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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约束吗(外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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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后,儿子有权卖掉父亲的房子吗?

叶华16岁的时候,父亲贷款20万修建了一幢房屋。房屋建成了,贷款仍然拖欠着,叶父只好外出打工挣钱。5年过去,贷款还欠着10多万。银行不时上门催讨,不胜其烦的叶华便替父亲偿还了贷款,随后,又自作主张将房屋变卖。还来不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叶华的父亲就知道了。父亲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儿子说替父亲还了债,他有权利处理。争来吵去,这对父子翻了脸,闹上了法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A有效。叶华代父还款后,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有权变卖房屋。

B有效。但叶华应赔偿父亲的损失。叶华变卖房屋属于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买房人购买属于善意取得,因此合同有效。但叶华擅自处分父亲的房屋有过错,应赔偿父亲的损失。

C无效。叶华并不是房屋共有人,将房屋擅自变卖属无权处分,房屋也没有过户,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C

父子虽是一家人,财产还是分彼此的。房屋,叶华没有份,贷款当然也不归他还,可他主动偿还了贷款,是不是也得给点补偿呢?比如说,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享有房屋的处分权。

回答可能令叶华失望。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叶华代父还款,这钱还得不明不白。他的父亲不认账的话,他和父亲以及银行之间就是这样的关系:他无缘无故地给了银行十多万元,可以银行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父亲仍拖欠银行贷款十多万元,银行可以继续找父亲催讨。如果他的父亲认账,那么银行的贷款算是还清了,叶华成为了父亲的债权人,可他也就是个债权人,并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人。房屋还是父亲的,现在叶华擅自变卖了,这是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对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那么原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叶华与购房者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现在叶父不追认这个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的。

未满十八周岁借款父母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蔡永刚满17周岁,不过,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他早已脱离父母,自食其力。半年前,蔡永做生意没有本钱,向邻居庄海求借,庄海慷慨地借给他2万元。不料,蔡永做生意亏了本,借款到期了,却没有钱还。庄海倒不急,儿子不还父母还,便找上门去,然而,蔡永的父母却让他吃了闭门羹。这下。庄海急了,立马就把蔡永连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这笔借款由谁来偿还?蔡永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的儿子偿还借款吗?

A由蔡永偿还。蔡永虽未满18周岁,但已自食其力,能够独立生活,且借款属于合同债务,不是侵权债务,因此,借款应由蔡永自己负责偿还,蔡永的父母没有还款责任。

B由蔡永偿还,其父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蔡永虽已自食其力,但尚未成年,因此,他的父母脱不了干系,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C由蔡永父母负责偿还。蔡永尚未成年,未成年人对外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承担。

答案:A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也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蔡永正是后一种情况,他向庄海借钱,当然应当偿还债务。

问题是,蔡永现在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他的父母有没有义务替他偿还,或者说有没有义务先行垫付呢?毕竟,蔡永还未满18周岁,他的父母还负有一定的监护职责,蔡永和父母之间是内部关系,和债权人之间是外部关系,先外后内的话,也应当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却混淆了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把人打伤了,必须赔偿各种损失,就是侵权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侵权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借了别人的钱产生的债务。合同债务一般不会牵连到第三人,法律也无父母要为未成年子女的合同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庄海的钱不关蔡永父母的事,他们没有偿还义务。

用人单位招聘广告约束吗?

刚刚走出大学校门。姜茹就被一则诱人的招聘广告吸引住了。月薪5000元,还提供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怎不令人怦然心动?凭着过硬的学识,姜茹顺利通过面试,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心里挺高兴,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看也没看就签了字。几个月过去了,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一直没有动静,姜茹才急忙找到公司询问。公司回答,只能按照合同办。这时,姜茹才发现,招聘广告中承诺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竟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一种受骗的感觉袭上了姜茹心头。她准备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吗?

