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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名制下的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处理操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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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人民银行近期透露,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将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完成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实。文章从法理角度对存量的原非实名制下的假名账户实名认证挂失处理操作进行探讨,以提醒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维护客户存款权益。

关键词:个人存款账户;假名账户;实名认证;挂失处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14-02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一、假名账户户主身份信息表现形态

假名账户,是指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而用人家的姓名或用人为捏造的姓名、代码符号进行开户的非实名制账户。在未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以前,过去的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加之当时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义务责任意识及证件真伪鉴别的有效手段,这些非实名制账户普遍存在户主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情况。

这类账户户主身份栏目信息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开户人为以后可能的办理业务需要而留有账户户主真实的身份信息;二是账户户主身份信息栏目空白;三是在客户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图便利录入自己随意捏造的虚假身份信息,或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听错客户身份证号而导致身份信息输入有误。

二、对非实名制账户进行实名认证的相关法律

(一)2000年3月20日第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2000年4月1日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规定》施行前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的,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本规定使用实名。

(二)2008年6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0年4月1目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上述《规定》和《通知》确定了非实名存款账户转为实名存款账户的工作原则:银行应对非实名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如果能够认定非实名存款人与非实名账户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即账户确系非实名存款人本人开立,则可以进行重新确认和实名变更,否则不得进行实名变更。具体操作办法是要求客户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及密码(如有),经审查认定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后方能进行业务处理。

在理想状态下,客户持有折卡并掌握账户密码,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即使账户名与持有折卡实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符,银行方面也应无条件支付客户存款和利息。但如果出现非实名存款人的假名账户存款凭证灭失、遗失或非实名存款人遗忘取款密码的情况,银行应如何办理挂失业务和进行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呢?

三、非实名制账户挂失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国务院1992年12月11日107号令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文件《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该规定除在第三十五条中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要求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支取人证件姓名外,对挂失记名式存单(包括假名账户存单)并没有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挂失人证件姓名的硬性要求,由此可见,记名式存单账户挂失人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账户户名不一致,并不能作为金融机构拒绝办理账户挂失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也常因此而败诉。但由于假名账户的户名与非实名存款人的姓名的不一致性,如果金融机构放弃对其进行身份审查,就有可能使储户的账户遭到第三人的错误乃至恶意冻结,从而又会使自己面临侵权之诉。

四、非实名制账户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客户识别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在第二十三条中对客户识别办法进行了说明,要求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其第三条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上述条款,笔者认为,对于非实名制账户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可将调阅账户开户原始记录和笔迹鉴定作为辅助手段对其身份进行确认。

五、非实名制下的假名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处理操作建议

对于假名账户挂失处理和实名认证,应在坚持账户归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即非实名制账户的挂失和实名认证只能在原开户行受理,这主要是从查证开户资料的便利性方面考虑),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视情处理。

(一)对于留有账户户主真实的身份信息的假名账户,在客户持有与户主真实的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时,金融机构首先应为其账户办理实名更正手续,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挂失。

(二)对于账户户主身份信息栏目空白或经联网核查发现账户户主身份信息为无效信息的假名账户,应视情况的不同进行有区别的处理。

1.客户凭证丢失但掌握账户密码,在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书面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开户情况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一致的,金融机构首先要进行账户信息资料完善工作,办理实名更正手续,录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留存客户确认用途的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然后再为其相关挂失手续,挂失时留存原账户开户资料影印件备查;如凭证丢失因时间久远导致记忆模糊,客户书面提供的资金有关账户开户情况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出现非关键部分(如开户时间、账号)不一致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核对开户时非实名存款人的笔迹进行审慎处理。客户提供的定期存款账户关键要素储户姓名和金额与系统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活期存款账户关键要素储户姓名、开户时间与系统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应拒绝受理。2.对于客户密码丢失的,可要求客户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非实名存款人的真实身份。3.凭证和密码都丢失的,如客户书面提供的账户开户情况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一致的,由客户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非实名存款人的真实身份,账户关键要素与系统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应拒绝受理。

(三)经联网核查发现账户户主身份信息为真实信息,但与客户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不符时(不包括因身份证件号码升位引起的不一致),客户虽能提供与金融机构保留的开户资料一致的相关开户信息,金融机构仍应拒绝客户的账户实名认证和挂失要求,并将该账户列入疑义账户进行监管。客户有异议的,可申请笔迹鉴定并通过司法途径来确定非实名存款人的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