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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农家乐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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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都市的喧嚣拥挤,在郊区租上一块地,盖(租)上一套房子,栽花植草,养鸡种地――退休后以不同的方式到乡下颐养天年,眼下成为不少城市老年人的选择。他们吃着天然食品,呼吸着清新空气,享受着大自然的悠闲,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嫁接”出新的生活。

退休人养老,乐在“农家乐

一条郊外小路,不知不觉中就会将你引到一个僻静的小院,四周由菜园果园庄稼地烘托着。小院的主人退休后寻到此处,租地办起了“农家乐”。眼下“农家乐”已初具规模,遮阳棚、小木屋、太阳能、卫星锅林林总总,鸡鹅羊狗、诸般果木、应季蔬菜样样俱全,一派生机,乡味儿十足。平时主人下河撒网捉鱼,来了客人老伴儿打理接待,人多时就大家齐上阵。“农家乐”办得并不专业,没有唬人的招牌,也没有以赢利为目的的价格,因为主人的趣味儿并不在此――本是为了养老享乐,来的客人也大多是城里的熟人朋友。

到了夜晚,近处的虫叫应和着远处蛙鸣,黑暗中偶尔可见一两个萤火虫飞来闪去。这与此时城里的车水马龙、灯火辉煌、熙熙攘攘,是完完全全的两种境界。

现代农耕,穿越城乡

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退休的林先生,在晚年选择了不同于“农家乐”的另一种“农耕生活”。退休后的林先生在郊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过起了贴近自然的生活。可住着住着,受邻里的“诱惑”,又萌生起过田园生活的念头。今年4月,他和老伴儿在住所附近的村里租了小院和菜园,请老乡指导,从谷雨时开始“力耕”,既种庄稼又种菜,做起了田间活计。地里活儿忙罢,两个人接着又搭棚垒窝,陆续从集市上买回鸡鸭鹅兔,开始忙起了院里活儿。

林先生这么描述着自己的生活:“每日清晨,我们从郊区骑车去到农家小院,开始一天的农家田园生活。有时是翻地、施肥、种植、锄草,有时是制作、修整家畜喂养栏圈和剁菜拌食,以供家畜吃用。就这样每天在农家院待上六七个小时,或去地里劳作几小时,有时会有偶尔的腰酸腿软,可是生活充实有趣。这种愉悦心情,尤其汗水流出后再经过洗浴的轻松感,只有通过体力劳动才能体会到。我时常沐浴着天穹投下的第一抹曙光,走向农家小院。当我开启那扇院门,听到小院里鸡鸭鹅、猫狗兔等小动物的‘合唱曲’时,似是平生第一次感受到农家田园生活的美妙。”

经过春夏两季的劳动锻炼,在不知不觉中,缠了林先生几十年的失眠症消失了;饭量增加,体重反而减轻了。一方面有着现代社区提供的各方面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又从田园式生活中获得身心健康,林先生的“农耕生活”无疑是一种在都市与乡村间“嫁接”出的新的养老方式。

建筑自己心中的田园

其实,在许许多多城里人的心中,都有一个田园梦。当经济条件许可的时候,人们总会选择相应的、新的生活方式来圆自己的梦。在选择乡下养老的人群中,有些身体条件较好、有子女定期去看望的老人,选择到了远郊幽静的地方去过更为个性化的生活;有些体质较差者,就选择了冬季进城、其他三季下乡的生活;收入有限的就量入为出,卖掉或租出城里的住房,定居乡下,用同样的支出过上自己喜欢的生活;也有一些退而不休的老人,他们在乡下买(租)下房子和地,平时请当地人照看,自己则在抽出闲暇时去小住上几日,享受劳动和收获的喜悦。

北京的何先生夫妇,就是过着城郊两栖的生活。他们在乡下买了房,同时市内的住宅也不租不卖,冬天时住城里,天一转暖就搬回乡下,爬山摄影,养花锄地,读书消遣。平时赶赶集,到县里买点儿药和生活用品,偶尔回市内处理些事务,日子过得恬静悠闲,与周围邻居相处得也十分融洽。何先生从小就是在农村长大的,先是当兵、上学、后来就一直在北京工作,都市的生活条件虽好,但他心里总是有回归田园的想法。2000年退休后,由于南方老家比较落后,再加上工资、医疗报销等条件的限制,真正的归乡已不现实,转了好些地方,终于在此落下脚来,按他的话说,“这里的县医院水平也不错,回市内也方便,虽说不算真正的农村,但综合起来,也算是很不错的选择了。”

城里人下乡,别忽视法律障碍

“城里人到乡下去”,在东部沿海及很多大城市中,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潜流。城市周边的乡镇也在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吸引城里人的到来。在北京周边,一些乡镇就已经拿出土地、住房,以“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住农家屋,享农家乐”等宣传,来吸引这一股新的消费力量。

不过,到农村买(租)住房和土地,有一点不能不引起重视,即按照目前的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许多人在购买住房时,靠的是“民间买卖协议”,或是买下只有乡镇出具土地使用证明的“小产权”住房,这两种情况一旦出现纠纷或土地征用等情况,买房人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在租赁农民的承包田后,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做建房等等也属违规行为。

在调查中了解到,现在北京郊区一些乡村将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土地之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这样的住宅是购买的“上选”;另外,也有人通过寻找农村亲戚买卖,或与村民签订长期租赁协议的方式进行变通,但要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续订合同,也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