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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依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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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国际上是保证刑事案件程序和实体合法的重要手段。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来分析检察机关运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探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合理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依据和方法,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化解社会矛盾

审查,是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关键,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检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05年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2013年2月4日新修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均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提出到明确到正式确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探索近二十年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审查阶段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也不突出,这与之前缺乏法律规定和缺少推进该制度的方式、方法有关。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进行了扩展,对适用对象进行了扩大。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检察机关针对不同适用对象分别制定出适用的方式、方法,通过审查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也明显提高。

一、审查阶段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主要体现在新法对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的扩展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平等、人权和正义三个方面作为理论基础,从而确立和形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理由和根据。“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1]而法律援助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时间进行了扩展。

在审查阶段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意义。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大部分发生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阶段获得刑事法律援助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必须,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要让刑事法律援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就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刑事法律援助的地位。《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规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人,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审查阶段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扩大后适用事项的增多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能够合理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多少社会矛盾的数据无从得知,但是,纵观现在的涉法、涉检上访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数量就可见一二。笔者曾经通过为被害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成功的化解社会矛盾,将社会风险降为零。这是一起农民工讨要工资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是三名民工,讨要工资无望还被殴打,其中一人致死、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通过审查案件,笔者认为此案是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得当会引发社会矛盾、给检察工作带来舆论压力。审查后,及时通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可以聘请诉讼人,便于维护其合法权益。被致死的被害人近亲属聘请了诉讼人,另外两名被害人明确表示家里无钱聘请诉讼人,如果公检法处理不公,就要上访找有权机关说理做主。在此情况下,笔者想到为这两位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并及时递交。之后,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律师积极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联系协调民事赔偿,该案一审已经生效。因为援助律师的努力和协调,两名被害人均得到民事赔偿,同时对案件的处理表示满意。这起案件是笔者所在市第一件为被害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本案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给予我们很大的启发。原来,案件承办人如果可以细心、耐心、真心的对待当事人,一些上访、缠访的案件完全可以化解。受到这起案件的启发,包头市检察院已经与包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推开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由此可见,作为承办具体案件的检察官,要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来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通过承办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适时转变思路,研究探索完善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运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可以适用以下方式和方法:

1.明确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的对象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援助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人四类人群:未成年人;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的事项范围。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的,可以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认为是符合申请条件:(1)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会引发社会矛盾或的;(2)家属反映强烈;(3)当事人要求提出聘请律师申请,家属不予支持或者无法通知到,当事人反映激烈的;(4)当事人为本市辖区以外的外来人员,当事人家属无法参加诉讼的。

3.明确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将《法律援助告知书》交当事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或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协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予以申请办理。

4.建议、协助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业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议在本辖区律师范围内招募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热心社会公益、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无执业违纪记录的骨干律师,组成本辖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于为四类人群殊人群提供过服务的法援律师,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将其设为专门服务该人群的专业律师 ;对承办过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检察院公诉部门做出公正评价,将对当事人负责、能够化解矛盾的律师推荐法律援助机构作特殊备案,具有专业知识、符合专业律师条件的推荐给法律援助机构作专业律师。

5.建议、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设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检察院公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设立服务电话,及时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申请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援助服务等事项。

6.特殊情况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先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7.简化申请手续,对以下规定:(1)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2)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3)农村户籍务工人员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4)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5)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6)持有残疾人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7)国家及省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情况的七类人员,告知申请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并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尽快办理。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于让人人都能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能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作为打击刑事犯罪一线的公诉人来说,应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适时转变思路,探索完善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职责,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1] 基金项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

[2](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7.

参考文献:

[1] (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