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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存在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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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公众通过网络的便捷性获取信息行为的增加和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属垄断,逐步产生并加深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矛盾。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是实现利益平衡最好的调节器。其存在的价值追求,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最终能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使社会资源能达到最大化的充分利用状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价值目标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的发展,不断冲击传统信息传播媒介的地位,给社会公众对海量信息需求的共享与传播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探讨的主要话题。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法定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这两种制度在平衡著作权人和相对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其产生的效果证明了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在我国著作权发展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面对网络新兴技术给信息传播带来的冲击,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在网络环境下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受到限制,无法及时、高效的解决网络著作权人与相对人的侵权纠纷问题,更不能公平合理的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导致的结果就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肆意横行。网络著作权人找不到有效的维权方式,相对人找不到高效便捷的授权模式,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传播陷入僵局。此时需要法律的指引作用,为当事人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的界限,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应运而生。

网络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也使我们认识到传统的著作权抗辩事由难以在网络环境背景下自动延伸,这就需要立法与实践相结合来保证著作权抗辩事由能正确适用在网络中,公平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带动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发展,尤其是在数字信息传播的领域方面。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发展,加之互联网的无国界与交互性,更加有利于世界各国充分借鉴彼此有关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的优秀立法成果与社会实践,为本国的立法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国际千变万化的局势,我国充分认识到网络技术革新给传统著作权领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立法、司法及相关理论界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著作权侵权抗辩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适应性积极做出调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权利的相对性原理

根据法理学原理即权利的相对性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法律在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网络著作权也不例外。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不断扩张,相对著作权使用人而言,著作权主体和保护范围的扩大,就是缩小使用者可享有的权利的范围;反过来,著作权使用者所享有的权利扩大,就会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空间。网络著作权主体地位与使用者地位在时间与空间的互换,广泛的来说,就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义务的对等量来确认,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以达到网络著作权的公平与合理分享。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赋予网络著作权人权利时,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意味着网络著作权人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在法律强制规定的范围内,容忍相对人按照法定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著作权。这种容忍义务的法定来源就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

就其本质讲,是指某些侵权行为本应该属于侵犯了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抗辩事由: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使用著作权时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使用人按照规定依法使用著作权被视为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不能依次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建立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制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专属权利的保护,认识到网络著作权扩张的事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较之以往的不同。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自身的特点,如网络的开放性与虚拟性,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的提出要符合数字虚拟空间的特点,以利于社会资源的传播与利用。

二、打破著作权专属垄断

正如美国法学家所言:“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我国学者对著作权与垄断之间的关系评价为:“著作权制度是一种先进的制度,然而实际却也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因此,人们应当对其加以限制,做出全面考虑。”通过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对网络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是正确的,对其限制主要表现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之中。理论界有种通说是对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但是限制不同于侵权抗辩事由,理由是通说的限制是对著作权整体的限制,侵权抗辩事由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根据抗辩事由来对抗网络著作权人提出的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以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责任的事由。抗辩事由属于限制的一部分,不能与其相互兑换概念。

如何打破网络著作权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天然垄断,此时就需要运用抗辩事由发挥其制度作用。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本质是相同的,都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两个基本方面,并且网络著作人身权也专属于权利人自身,是权利的固有属性,也是法律的硬性规定,由实践理论加以限制有违著作权存在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精神,所以我们提出抗辩事由主要针对网络著作财产权,通过理论与实践对网络著作财产权加以限制,能使公众更加高效便捷地使用网络著作权,合理的分享网络著作权所承载的价值理念与知识信息,打破传统著作权人对权利的垄断,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文化的软实力。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的存在提供了价值准则。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网络著作权而言,网络著作权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造完成一部作品,其希望通过作品为自己带来最大化的利益,来保障自己后续创作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期望自己对作品享有最大的垄断权力,以期控制作品的流转。社会公众希望充分接近作者的作品为自己的后续创作提供智力支持,在享有社会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创作出更加优秀的作品,促进产业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可以说,在刺激竞争和鼓励创新方面,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有共同的目标。就在主体追逐利益的环境下,两方利益主体对同一权利客体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追求,导致权利的行使步入僵局,此时就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的范围,明确彼此承担责任的界限。网络著作权人依垄断地位享有高度的自,完全可以决定著作权传播和利用的范围,给著作权流转无形中架设了一道障碍。处在权利的著作权使用者需要突破阻碍进入到权利中心,而这个过程阻碍了吸收利用信息资源的快捷性,需要第三方来打破这层障碍,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时国家就是最有权威的调节者。国家通过制定律法担负起平衡网络著作权当事人之间权责的义务,打破网络著作权人的垄断地位,为公众共享信息资源提供一条高效便捷的通道,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与技术的革新,提高国际竞争实力,为国家文化的软实力添砖加瓦。

四、社会资源共享

当今是数字信息化时代,人们对信息获取的方式和质量有着比以往更加严格的要求。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为人们快速获取、整理、利用、传播数字信息提供可能。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社会信息资源的传播达到前所未有的速度,这主要得益于网络信息资源以数字化即电子版的形式存储。这种存储状态不仅可以低成本的快速复制,同时多次的复制不会对网络信息资源造成损害,优越于普通物质的多次使用消耗性。因此,只有经济学理论上具有公共性的物品才可以实现无差别的复制。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由多个要素组合而成的系统,多个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其基本的构成要素有信息资源、信息使用者和信息传播机构。具体来说,网络著作权就是网络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网络著作权人完成作品,通过网络平台将作品公之于众,利用自己的权利人地位来追求作品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通过对作品的控制加强垄断的主体地位;网络服务提供商处于一种类似中介组织机构的作用,主要是在其网络服务平台上,为著作权人传播作品和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以此来获取利润;社会公众在网络服务平台中可以快速方便的需找自己所要获取的信息,为自己的后续创作提供养分,创作属于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而传播获取利益。三方权利主体都从各自的利益角度出发,最大化的分享社会公共资源,在分享过程中就会产生各种矛盾,严重则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存在的价值取向就是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网络著作权的动态平衡。

人类文明的历史传承,为人们进行创造积累的大量丰富的社会文化资源,从古至今学者创作的作品更是社会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今公众的后续创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历史资料,在前人的基础上创造出更优秀的作品,为后人的创作奠定了基础,社会优秀的信息资源按照这种规律良性循环下去,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充分共享社会资源,将会有力的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创新。相对人使用著作权的过程也是传播信息文化的过程,不能因为权力人的垄断地位而打破这一环节,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就是完善这一环节的有力保障。抗辩事由为相对人行使权利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在著作权保护范围趋于扩张的趋势中对权利人附加必要的限制,以此来确保公共利益从而又不至于权利人对于权利的过分垄断,影响社会效益的实现。相对人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对著作权人的补偿也不相同。在合理使用范围中,相对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用,在法定许可范围中,相对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法律的这种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同时也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符合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

五、小结

各国积极调整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扩大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范围,可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实现利益平衡的基本精神没有发生改变,所以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仍然是实现利益平衡最好的调节器。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存在的价值追求,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最终能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使得社会资源能达到最大化的充分利用状态,为我国的文化产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