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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慈善在法治中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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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继市场分配、政府税收分配之后的第三次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在人们心中,慈善是那么的美好。然而,自“郭美美事件”发生后,我国的慈善组织在人们心中不那么美了。到现在为止,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仍然没有彻底摆脱阴影,并且因为质疑所引发的不信任依然有着巨大的杀伤力,爱心捐款数量下降,慈善体制的公信力,跌到了冰点。其实,我们都知道,这只不过是公众借由此事表达心中不满,对公益透明化和去行政化的强烈诉求而已。

呼唤慈善法治时代

凡事都得有一个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慈善更是如此,需要良好的制度和体制保障其有序运行,健康发展。就制度而言,目前中国整个慈善体制体现着强烈的官办色彩,从上到下,处处显现着行政化。一方面,借由着这种官方色彩,一旦遇到灾害,需要大量的资源,政府有时会硬性规定或者暗示捐赠者把钱捐给这些机构,由这些机构统一支配,便于政府的掌握和控制。但是,慈善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捐赠人的意志应该是最高的,慈善机构之间也必须有竞争,谁更透明谁更专业就应该获得更多的捐款,通过这种竞争,淘汰优化慈善机构,有助于促进公益透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依靠行政力量获得捐款,慈善都被几家官方的组织垄断了,那么,这些机构就必然失去了透明的外部动力,也必然会因为没有竞争而陷入自我慵懒的境地,甚至可能出现腐败奢华的现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事业的官方化、行政化、垄断化、不透明化,让一些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丧失了慈善发展的关键因素——公信力。公信力的丧失必然降低捐赠者自愿捐赠和积极参加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法制不彰,则生乱相。公信力丧失,根本原因在于法治上的落后。慈善事业是一项献爱心、暖民心、惠民生的崇高事业。当前,慈善事业发展也面临许多障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慈善法治化的滞后。因此迫切需要创新法治思维,以法治手段推动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当下而言,我国的慈善管理体制并没有进入到真正的法治时代。2013年2月,由社科院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2012年,有关机构和慈善组织根据慈善事业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在慈善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和探索,但慈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还很突出。慈善制度体系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如慈善组织的界定和认定、慈善募捐的统一法律规则,至于志愿服务、慈善信托等更是缺乏制度规范。另外,慈善法治的价值体系不明确,如慈善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使得准入门槛过高,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等,都使得鼓励扶持慈善事业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而且,法律法规的逻辑体系不周延,不同法律文件各自为政导致有些交叉领域出现法律冲突。

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中涉及慈善事业有关的规定。另外,江苏、湖南、北京等地也出台了规范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在引导、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缺憾和不完善。

从规范受赠人的法律规范来看,《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该法还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细则,一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没有完全依法行事,缺乏必要的监管,这才导致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的“天价饭局”等事件的出现。

一些专家学者也曾多次指出,目前制约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即使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其实施情况也不容乐观。比如,有关公益捐赠的法律分布零散,缺乏统一性。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宽泛,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实施带来了理解上的偏差和混乱,由于这些法律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运行模式、监管机制等很少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公益产权界定、转让融投资等方面都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红十字会新任掌门赵白鸽曾说,“要赚钱,请远离红会”。这是一种语言上的劝告,但是,要让赚钱者远离慈善体制,只能靠在法制基础上实现的透明化管理才能实现。我国慈善体制只有在管理上实现法治化才能改变这个具有严重垄断色彩的体制的傲慢态度,也只有慈善法治化才能让我国的慈善体制对郭美美式人物产生免疫能力,才能让我国老百姓的爱心得到制度的呵护与保障,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并形成良性循环。

期待《慈善法》

法律是规则,法治是秩序。良好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规制慈善事业的相关行为,建构健康有效的慈善秩序,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在一个社会中,善、正义、公平等共同价值观十分重要,而这些共同价值观离不开法治的脊梁。只有社会公众对法治充满信心,真正感到善有善报,善心才能油然而生,善举才能蔚然成风。再次,慈善需要法治的具体框架作为制度担保。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慈善行为的规范、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等等,都离不开具体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慈善立法首先应在法律上能够给慈善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慈善意识的确立和慈善观念理念的普及,更有助于慈善组织真正树立自我责任感和公信力,促使其良性运行。其次,慈善立法应当确立慈善的自愿原则和民间慈善事业和慈善机构的定位,并从制度上厘定并明晰政府的行政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中的关系和各自的边界。最后一个虽然简单但必须予以强调的事实是,整个慈善事业的主体是广大的民众,而不是政府,政府要逐渐淡出慈善活动,给社会力量以更大的自由和空间,将慈善事业的主导权回归民间。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定位应是慈善政策的制定者,慈善行为的引导着,慈善活动的监督者,慈善争议的调处者。

慈善事业运转过程中也需要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慈善行为。一要规范领导行为。通过建立慈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慈善组织章程,使领导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要规范募捐行为。募捐是慈善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当前慈善组织的募捐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募捐行为不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有的没有严格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有的对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缺乏公开透明,有的甚至以募捐之名,行营利之实。因此,迫切需要对募捐行为进行规范。要以法律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募捐主体资格,实行社会募捐许可制度,强制公开募捐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加大对违法募捐行为的处罚力度。三要规范财务行为。社会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而公开透明是慈善公信力的立足之本。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核心在于财务。要建立健全慈善财务管理、财务信息公示等制度,使慈善财务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谁接受、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等财务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和维护慈善的社会公信形象。

虽然,有关部门也增加做出努力,如2011年12月,在慈善体制遇到巨大的信任危机时,民政部制定并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要求“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但这也只是一个指引,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民政部虽然表示将要出台的《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但何时出台,具体内容如何,有没有强硬的处罚,都不得而知。更重要的是标志着慈善立法的重大进程的《慈善法》,依然还未出台。

从红十字会到中青会,从中华慈善总会到儿慈会,慈善机构屡被曝光,民众质疑难以消除。一个郭美美,机构无法自证清白,民众无法看见公平。《慈善法》不出台,依法行善,依法监督如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