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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纠纷“私了”易引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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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发生纠纷,致人受伤后,大多会选择“私了”,但这份看起来有效的协议,是否真的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数起该类案件,法官提醒市民纠纷私了”易引起新麻烦

案例一:未能举证多要赔偿被驳回

程女士乘坐公交车下车的时候,公交车车门突然关闭夹住了她,导致她双侧手部、肩部红肿、淤血。事发后,程女士和公交公司订立协议,公交公司仅赔偿了程女士900元。后来,程女士共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于是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但公交公司否认程女士下车时受伤,法院最终驳回了程女士的诉求。

法官说法:程女士与公交公司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程女士要求公交公司另行赔偿,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需要变更的情况,因此程女士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二:双方已达成协议不能少给赔偿

王先生与李先生因停车发生纠纷,导致李先生骨折、头部外伤。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王先生的亲属与李先生之妻达成赔偿30万元的协议。王先生一方支付了15万元后,不愿意再支付余下的15万元。王先生还辩称,李先生是自己倒地受的伤,但其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其亲属才同意了赔偿要求,他要求变更协议。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王先生及其亲属共同支付李先生剩余1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李先生受轻伤,在王先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李先生并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王先生称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但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未撤销该协议。

案例三:受害人发现新伤情可要求增加赔偿

周先生在大排档被王先生用酒瓶砸伤左手,后在派出所调解下,二人达成如下协议:“王先生赔偿周先生医药费6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以后不为此事找对方麻烦。”一个月后,周先生发现被砸伤的左手当时已经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因与王先生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王先生辩称,双方已经经公安机关调解,周先生也认可,其不再支付多花费用。

法官说法:王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发现骨折,治疗费用远远高出赔偿的医疗费。如果维持双方协议中赔偿数额,则对周先生显失公平,该协议依法可以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周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