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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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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创业板过度融资的危害,然后探讨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最后对遏制创业板过度融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 创业板 上市公司 过度融资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现状

1.过度融资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现状

从公司财务理论角度看,过度融资是指对能带来正净现值的某一项目进行融资决策, 如果融资规模超过了完成该项目所需资金,就可以认为上市公司进行了过度股权融资。在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偏好过度融资,而这种倾向在创业板公司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2.过度融资的危害

(1)扭曲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资本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是推动资本集中与重组,使资金优先流入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创业板每家公司的超募比例看,平均每家公司超募4.94亿元,超募比例在1倍以上的个股多达103只,占总数的83.74%。很多创业板公司根本不需要这么多的资金,上市之后一下子多出了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很难想到恰当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创业板超募资金只能放在银行账户里吃利息。有的公司甚至将超募资金用来偿还银行债务、买房、购地、买车。显然,这已经扭曲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2)损害了上市公司的长期利益,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相对于主板市场上的公司,创业板公司的规模还比较小,其管理能力和规模基础都有一定差距。如果企业对大量突如其来的资金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往往会导致一些问题:有的企业会忽视现有的团队支持能力和管理基础,盲目扩张最终导致失败;有的企业在获得资金后不断招兵买马,大量扩充人员,而且大幅提升管理层待遇,导致管理费用大幅上升。所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效率低下,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原因分析

1.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成本无法分摊

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问题。但是创业板中的上市公司大多数属于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民营企业比例较高,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因此,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引起的内部问题在这类企业中很少存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则成为其最主要的问题。而且相对于主板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要更高,在2009年上市的38家公司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比例平均达到68.48%,这在客观上造成“强势大股东,弱势小股东”的市场格局。一方面控股股东能掌握的信息更充分,并存在利用现金流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另一方面 ,由于监督成本、 收益与低持股量之间的不匹配,使小股东缺乏足够的信息和动力去监督公司运作,即使小股东认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行为不当,也无法通过权之争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2.创业板中的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就是指交易的一方参与者拥有另一方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一个有效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还比较高,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严重。创业板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一方面,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很多创业板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所以并没有相应的内部条件使得创业板企业能够充分披露其信息;另一方面,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这也使得创业板企业不愿充分披露信息。

三、遏制创业板公司过度融资的对策思考

要遏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需要证券市场、创业板公司以及投资者各方的共同努力。

1.加强对创业板超募资金的监管

在政策上除了强调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还要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做更严格的监管,以保证资本市场的效率。第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超募资金应该在两年内在本企业所经营的领域中为投资者寻找到更好的,高于投资者收益要求项目;第二,如果上市公司找不到达到投资者收益要求的项目,必须将超募资金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投资者。

2.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大股东诚信保证金制度

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遏制创业板公司过度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重大事件,而应该将其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以及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记录,防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来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从而影响股价的行为。同时,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比较新颖,行业和其他公司差异比较大,一般的投资者很难明白,所以需要针对特殊行业制定特别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建立大股东诚信保证金制度,其基本框架是大股东虽然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完全买卖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但必须将买卖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诚信保证金冻结半年。到期后,如若未发现大股东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保证金自动解冻。否则保证金将被没收作为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基金,使得大股东的违规成本上升。

参考文献:

[1]郝洁.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问题探析.金融与投资.2008(5):47―50.

[2]罗党论,唐清泉.金字塔结构、 所有制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财金研究.2008(9):13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