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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富人为何乐善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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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美国富人为何乐善好施?总体而言,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无私的因素,也有自私的动机,体现着人性的两面性。

首先是植根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因。一方面,在美国,私人开展公益活动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慈善行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的表现方式之一。美国人没有指望政府提供所有公共服务的习惯,而是喜欢发挥社会企业家的自主精神,以创新和实践的精神来解决社会问题,民间行为是公益慈善活动的主力。卡内基的名言“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深入人心。根据卡内基的观点,成功的企业家应该在有生之年捐献出财富,将企业家的精神和能力用于社会事业中去,回报社会曾经给予他们圆了“美国梦”的机遇。另一方面,以基督教为主导的可能使得美国人比较容易看轻现世的身外之物。信徒要为自身的蒙恩得救负责,同时也肩负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除基督教之外,在美国盛行的其他宗教——天主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等也都强调慈善施舍,有的教派的传统习俗还指明要求将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如l/10]捐给教会。据统计,2007年,给教会的善款占到美国私人捐助总额的33%。

其次是政策和制度上的原因。一方面,政府政策鼓励私人捐助。慈善捐款可以免税,这笔钱如果不捐掉,富人也必须缴纳大笔的税金,过世后,子孙后代还须缴纳大量的遗产税。缴税是强制性地承担公民义务,而捐赠则是自愿性地服务社会,其意义就很不一样。另一方面,非营利部门的运作比较成熟完善,法制环境和诚信文化普遍存在,人们可以放心地捐钱。社会对慈善抱有合理的期待,同时也理性地对待慈善的结果。民间主导和民间与政府的监管相结合,形成比较明确的公益慈善制度。从机构内部来讲,非营利机构是私人机构,跟商业公司一样按市场原则和法律规定运作,自负“盈亏”,在捐赠者中建立信誉是机构的安身立命之本,它们具有自我治理、自我监督的机制。从外部监管来讲,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优税制度不仅鼓励人们捐款,同时也建立了政府监管非营利部门和捐赠者的机制,要享受免税的待遇,双方都得在慈善资金上接受国税局的监督。一旦有人以慈善之名行骗,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有不少民间的行业组织对非营利部门起到了第三方的协作和监督作用,例如基金会中心和独立部门中心等机构的存在提升了非营利部门对社会的透明度和问责性。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确立“善款必能善用”的公信,为希望参与慈善捐助的人提供了基本的信心和行动指南。

最后是个人利益动机上的因素。慈善行为可以得到财富所买不到的东西。一方面,乐善好施是社会看重的品质,富人通过公益活动改变贪婪牟取商业利润的形象,可以扬名甚至名传千古,得到心理上的满足。例如,对于洛克菲勒来说,他建立基金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向世人显示,资本主义商业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穷人和弱势群体也能在这个制度下与富人共存共生。公益活动还能让富人进入上流精英社会,建立人际网络,积累社会资本,反过来有利于他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基金会能将财富转化为权力,将个人的想法变为公共的议程。在美国的政体中,民间组织是平行于政府的权力机制,是多元政治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它给予人们参与政治、影响决策的机会。有钱并不意味着具有政治权力,但是富人却可以通过创办和支持非营利机构来表达他们的观点,推动他们的社会和政治目标得以实现。

基金会是美国富人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载体。不管富人捐助的具体动机如何复杂,基金会将他们的慈善行为制度化了,它通过现代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方式,系统性地、有理念地对财富和权力进行再分配,为非营利部门注入了无穷的活力。这也是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和传统慈善活动的基本区别之一。

(本文摘自《第三力量——美国非营利机构与民间外交》)

《第三力量——美国非营利机构与民间外交》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