,占比在90%以上。

做法三:资金申请程序便捷,费用相对较低。由于各借款户的经济收入、生产情况、人际品质等信息是比较透明的,社员间也相互熟悉,申请资金通常只需1~2天时间就能办理完毕,最快当天就能。同时,互助资金占用费率每年5%~7%,借款成本较低。

做法四:以扶持贫困户和推动贫困村种植和养殖产业发展为重点。据统计,在互助社借款农户中,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借款金额和户数均在60%以上。同时,全市累计借款主要分布在种植和养殖业,两项占比高达72.32%。

做法五:借款采用抵押加担保的风险控制方式。抵押物主要以林权为主,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动产与房屋产权等,而社员联保则以2人联保的方式为主,部分实行5人联保。

二、发展面临“四难”

由于保山市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现成的经验和成熟的管理办法,工作开展面临诸多困难。

一是法律认可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规范,但法律效力和层级偏低,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集金融性质和合作性质为一体的扶贫互组织,至今仍没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认可。

二是组织管理难。绝大部分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不符合开立基本账户的条件,影响了正常的资金结算。同时,互助社管理小组成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规章制度不够规范,财务处理还处在摸索学习阶段,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指导还有待加强。

三是资金筹措难。互助社资金规模不足,来源渠道单一,补助资金规模偏小,群众筹资入社的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大多数社员发展生产的借款需求。目前,互助资金管理只能依靠资金占用费的50%来维持,由于互助资金规模小、资金占用费收入低,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多以服务奉献为主,理事会的运转面临困难。

四是风险保障难。互助资金借款周期短、额度小,而大多资金均投入到周期长、见效慢的种养业上,项目区社员增收产业培植难于形成规模,由于缺乏风险保障机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同时,多数社员借款投向比较一致,容易集体经受大幅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或自然灾害风险。

三、政策建议

一是给农村资金互助社予法律地位的确认。建议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以修正,可以增添合作金融为专业合作的一种新形式,也可以专门颁布一部集合作与金融为一身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法》,使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能够真正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样工商或金融监管部门才可依法颁发经营许可证,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改进组织管理。突破当前资金规模、入社资格自然村区域限制,适当扩大互助社范围。民政、扶贫、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技术、信息等配套服务工作。加强对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发挥大学生村官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协助提高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三是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出台规定,引导县域金融机构以资金互助社为载体,县域新增一定存款按一定比例贷给互助社。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用于帮助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或是扩大现有互助社的资金规模。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可在财政资金中安排给予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或由互助社管理人员自行商定工作经费在资金增值收入中的提取比例,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建立和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可由互助社按照试点资金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抵御自然灾害等因素形成的风险,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参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以及不良贷款拨备比例设定。同时,利用财政资金设立专项扶持基金,如农业风险基金、商业贷款担保基金、农产品销售风险基金等,为资金互助社提供信用担保。

作者简介:李弢(1982-),男,云南腾冲人,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工程、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