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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父亲的伤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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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志锦是63898部队警卫勤务连指导员。2012年3月,他的父亲柳玉祥在本村人柳耀金的介绍和带领下,在山东省莱阳市给包工头王风良干活。期间,由于保护设施不齐全,柳玉祥在干活时不慎掉入工地约4米深的水泥地下室摔伤。随后,包工头王某将柳玉祥送至莱阳市中心医院救治。经医院鉴定,柳玉祥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病变。

由于恢复较顺利,经过20余天治疗,柳玉祥在王某的劝说下出院了,住院期间及出院复查花费约2万元,均由王风良支付。虽已出院,但柳玉祥因摔伤产生记忆力衰退、性情急躁、体力严重衰退等后遗症。

自出院后,王风良一直未以任何方式与柳玉祥进行联系,也未支付任何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柳志锦多次给王风良打电话要求赔偿,王风良均拒绝接听。

得知此事,部队法律服务小组立即以部队名义向河南省军事法院发函进行法律援助。河南省军事法院法官建议柳志锦协调家人为其父进行伤病鉴定,并寻找证人提供证词、证据,同时向莱阳市武装部发函请求帮助协商。当地武装部收函后,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联系王某进行协商,但王某以与柳耀金为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接受劳动仲裁。随后柳志锦在河南省军事法院法官的建议下将王某告上法庭。根据柳耀金等工友的证词,证明柳玉祥与王某虽未签署劳动协议及相关合同,但从事实上形成雇佣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因施工受伤。法院判定:柳玉祥与王某形成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赔付标准,王某予以赔付。

案例点评:此案的焦点在于区别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案例中王风良并不符合定作人的法律要素,而柳耀金也不符合承揽人法律身份。从法律事实中看,王风良才是该工程的承揽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佣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柳玉祥与王风良之间的关系符合该条规定,所以他们为雇佣关系。第十一条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风良应依法对柳玉祥进行赔偿。

本案中包工头作为雇主拒不承认其雇主身份,在原告前期住院治疗时就催促其尽快出院,是担心承担过多的赔偿金。通过案例不难看出,生活中自身利益受侵害时,最好的方式是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找出证人证词,并提供相关赔偿根据及标准,依靠法律途径解决才能保持最大程度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