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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体之甜”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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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好几本作文辅导书,在分文体进行作文指导时都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议论文、记叙文和散文。初看并不觉得有异常之处,因为很多教师在进行作文辅导时,也采取这样的划分方法。然而细究下来,这其中却有些不妥之处。散文是一种文学体裁,与之并列的应该是诗歌、小说和戏剧;而议论文、记叙文却是按表达方式对文章进行分类后的子概念,与其并列的应该是说明文和抒情性文体。这几个概念并非是同一分类标准的产物,严格说来不是并列关系,比如记叙性散文应该属于记叙文,而议论性散文则应该划入议论文之中。

其实文体混乱并不仅仅体现在一些作文辅导书之中。江苏高考作文命题的一个要求是:“除诗歌、戏剧外文体不限”,按严谨的逻辑关系,涛歌、戏剧属于文学体裁,这样的要求的提出,其实暗示着应该写散文和小说这两种体裁的文学作品,然而高考阅卷时强调的符合文体标准,却还是指向记叙文和议论文,其评分标准也是记叙文和议论文分体陈列。当然,现实的作文教学乃至高考阅卷,这样的操作似乎都没有问题,然而从学术角度说,似乎有不严谨之处。

同样的问题不仅出现在作文教学中。江苏高考现代文阅读部分有两类,一是文学类文体阅读,二是实用类文本阅读或论述类文本阅读。这几个概念其实也很难并列,实用类文本中有没有论述性质的?文学类文本就一定不会采用实用文体?论述类文本就与文学没有关系?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比如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这是一篇书信,应该可以算是实用类文体;文章又是说理性的,可以归入论述类文体,至于它算不算作文学类文本,恐怕早有定论了。虽然这是一篇文言文,然而现代文中找相应的例子,恐怕也不算很难,比如那些“……家书”之类的。

那么,为什么语文界不能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呢?或者当我们认可不同标准同时存在的时候,在某一领域相对合理地采用某一个标准呢?比如,在高考试卷上或者在作文教学中,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语文还没有成长为一个成熟的学科。这个观点当然会让很多人不舒服,语文研究专家会觉得别扭,语文教师会觉得不可思议,但在反驳之前请先回答两个问题:语文是什么?语文课程是什么?

《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中有这样的阐述:“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高中语文课程应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语文应用能力和一定的审美能力、探究能力,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终身学习和有个性的发展奠定基础。”认真分析一下,你会感到它只是空泛地指出语文学科和语文课程的特点及任务,而对概念的本质并没有进行明确而科学的界定,这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内涵不清,外延不明,语文教学差不多陷入盲目之中,文体之乱也由此而生。

文体之乱,本质上是语文学科概念不清之乱。而语文学科概念之乱,又源于我们混淆了语言与语文课程这两个概念。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所有的语言现象都应该是语文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研究对象,汉语文教学当然也应该研究所有与汉语言有关的内容,文字的、文章的、文学的乃至文化的、文明的,这些都应该在语文课程中有所涉及。而实际上,语文只是一门课程,它应该使学生有最基本的语言接受和运用能力,能够理解本民族的文化与文明。当然,要培养相关的能力,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语言材料才能进行,所以语文教材基本上是文选式,在课文教学中培养相关能力。然而,几乎所有的文章都不是为了教学而写的,它其中蕴含着远超过教学目的的丰富内容,这样自然就出现了教材大于教学的现象。

从严谨的学科教学的角度来说,当教材大于教学时,应该毫不犹豫地忽视那些超出的部分,而紧紧围绕教学目标组织教学行为,但这又似乎显得过于死板,于是在犹豫之中,语文教学便出现一种怪现象:高一的教学内容与高二并无实质性区别,甚至初中与高中的教学内容也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有信息量增大。这样,教学目标也渐渐地模糊了,正如李乾明教授在《语文教学理论的范式研究》一文中所指出的:“现行语文教材是文选式的,它不确定地、模糊地体现了编者的意图,储存的教学信息具有多元性,即各种语文知识和非语文知识、语文知识和能力、已知与未知夹杂,扑朔迷离;随意性,一篇课文的安放全凭编者意图;不确定性,一课时、几课时教完,没有个定规;反复性,从小学到高中很多知识能力的建构反复出现,各阶段难易层次难以把握。若不弄清具体的教学目标,教学行为就会盲目。”

因此,要解决“文体之乱”,先要解决“语文之乱”,搞清楚语文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学生语文素质的内涵与外延,并找到相应能力点培养的分层实施策略。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什么都要教、随时都可以教的现象,语文才真正成为一门课程。到那时,文体问题自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