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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低价中标法”引起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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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遇到的问题及应该采取的措施。最低价中标法无论在国外政府采购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并体现它的优越性。然而,我国现在的国情、工程配置市场情况、工程配置领域现存的有关执法规则,以及在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使这一制度一开始就引起业界的普遍关注和猛烈争论。最低价中标法可不可行,关键在于相关环境的是否健全及能否正确运用。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法 招投标 建设工程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工程招标方法。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我国的建筑房地产领域内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推行10多年来,却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最低价中标法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恶性竞争导致“劣胜优汰”,工程质量无法保障;建筑企业在施工中设法进行高价索赔等行为使最低价中标变得无意义;部分建筑企业大搞买标卖标,建筑市场虚假繁荣。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推行以来,对其展开的或褒或贬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来多个地方发生的“楼歪歪”、“楼垮垮”事件,再度将最低价中标法推到人们热议的中心。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在国外实行多年的成功经验,为什么到了咱们中国就会不顺畅呢?这是值得我们大家认真思索的问题。

一、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施行当中,之所以遇到上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这种方法没有完全适应中国的大环境,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客观环境尚未成熟,配套的保证措施尚不完善所致。

(一)中国建筑市场的业务承接长期处于人情公关、半公开状态

现在的建筑市场相互竞争很激烈,采用最低价法时,大家往往会把投标价压的很低,有的企业为了中标,甚至以低于成本来投标,这种标的价格可想而知是非常低的了。为什么建筑企业敢于投这么低的标,可以零利润、低于成本价呢?据观察分析,这些建筑企业不是研究如何提高自身实力靠实力竞争中标,而是把重点放在人情公关上,把希望放在中标以后做好监理方、建设方等一系列相关管理部门的公关,以偷工减料、减低管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手段来大幅降低成本。这样的最低价中标,是畸形的中标,这样的中标,只会危害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欠缺真正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严重缺位

我国实行资格审查,但所审查的多是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财务报表、历史业绩等形式的内容,而这些东西往往又都是可编造、可借用的。应当承认,现实运作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资质是名不符实的。往往出现多个企业围投一个标、一个企业同时争投多个标,资质不够的企业通过挂靠进行投标,资质高的企业通过外借资质创收的混乱现象。这些行为的泛滥,使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一片混乱,投标报价严重失真,偷工减料层出不穷。

在招标的前期工作中,我国的政府工程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来管理的,咨询公司即便参与了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也是作为辅助,必须听命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管理的权限,这意味着在管理上能够起主导作用的并非专业人员,而是政府官员,再加上或多或少存在的腐败现象,很难保证勘察设计的精度和深度以及招标文件的编写细致和全面,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索赔比比皆是,投标人即便是最低价中标也能得到高额回报。

(三)评标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在我国,形式上是投标人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中标,对最低报价中标人的报价复核,也是同时进行的。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材料机械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只有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但当前由评标专家对认为有可能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报价进行专项评审时,只要能给出专家们认为合理的解释,一般均能通过。所有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都在短短几个小时里完成。我们知道,工程报价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要在短短几个小时里由评标专家确定是否低于成本,其可行性是可想而知的。这样的评标如何能够保证质量,如何能够遴选出真正的合理最低价来。

二、最低价中标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有利于中国建筑业发展的

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一个健康发展的最低价中标法,它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建筑业这些年的高速增长从管理角度讲是机会型增长,而非能力型增长,是靠投资拉动的巨大市场机会做大了一批企业。我们虽然征服了一个个建筑高度,攻克了一个个施工技术难关,但在企业运营和项目管理方面鲜有创新和进步,大型建筑企业的管理运营能力与其规模不相匹配。

“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将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靠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进施工技术、提高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承接工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施工企业寻求自身发展、拓宽利润空间、增强企业竞争力上,将迫使建筑企业练内功长能力,从机会型成长转向能力型增长、内生型增长。建筑企业应该顺应形势,变革自我,极早行动,争取主动,极大地去改变和提升内部管理,运用先进的管理模式、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成本控制能力,建立自己独有的、符合新游戏规则的计价体系和企业定额,能快速的测算成本,提升投标竞争力。

三、努力营造“最低价中标法”实施的市场大环境

我们既要看到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也要正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扬长避短,发挥它的最大作用。据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要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离不开对建筑企业的严格监管。

(一)应从法律上尽快予以健全和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

使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保证措施,以减少甚至杜绝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不当所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需要健全和完善的,主要包括工程担保措施、履约担保措施及付款担保措施等。

(二)应逐步加强建筑业的监督和管理,为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创造条件

1.应明确界定成本价的构成,并对成本价的计算依据进行统一规范

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对是否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评标的依据。但是,我国评标实践中,对如何界定成本价、成本价的计算依据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审核责任等,均无明确规定,造成无据可依。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对成本价的构成以及成本价的计算依据进行明确和规范。

2.明确规范评审内容及评审法律责任

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但如何评审、如何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违规或违法评审的法律责任等,目前尚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对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及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投标报价的评审真正落实到实际运作中,避免评审成为一种形式。

3.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

假招标、走形式、陪标、串标、围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存在,与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是分不开的。建筑业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引导和规范市场形成稳定、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市场秩序、破坏有序竞争的市场主体应进行公正严厉的处罚,真正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责。只有这样,最低价中标法才可能真正突显其显著的优势,成为评标方法中不可或缺的选择。

四、结束语

总之,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在国外实行多年的成功经验,其优越性是勿容置疑的。目前,它在我国实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并非其本身有什么不足,而是一系列配套机制不足所造成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在招投标管理机制上不断改进,相关的监管部门继续加强监督管理,最低价中标法必将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建筑行业发展中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蔡伟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马楠、张国兴、韩英爱.工程造价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