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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担合作业务现状、风险传递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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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因业务特性客观存在风险传递问题,当前银担业务合作的风险有所显露,合作瓶颈已经显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风险传递“防火墙”。

关键词:银担合作;风险传递;防火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32-03

近年来,加强银担合作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随着“中担”、“华鼎”、“创富”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讨债风波,银担合作风险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暴露出当前许多银担合作难题亟待破解。

一、山东省银担合作业务现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山东省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银担合作业务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

一是融资性担保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共注册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519家,较2011年初增加64家;注册资本466.2亿元,资产总额556.6亿元,分别较2011年初增加了30.6%、31.6%。同时,融资性担保监管工作初步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趋于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达到8983万元,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担保业务利润17.3亿元和8.6亿元。

二是银担业务合作范围不断拓展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强化了银担合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建立了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全面推动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截至2012年6月末,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469家整顿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比2011年初增加29家;担保范围涵盖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个业务品种,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达到485亿元,比2011年初增加187亿元。

三是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强。据调查,2011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7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公司共为7692户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余额达358.7亿元,有力推动全省小企业贷款增幅实现“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的目标。

二、银担合作业务风险传导的主要途径

银担合作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瓶颈的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各类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和集聚,银行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必须高度警惕业务合作中这些风险的影响和侵害。

(一)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不足的传导风险

担保机构若无充分的代偿能力,其对银行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就将弱化,从而使其应承担的信贷风险转嫁给银行。目前导致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经营业务偏离主业。有的担保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未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关于担保主业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之外的投资不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将担保资金投资于办公楼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或风险较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甚至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道流入楼市、股市,导致资金流动性偏低,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足。二是担保集中度偏高。担保公司面对的客户通常是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审慎经营和业务拓展的两难抉择。有的担保公司为拓展业务,突破《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比例限制,将担保资金高度集中于单个被担保人,一旦被担保人出现违约代偿,将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急速下降,增大将风险传递给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三是资本金不实或抽逃资本金。资本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和消化能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当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际提高到2000万元、5000万元甚至1亿元以上,为达到准入条件,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渠道多样,部分担保机构的股东对担保业务风险收益状况的认识严重不足,在贸然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后,为了实现资本的收益最大化,可能会以“显性”或“隐性”方式抽逃出资,形成资本金不实问题,担保贷款最终“担而不保”。四是担保机构盈利能力不足。担保机构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但目前合法盈利空间十分有限。《管理办法》规定担保的最大放大倍数是10倍,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能放大到3—5倍,有关资料显示,担保公司目前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远低于相关行业水平,缺乏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业务运作及盈利模式。

(二)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传导风险

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案例看,不乏由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需依靠一定的资金链存活,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则迅速传导给银行。一是直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担保机构协助借款人以实物贸易为名获得信贷资金后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往往与担保机构合作或直接设立担保机构以取得银行信任,为其资金套取行为提供保障。二是变相占用借款企业资金。当前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现象较为普遍,客户保证金与银行贷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保证金积少成多,数额较大,管理较乱,若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发生纠纷,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三)银行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起的传导风险

个别银行从业人员与担保机构存在非正常合作关系,对银行自身授信业务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与银行的整体声誉、经济利益甚至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为相关风险向银行传导埋下隐患。一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担保机构利用贷款到期后的“时间差”,通过向企业先行垫资的方式收取高额利息,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为避免其经手的贷款逾期或出现不良,默许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行为,甚至直接参与或组织“搭桥贷款”。二是银行从业人员直接参与担保业务。有的银行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当债权人在债权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必然会千方百计寻求银行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可能给银行带来资金损失。三是银行从业人员跳槽或退休后到担保机构任职。有的担保机构对有银行从业经历人员高薪“挖角”,目的在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银行高管在金融系统拥有丰富人脉以及熟悉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掌握大量客户信息的优势,以轻易获取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四)银行风险管控失守引起的传导风险

银行经营理念和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偏差,银担合作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银行未审慎选择合作担保机构。如选择交易对手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审查,对担保机构的股权、高管层更迭等重大变化缺乏分析。二是贷款“三查”不到位。部分银行“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管理痼疾,使银行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导致担保机构成为信贷风险的桥头堡,风险传导给银行的节点前移。三是相关合同执行不力或约定不明确。如银行对保证金用途设置以及账户管理约定不明确,未将担保机构缴交的保证金与对应的主债权进行特定化,易造成保证金担保失效。

(五)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传导风险

一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目前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情况的查询,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来完成,但该系统对担保机构情况的管理尚不完善。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则更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

三、构建银担业务合作风险“防火墙”的路径选择

要有效防范银担合作业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主动规范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行为,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构建防范风险传导的“防火墙”。

(一)审慎选择合作担保公司,把好“合作准入”关

银行对担保交易对手的审慎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约束与监管。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但银行的合作准入管理不仅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研判。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因此银行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前,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业务合作的必要条件,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状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并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侵占客户资金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将其作为合作对象。

(二)掌握合作担保公司状况,把好“风险传递”关

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是银担长期业务合作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动态信息,积极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环境建设、风险补偿机制及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行分析,准确把握双方业务合作趋势。要将外部评级结果与银行机构内部考评结合起来,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评价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对资信状况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或发生业务“异化”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放大比例并逐步压缩担保业务量直至终止业务合作。

(三)规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把好“业务共赢”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和作用,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要建立适合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要与担保公司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为担保机构查询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银担合作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员工约束,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营造合规文化、完善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诚信举报制度、加大问责处罚力度等手段,从制度上禁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或协助担保机构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防止其中的风险传导给银行。

(四)严格落实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把好“授信尽职”关

融资性担保是银行防控风险的手段之一,不是授信管理的全部,银行机构不能因此放弃自己的授信管理职责。一是要建立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综合评估机制,实行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总量控制管理,防范行业集中风险。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现金流等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对贷款真实性、资金流向进行审查和监控,不得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乏的情况下,以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不得以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贷款风险。三是要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不得依赖融资性担保机构而放松贷款调查、降低贷款条件和忽视贷款风险。贷后要加强跟踪管理,严格执行贷款新规,对信贷资金流向和用途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并做好相关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四是定期排查银担合作风险,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