A不用兑现。招聘广告不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没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没有兑现义务。

B应当兑现。招聘广告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当然条款,即便没有写进劳动合同,所作的承诺也应当兑现。

C应当兑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所作的承诺。

答案:A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依靠劳动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依靠劳动合同来说话。招聘广告中承诺的补贴能不能到手,也要看招聘广告是不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公司没有兑现的诚信义务。

那么,招聘广告是不是劳动合同的当然内容呢?这得从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去分析。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一方出具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同意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过程。招聘广告显然不是签约合同,而是邀请他人前来应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那得再行协商,双向选择,其间还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可以这样说,当公司最后把劳动合同递到你面前,你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你和公司之间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应聘、面试、协商、录用、签字的过程,决定了招聘广告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当然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公司只需要诚信地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没有写进劳动合同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公司无须兑现。

近亲借款未立借据,间接证据能否认定?

2年前,女儿女婿购房缺钱,商林从银行里提前支出2万元借给了他们,都是一家人,就没有写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料,借款还不到1年。女儿女婿却闹起了离婚,居委会先后四次调解,都未能奏效。调解时,高林都在场,担心借款打了水漂,每次都言及借款之事。头两次,女婿没有否认,后两次,却谎称借款已还清。这更让高林心里打鼓,趁着女儿女婿还没办离婚手续,急忙拿着调解记

录、银行出钱凭证及女儿女婿购买住房的价款、购房时间、购房款的来源等方面的证据,把女婿连同女儿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A不支持。父母为儿女购房出资,没有特别约定,则视为赠与。高林的证据只能证明出资2万,不能证明出借2万,因而只能视为赠与。

B不支持。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有借据或者债务人承认。高林拿不出借据,女婿又不认账,因此,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C支持。银行出钱凭证、居委会调解记录中女婿曾认可借款的内容等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答案:C

谁主张谁举证,要打赢官司,没有证据不行,没有充足的证据也不行。就借贷纠纷来说,借据当然是最重要的证据,一份借据就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但是没有借据,也不意味着借款就打了水漂,这时候,如果能够收集到一系列的间接证据,而且这些间接证据又环环相扣,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的话,也照样能够让赖账者原形毕露。

高林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这里面既有女婿亲口承认借钱的证据,也有证明借钱时间的证据,还有证明女儿女婿经济状况和购房款来源的证据。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已经可以锁定女儿女婿因为购房曾从高林处借钱2万元的事实:女婿承认借钱,同时也排除了2万元是赠与的情形。借钱的事实成立,女儿女婿又处于离婚风波中,此间如果还钱,常理下应当要求高林出具收条,或者有其他人在场证明。因此,如果女婿在法庭上主张借款已还清,则应当由他举证证明。如果是不存在的事实,他当然拿不出证据。如此,他将承担败诉的责任,法院会支持高林的诉讼请求。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私房钱”吗?

2年前,陈燕遭人诽谤,找证据,请律师,打官司,终于赢得了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钱,一直躺在银行里没有动用。最近,陈燕与丈夫因感情问题,已到了分道扬镳的地步。别的都谈好了,就是那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人还扯不清。陈燕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私房钱”,丈夫却说,打官司他也出了钱出了力,要求平分。两人谁也不肯让步,只得走上法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私房钱”吗?

A是“私房钱”,属于陈燕的个人财产。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陈燕精神的抚慰,弥补的是陈燕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有着特定的接受对象。

B是“私房钱”,但应当从中扣除官司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个人财产,但是找证据、请律师的费用以及丈夫的误工费应从中扣除。

C不是“私房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用法律手段,付出诉讼成本后获得,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

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它是公民的人格权、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用以弥补受害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着特定的接受对象,婚姻法虽然对其姓“私”还是姓“公”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从婚姻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立法精神来看,它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在看来,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没有异议:有争议的,是应不应当从中扣除打官司的成本。扣除成本,似乎很有道理,但似乎又不近情理。法律有没有必要如此斤斤计较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只能从立法精神和法律原理中去寻求答案。夫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要维护,离婚之时,婚姻法并不要求扣除维护费用。同理,同样属于个人财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分割时当然也不宜扣除成本费用。为什么?这既便于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那是对受害者精神创伤的抚慰啊!一定要扣除打官司的成本,那不等同于在受伤的心灵上再撒上一把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