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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煤矿供电系统安全管理的常见原因与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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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煤矿供电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矿井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矿井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煤矿供电安全是一项长期的、持久的工作,也是一个十分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认识到煤矿安全、可靠供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时增加设备投入,加强职工的供电保护意识,改善供电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本文重点论述了确保煤矿安全用电的重要措施,从而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可靠、经济供电,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及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煤矿;供电;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D163 文献标识码:A

煤矿供电系统是煤炭企业生产的主要动力来源,矿井的大部分设备都直接或间接地以电力为动力,一旦电力中断,生产将被迫停止。煤矿供电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其主要特点是高压、低压都高于地面工厂企业,换句话说,地面供电的电压等级煤矿可用,但煤矿供电电压等级工厂都不用,有交流电同时还有直流电,有普通电器也有隔爆式电器,井上井下系统比较复杂。井下供电不仅是井下变电所和配电点分散,供电距离长,又受巷道窄矮环境限制,电气设备和供电电缆随时都可能遭受挤、压、砸、水浸的自然恶劣环境的威胁,由于矿井湿度达90%以上,使电气设备绝缘容易受潮发生接地漏电短路、人身触电等事故。万一隔爆电气设备失爆,又容易引起矿井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其危害之大,后果之严重都是无法预计的。为此要加强矿井供电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不受到伤害,促进矿井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1 因管理失误引发的灾害

1.1 矿井突然停电。中断矿井通风,使全矿井或局部作业场所的有毒或爆炸气体积聚,使人窒息中毒;中止矿井提升,不只是不能提升煤炭,而使竖井井下人员不能及时升井,若井下恰遇险情职工无法脱离险区,救护人员也无法入井救护;矿井不能排水,若储水仓已满有可能造成淹井事故;引起矿井生产秩序混乱,给职工心理带来恐慌。

1.2 漏电。产生火花能引起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引发火灾;机电设备不应带电的部位有电,会造成人身触电至死亡;引起电雷管火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冒顶塌方事故;铠装电缆漏电接地导致系统过电压,击穿设备绝缘,造成系统多处短路和接地,使系统瘫痪,扩大事故范围而造成灾害。

1.3 异常过电流。引起火灾使矿井工作人员窒息,烧毁矿井;由于电缆接触不牢,电流引起芯线过热,而烧断电缆芯线从而中断供电,引起火灾。

1.4 误送电。容易发生一人或多人触电伤亡事故;设备自行启动烧毁设备,使作业人员伤亡;引起瓦斯积聚,堆积煤尘,使不应送电的设备突然有电,导致重大事故。

2 确保矿井安全用电措施

2.1 井下保护接地网。为了避免人身触及设备外壳时发生危险,因设备意外漏电致使外壳有电,应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必须设置保护接地网。凡井下电气设备外壳,铠装电缆统包层及钢带外皮和接地芯线,正常不应带电的部位必须与接地网联接。矿井主接地极应用钢板或镀锌的钢板等制成面积大于0.75m2,厚不小于5mm,埋放在井下主、副水仓中各一块,《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2.2 井下漏电保护。发生漏电致使人身触电,雷管火药误爆炸,引起瓦斯事故,长时间漏电会引起重大突出性恶性事故,而在接地电流作用下造成短路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因此《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必须装有矿井漏电保护装置,其装用率和装用合格率都必须是百分之百。其作用有:(1)对保护的供电系统进行绝缘监视。(2)漏电时立即切断电源。未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设施的供电系统,不准送电运行,发生漏电故障而跳闸的网路要及时查清原因,消除故障方可送电;未查清排出故障前,不准用绳捆绑强制送电,或拆除漏电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停用漏电保护装置。对漏电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矿井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管理、维护细则》的决定。

2.3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是专为保护煤电钻使用者,以及防止工作面突然损坏煤电钻电源电缆,发生意外事故而设的。有供电变压器,有漏电、过电流、断相保护剂远程控制装置,装在防爆壳体内,具有超前断电的保护作用。只有打眼操作时合上煤电钻开关,煤电钻的电缆才能有电,这样就有效防止了电缆被挤、砸破皮或断线造成事故。

2.4 低压电网的过电流保护。过电流保护的整定值是系统正常运行的保证。它是经系统设计计算后得来的,不同的供电、馈电开关都有不同的规定值。整定后具有:(1)选择性好。它只切除过电流的电路,不应影响其他电路。(2)可靠性强。只在过电流动作,电机启动及正常运行中不误动作。(3)过流动作迅速。过电流整定值,不经整定程序,任何人均无权改变整定值或任意自行调整。

2.5 使用矿用隔爆电气设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要使用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变电硐室内的变压器可用矿用安全型的;低压动力设备要用矿用隔爆型的,通信信号、测量仪表要用安全火花型或本质安全型等。

2.6 强化电力设施管理。由于煤矿企业位置一般较偏,电源线路较长,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煤矿为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沟通,依靠执法部门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保证煤矿线路的安全。各电力企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做到不安全坚决不供电,杜绝外转用户的牵连事故,做到煤矿供电专网专用,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7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供电的“十不准”:不准带电作业;不准甩掉释放装置;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不准甩掉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闭锁;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放炮;不准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体;不准对停风停电未经检查瓦斯的采掘工作面送电;不准使用失爆的设备和电器;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煤矿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三无”是指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火接头“四有”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是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指防护装置安全、绝缘用具安全、图纸资料齐全;“三坚持”指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电煤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结语

总之,煤炭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电力是煤矿生产的主要能源,要想保证煤矿的正常生产,必然要保证供电的安全,做好安全管理是重要前提,在实际中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黄培生.煤矿井下漏电的预防措施[J].海峡科学,2010(4).

[2]熊文家.浅析煤矿供电安全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