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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的助学款又赖着不给,可以要求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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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助学款又赖着不给可以要求给付

凌传昌 彭成星

问:叶菲是一位下岗女工,女儿正在上初中二年级,虽然学习成绩优秀,但因为家庭生活贫困,难以承担她的学习费用,所以,在去年就不想让她继续上学了。此事被一位私营业主肖某知道了,来到他们家掏出一笔钱,说是给她女儿的学习费用,并与叶菲签下了一份助学协议,由他每学期捐赠1000元,帮助她女儿完成初中和高中的学业,当地新闻媒体对肖某捐资助学的事迹进行了宣传报道。可出乎她们意料的是,肖某在承担了一个学期的费用后,就再也不掏分文。叶菲找到肖某,要求他兑现承诺,可他却说自己不准备捐赠了。肖某答应了的助学款又赖着不给,叶菲能向法院要求给付吗?

答:依照上述情况来看,叶菲与肖某所签的助学协议,在法律上是一份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交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就可以撤销。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赠与合同,则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对此明确指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捐资助学合同是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不可以撤销赠与,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为此,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叶菲可以要求肖某兑现每学期捐赠1000元的承诺,如他仍拒不给付,可向法院提讼,采取法律措施强制执行。

提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又反悔的不予撤诉

凌传昌 洪立军

问:2004年春,年仅18岁的晓燕嫁给了23岁的吴某。上个月,晓燕与吴某因为一些家庭事务产生了矛盾,一怒之下,她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讼,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事情过后,晓燕又想到吴某对她非常关心爱护,双方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于是为自己这一举动感到后悔,为此,她准备向法院申请撤诉,但不知是否准许?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此,依照这一法律规定,晓燕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婚姻不是儿戏,法律更不是儿戏,在当事人提讼后不能随意撤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不准许撤诉的。为此,法院不会准许晓燕撤诉,如果法院通过审查,确认她是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必然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那么,晓燕与吴某之间也不存在夫妻关系。但是,从上述情况中可知,他们双方之间是有感情的,要是愿意结合在一起,在晓燕年满20周岁后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成为法律认可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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