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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规范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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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7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实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经学习,它有如下特点和须注意事项:

一、特点

1.突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条文,绝对不能打折扣。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新《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要求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同时“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新《规范》与现行法规融于一体

新《规范》中的竣工结算这一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1条强制性条文。新《规范》这节的制定,涉及4部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该节第1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法原则。亦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该节第2条,规定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责。

3.内容全面,贴近现实

新《规范》的内容全面,贴近现实,它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各个方面――工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建设工程招标报价的编制、建设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的签订,含合同价款的约定;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使每一个计价阶段,都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项的设立,更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4.凸显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新《规范》则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仅负有核实的道德义务,并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完整形,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即使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我国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在工程建设中的广泛应用,必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对在我国建立起一个更加有序地建设市场,树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注意事项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索赔、签证费用在暂列金额中列支,但应另列项。

2.计日工: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投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3.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其准确性指: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指:不缺项漏项。

4.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指的是同一建设项目下不同单位工程(不同单体建筑物)中分部分项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5.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一是项目特征必须描述。二是工程内容无需描述。

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6.对其他项目清单可进行补充,如在本规范第4.8节中竣工结算中,就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了其他项目中。

7.专业分包招标:恰当做法是仍由总承包中算入作为招标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有多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才能生效;也可以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投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项目拔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本条所指的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分摊原则:1)建筑材料、燃料、招标文件,合同对此类风险范围和幅度未约定的,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用费的风险;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部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