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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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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式古建筑保护传承既具有历史意义,同时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中式古建筑的保护原则、中式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的方法等。在对中式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上,政府方面的管理着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中式古建筑;保护;传承;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建筑是一种文化的标志,我国的古建筑有两种结构:一为砖石结构,砖石结构的古建筑,寿命较长,保存千年之久的建筑至今仍然存在;一为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寿命较短。城市古建筑是人类社会物质及精神文明的有机结晶,既是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亦是社会经济层面的集中展现。对中式古建筑的保护是延续一座城市历史文脉,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式古建筑保护和开发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现实意义,例如对其经济价值的幵发就是很重要的一种。二、中式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原则

1、发展观念的原则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观念如何突破传统“收藏保存”框架,正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收藏式保护是一种保护方法,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并不是对所有的情况都适用,根据中式古建筑的特性,“可适性再利用”更符合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一般性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因为它们所处的城市大环境变了,建筑内部的生活结构,生活方式变了,此时最恰当的保护方式就是如何在传统和现代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在使用它们的时候应该思考现代设计与传统形态的契合关系;在具体操作的时候使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工作与城市规划和社区及城镇经济、文化的振兴计划相关联,这才是我国中式古建筑保护与传承之路。

2、整体观念的原则

无形遗产与历史环境的保护与传承概念有较强关联性。因为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无形遗产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使其得以传承。单体中式古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由于我国建筑遗产具有“多朝代更迭、多文化融合、多民族分布”等特点,结合“系列遗产”概念可以深化对某种类型遗产共性的理解,从一个更高的层次,从遗产间的相互关联上,透视遗产的价值,从而改变过去那种只是孤立地评价单个建筑遗产价值的认识方式,使我们对区域或类型遗产的价值认识更加深入。相应地,必然带来对遗产保护与传承方法的改变。

3、社会观念的原则

中式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一种文化活动,而应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中式古建筑的保护是社会性的,与文化一样,是与人类社会相联系的最完整的人类智慧的文物体现。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并支持中式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把这项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之下。建立社会化古建筑保护观念,不仅代表民众参与保护的热情与自觉性,更重要的是,所有公民融入和参与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及维护社会公平的可靠保障。它是社会民主政治和民众参政议政能力和渠道健全的标志,在我国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今天,通过专业保护机构的率先参与,鼓励建立以公众力量为主体的保护管理体制,是符合社会发展前进方向,具有积极意义的。

三、中式古建筑保护与传承的方法

1、坚持整体性保护和传承

中式古建筑的保护措施的制定必须顺应整体周边环境的需要,或者是对周围环境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保护的理论才有基础,古建筑的物质存在才会有根基,中式古建筑本身不能因为其单纯的建筑形态或装饰纹样等的价值保留和增值而忽视整体的存在环境。整体环境的丢失必然造成建筑的孤立和整体价值损失。因此,从建设整体角度出发,制定对局部建筑有益的措施,以古建筑的细致保护丰富和突出整体群落的个性价值,由此给中式古建筑形成一个多效益、多利益群体、多种方法论的系统性工作,因为众多因素的协调和控制才能保证中式古建筑保护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2、中式古建筑的修缮优化

中式古建筑要保护和传承,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是建筑的现实物质存在,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局部改进,以满足当今的现实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古建筑不可避免地由盛而衰。除建筑材料的自然质变之外,建筑的某些功能布局也变得不合时宜。甚至建筑结构出现严重的紊乱,诸如:墙壁出现裂痕、梁柱歪斜、地基渗水、表面墙砖剥落等。年久失修的建筑物需要修缮才能再次使用。一般修缮需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恢复原始建筑的所有优点;二是为建筑赢得额外空间,这里说的获得额外空间是指改变原有空间布局提高利用率,来获得更多使用空间;三是建筑内部的现代化,结合现代材料,保留古建风格,使古建更加具有现代意义,有更高的耐久性等。任何修缮工作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技术措施上,所以应该根据每个建筑的不同情况,发掘与探究与现代保护修复原则相适应的保护修复技术措施。即使是采用传统技术与工艺也要注意寻找它与现代修复理念的结合点。例如湖广会馆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为了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的要求,齐安公所看厅的修复就以钢梁加固的新型技术措施取代了传统落架维修,获得了成功。每种技术措施必须经过先期局部选样实验,基本确定该种方法既满足保护修复需要,又无害于建筑本身才可以大量使用。特别是涉及现代工艺与材料的使用,必须满足“可逆性原则”。

四、政府管理方面的工作

1、成立中式古建筑保护单位

中式古建筑资源的产权较为复杂,往往是同一个景区内,建筑、文化、文物、业、水利和旅游等多个部门交叉管理,行政部门既是所有者、监护者,又是古建筑的经营者、管理的,使得古建筑保护容易出现政出多门、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因此,古建筑的保护需要确立一个专业化的保护管理单位古建筑管理单位由政府统一拨款和人员招募,负责建立健全文物信息资料的档案库,对市域范围内的古建筑调查登记、价值评估和保护方案制定;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知识跟新和协调管理;加强区域间的学习和经验交流。

2、贯彻和补充制定古建筑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中式古建筑保护必须要走法制化的道路,只有坚持依法保护、科学发展,才能是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合理管理和利用,才能是古建筑作为人类共同的遗产为后代永续利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古建筑保护的地方法规及修订有关专项保护规划,对古民居和古建筑的保护做出法规的界定,有计划地开展对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处理好现代化进程与古建筑保护的关系、旅游幵发规划先行等。严格执行古建筑保护的政策、法规的各项内容,对于蓄意破坏、倒买倒卖的行为,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3、多种途径集资,为古建筑保护传承提供资金保障

在解决中式古建筑保护与传承的资金问题上,从各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的保护性政策措施中可以看出,大多是通过旅游开发的手段,从建筑群的旅游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对有较大文物价值的古建筑,要将其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登记、存档,由政府拨出专门的资金对其加以保护修键;对于一些文物价值相对较小的中式古建筑,北京市古建筑研究所的专家建议可以通过引进民间资金的方式加以保护。千方百计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进入,改变过去单纯依赖政府的局面。

五、结语

传统的中式古建筑,特别是具有鲜明地域性空间和外在的历史建筑都有特定的环境氛围,这些建筑此时已转化为词汇去传递一脉相承的序列文化。因此,中式古建筑保护传承应当被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和研究,以此达到弘扬文化。

参考文献:

[1]李 荣.文物古建筑保护规划编制方法的理论探索[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1.

[2]吴丽玲.风景区文脉的保护与传承[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09.

[3]陈 蔚.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 2006.

作者简介:王晓伦(1984.2- ),男,浙江海宁人,建筑学本科,工学学士,助工,研究方向为中国古建筑的保护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