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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手段如何助力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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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要求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这次节能减排风暴将让金融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更具“实效”的作用。特别是“绿色贷款”和“节能融资”,将把不环保项目挡在门槛外。]

“绿色信贷”遏制“两高”企业

现在“两高(即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资金多半来源于银行贷款。如果能直接或间接“斩断”其资金链条,将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成本,其效果不亚于对“两高”企业开征间接污染税。可以说,与“关停并转”和“区域限批”等行政性手段相比,它既惩罚了污染企业,有效限制了企业的污染行为,又不至于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限制企业的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政策手段来实现的。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具体而言,首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其次,环保部门应定期通报对“两高”企业的查处情况。同时,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应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政策配置资金,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信贷。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督促和引导有违法行为或环保不达标的在建和已建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和升级达到环保要求,为防范信贷风险创造条件。而金融机构则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整改信息,严格控制信贷供给的进度和数额。

在资源的价格机制尚未理顺,环境税还未启动,以及产业结构调整远未到位的情况下,通过限贷行为,为“两高”企业构筑“绿色壁垒”,

银行是“绿色信贷”的具体执行者,兴业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朱力勇表示,能效项目改造多存在于“两高一资”行业,因为越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行业就越需要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和使用可再生资源。但银监会在统计贷款投向时并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因此,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往往被统计进了“两高一资”行业。他提出,能效融资项目期限长、管理成本高,在近几年央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规模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选择将有限的信贷规模资源用在流动性更好、收益更丰厚的信贷项目中去。因此,需要央行在制定窗口指导规模时,对能效贷款不计规模。

他还建议,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办理能效贷款的积极性,建议降低商业银行办理能效贷款的税率,比照中小企业,试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等。针对上述政策需求,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叶燕斐表示,银监会正在制订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金融机构如何为节能减排工作服务。另外,银监会已经配合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

新能源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已申报

高投入一直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特点,除了大型电力公司和设备制造厂以外,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直是遏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会长李河君在2007年12月中旬举行的“第二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上透露,由新能源商会牵头,知名会员企业共同倡议发起的“新能源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申报材料已经上报至国家发改委。据悉,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

李河君建议,尽快建立新能源产业基地,促进新能源企业集群发展。专家介绍,可再生能源技术运行成本低,但初始投资高,需要稳定有效、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给予支持,并通过优惠的投融资政策降低成本。同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强调上中下游统一规划,使财税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联动,靠政府推动与开发型金融融资相结合,形成合力,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但现实情况却让商业银行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雷声大、雨点小”。

据了解,除水电以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规模使得商业银行对它们并不非常重视,而且项目收益的难以预测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积极介入。特别是在西部地区,由于上网电价低于发达地区,更使这一资金需求量大的地区难获商业银行青睐。

金融租赁让中小企业享受节能融资

对于许多希望启动节能项目或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由于它们的规模不大,也提供不了太多抵押资产来做担保,因此很难从银行贷到款。中国投资协会会长陈光健在一次发言中曾提到,目前中国节能环保领域每年需要投资3000亿~4000亿元,到2020年,中国能源总投资将达到18万亿人民币,其中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的投资将达到7万亿。而2007年政府和中央财政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累计约213亿,这些资金还主要是要用在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企业的。广大有节能需求的中小企业,还是要依靠市场机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要。正在复苏的“金融租赁”方式,不失为节能融资的又一重要选择。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事先的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定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3个大的品种:直接金融租赁、经营租赁和出售回租。

对于中小企业,金融租赁是非常实用的融资方式,首先由于承租企业在租赁期间对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租赁企业的风险相对降低,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信用等级的要求比银行要低,审批手续相对要简化许多,一般也不需另外抵押或担保,就可对设备提供高达100%的融资额,而且通常不需预付定金。

其次,租赁业也不像银行一样要求企业定期定额还款,而可以在租金收取的时间和数量方面,采取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适合的租金归还方式。

在企业纳税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金融租赁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此外,由于在租期内货物不归企业所有,因此,货物成本不体现在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这样有利于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

由于金融租赁这些灵活变通的特点,使得它非常适合与节能服务结合起来,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EMCA)主任沈龙海介绍说:“其实在国外的节能服务中,融资租赁这种模式很普遍,也很成熟,大约有20%~25%的节能项目会采取融资租赁模式。”

在我国,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2006年6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内蒙乌兰水泥集团和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了一系列协议。根据协议,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为内蒙乌兰水泥集团提供资金;西门子公司为内蒙乌兰水泥集团进行节能改造,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技术及工程服务;内蒙乌兰水泥则以节能效益返还南方租赁的投资。这是以南方租赁为代表的商业或金融资本与以西门子公司为代表的节能解决方案提供商第一次以这种模式联合进入中国节能服务市场。

由此可见,对于要实施节能项目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或是节能服务公司参与运作来融资,金融租赁都是不错的选择方式。(予 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