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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脂宁胶囊”假药案件考验药品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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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双面药商”

据2月17日《中国医药报》报道,继生产假糖脂宁胶囊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冬、付其长被抓获后,另有张安杰、马元杰、王俊清、王丽萍4名犯罪嫌疑人已落网。随着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交代,“糖脂宁胶囊”假药的来源和销售途径已渐次明晰――在新疆等地销售假药,从辽宁发货,造假窝点却在山东;犯罪嫌疑人有合法药企总经销商的身份,却大肆销售假药。据悉,目前“糖脂宁胶囊”假药已造成两名患者死亡,另有数人出现不良反应。

“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的发生让人警惕――犯罪嫌疑人有着合法药企全国总经销商的资格,却大肆干着制造、销售假药的勾当,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造假行为更具迷惑性,危害也更大。对于这种更具迷惑性的“双面药商”,应当如何加强管理,把类似的害群之马剔除出医药队伍,是“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给我们的惨痛教训,也是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还须向法律求解。当前,《药品管理法》修订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的发生,既说明药品管理立法的重要性,也为我国药品管理立法提出了挑战和考验。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是即将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检验这一立法成效的关键所在。在笔者看来,必须吸取“糖脂宁胶囊”假药案件的三个教训――

首先,要加大对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告诉我们,在暴利的刺激下,总会有一些不法企业,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加大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让这些企业和个人得不偿失,再也不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标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仍显过轻,不足以让造假者痛改前非。我们不仅应该将药品造假者驱逐出市场,而且在经济上也要严重处罚。更重要的是,药品造假行为在刑事责任上仍有必要再提高处罚力度,以保证法律对药品造假和销售者的强大震慑力,让他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其次,必须加强对“义诊”行为的管理。从新闻报道来看,“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打着“中国慢性病康复协会”的名义,采取所谓的“专家”坐诊,免费咨询、检测,义诊讲座,暗地里销售“糖脂宁胶囊”。而事实上,近年来以“义诊”名义,用免费讲课、检测为诱饵,私售假药引发侵害患者权益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所谓的“义诊”等行为,如何进行管理和规范,防止其“挂羊头卖狗肉”,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最后,还要加大对患者的赔偿力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患者的赔偿救济程度仍然偏低,而惩罚性赔偿更是没有。比如,安徽阜阳“大头婴儿”事件令国人震惊,各地不法厂家生产的劣质奶粉导致数十名婴儿因并发症死亡,除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外,只有为数不多的婴儿家属得到了赔偿,金额在1万~3万元不等。2004年,广州“毒米酒”事件导致14人甲醇中毒死亡,39人住院,各地工商、卫生部门进行了拉网式搜查。62名患者和家属要求赔偿300万元,后赔偿金额在3000元~19万元不等。而在国外,一旦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并致人损害的,其赔偿都是“天价”。在美国,沸沸扬扬的“万络”药品事件,最后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医疗损害赔偿金高达2.53亿美元。

笔者认为,对于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以外,重点应在于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对于“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这样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假药生产者,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安慰和对其他生产者的警示作用,才能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