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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新婚姻法对女性补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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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分析框架,关注传统婚姻观念与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策价值偏好三个角度,分析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中,针对利益格局的不平衡现象,并从公共管理学原理出发,探寻利益结构失衡的原因,即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和现代社会下新婚姻法的碰撞、夫妻之间忠实度下降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讨论政策如何通过婚房装修费用对出资装修一方进行补偿来调节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中男女诉求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利益平衡 新婚姻法 传统婚姻观念 补偿

一、新婚姻法与公共政策视野下的利益平衡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对于婚前买房、婚后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由于诸多社会主体利益需求不同形成了利益层次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公共政策所指向的利益对象进行利益衡量,进而分析其利益层次差异,综合考量以优化公共政策的应有价值。而这种衡量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利益均衡。利益是人类活动的根本动因和最终目标,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与矛盾特别是协调强弱力量不对等的社会群体间的利益矛盾,形成和保持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是维持整体社会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应该把利益均衡作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

二、新婚姻法中存在的相关利益分析

(一)新婚姻法与女性利益

从“男耕女织”的封建社会以来,人们都习惯于男人在外种田、经商、为官以供养妻儿老小,而对待婚姻中的女性以“相夫教子”作为衡量标准的观念根深蒂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奉献不言而喻,甚至在当今社会依然有一部分现代女性在婚后放弃自己如日中天的事业,选择辅佐丈夫事业、辅导孩子学业,把家庭作为自己的终身的事业。然而,2011年8月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后财产分割等敏感问题做出了较大改动,对女性颇为不利。一般认为,该类条款是针对现代社会某些现象而制定的,但是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即对女性权利保护力度不足。由此男性在经济地位上可以更加自主独立。如果婚姻出现状况,男性通常处于强势地位,而女性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比如,某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全职太太,一旦婚姻出现问题, 其很有可能面临因与社会脱节多年而无法再次找到合适工作的困境,此时如果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入丰厚,那么女性或在共同财产中得到可以继续维生的财产;但是如果男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入拮据,且婚房由男方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女性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得到的财产很有可能不足以继续维生,甚至或因经济条件的限制,不但得不到子女的抚养权,可能还要定期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二)新婚姻法与男性利益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男方能够买得起车子、房子,才能娶娘子的。然而,随着80后一代开始步入婚姻殿堂,房价因刚性需求被再次抬高。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工薪阶层的平均年薪约为6.3万元人民币,但上海一些地段的房价已经达到惊人的5万/平方米。尽管在房地产频繁调控政策的作用下,上海市的房价虽然止住了疯狂上涨的势头,但是部分政策的负面效应却依然造成了购房成本的增加,导致房价不涨但购房者的实际购房成本还是在涨,这无疑对适婚男性造成巨大压力,而刚刚从学校走出来的他们收入较低、尚无太多积蓄,基本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拥有一套婚房,这个重担就压到了即将退休的父母肩上,对于父母来说一套婚房的首付款几乎花去了含辛茹苦、省吃俭用一辈子的积蓄。然而,现实社会上有部分的未婚女性将物质看得重于感情,在没有以感情为基础的情况下,闪婚甚至闪离,婚姻这朵鲜花还未开始灌溉就已经在强烈的物欲下枯萎,致使男方父母幸苦一辈子购得的房子可能就轻易分给了另一半,这对男性是颇为不利的。基于这种现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关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出台,保障了绝大部分男性购房者的利益。

(三)新婚姻法与政府目标和政策价值选择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出于实际考虑,大部分女性择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男方必须有房,同时,目前的确存在部分女性想通过嫁个有钱人提升自己的经济地位,并且这种畸形现象呈上升趋势,对婚姻的稳定性具有一定风险。根据民政部提供的自2003年至2013年的数据对比,2013年上半年中国离婚率增幅再次超过结婚率持高不下。尤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国一线大城市,超过三分之一的年轻夫妻最终因房产纠纷而宣告离婚。离婚率激增与我国“白头偕老”的传统文化相悖,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最高法院出台《婚姻法》的新解释,既体现了政府希望借此改变年轻男女重物质、轻感情的择偶观的愿景,也是政府出于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

三、利益格局不平衡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和现代社会下新婚姻法的碰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在市场经济影响下,本来纯洁的婚姻关系变得势力,一切都和金钱扯上关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界限不明确,夫妻约定财产规定过于简单。部分女性为了财产而结婚、为了财产而离婚。再者,居高不下的房价更是令男性想到即将面临的婚姻就望而却步。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男性从没有感受到如此巨大的经济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新婚姻法的出台,将有效束缚男女双方轻易提出离婚的状态。同时也保障了个人的财产安全,促进了分配公平,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

新婚姻法在个人财产的保护上存在着进步性,但是另一方面,过度的保护,却忽视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权利的保护。按照中国的结婚习俗,一般是男方买房,女方则要在以后的生活中承担起日常琐碎的家务,成家后,女性一般都会将生活中心放在家庭生活上。事实上,大多数的女性都在日复一日的家务操劳中消耗了青春和容颜,且有可能丈夫在自己的奉献过程中、事业蒸蒸日上时而被遗弃。许多女性在牺牲自己社会角色的同时失去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从而引发了受歧视、被遗弃及家庭婚变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可见新婚姻法尚有不足之处,并没有真正体现男女平等,而是注重保护了有房产的一方,忽视了女性为家庭财富所做的隐形贡献,由此失彼,女性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对于女性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二)新婚姻法下夫妻忠实度持续下降

夫妻忠实度就是指夫妻在婚后生活情感的专一性。婚姻法新解释三的出台引发网友尤其是女性网友的热议:“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们不断出轨,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排除房产障碍,使出轨的男人们可以更肆无忌惮地离婚。”显然,部分女性认为新解释的出台意味着降低了男性不忠实的成本。就目前的婚姻法,夫妻任何一方一旦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证据是难以取得的。我国的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是要合法,可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一定要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一般都是用跟踪、录音等手段,这些手段大多数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具有不统一性,是难以确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我们是不能笼统的去概括的,因为夫妻间的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并且个人的认知度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法律认定的难度较大,司法在进行实际操作时也比较困难。

四、完善新婚姻法的政策选择

建议婚房装修费用参照不动产的增值率对出资装修一方进行补偿。我国目前大部分适婚男女结婚时为男方买房,女方装修,而根据解释三第七条所述离婚后不动产认定为出资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也即大部分为女性)仅进行协议补偿,这对出资装修的女方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不动产在增值的同时,物价也在飞速上涨,离婚后仅用一些家电等软装修的折旧费补偿女性是有失公平的。笔者认为,如果婚后女方承担婚房的硬装修和软装修,那么可以根据女方装修出资金额占当时婚房总价比重参照离婚时房价市值对女方进行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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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永波.公共政策的利益层次考量--以利益衡量为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09,292(10).

[3]汤伶俐.从公共利益到利益均衡--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2(下):167.

【作者简介】陆洋,女,汉族,现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3级MPA研究生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