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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饭碗能否保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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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张成民是某咨询公司职员。上个月,他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司在张成民被逮捕的第二天就宣布对他予以解聘,还正式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尽管他再三向公司说明,逮捕只是涉嫌犯罪,并不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却说,被逮捕就说明已经构成犯罪,人都被关押进去了,就是已经开始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答:公司的说法不准确,没有法律根据。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等,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被逮捕,只是涉嫌犯罪,并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劳动者被逮捕,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以劳动者被逮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劳动者严重违犯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免于,能否保住工作?

案例:周树宝是来自朝阳的农民工。三个月前,他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拾得一台电动助力车后隐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后因周树宝认罪态度好,又及时退赃,被检察机关作不处理。对此,公司决定对周树宝作出解聘处理。公司认为,不也是一种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只是在处理上予以从轻而已。

法律解答:公司的说法与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其中既有属于不构成犯罪的,也有属于构成犯罪的,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从案例所看,公司解聘周树宝,是因为公司认为周树宝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决定,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也就不能以周树宝被不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被判处缓刑,是不是就砸了饭碗

案例:刘德成与同事在工作中引发矛盾,发生争吵,动手撕扯中,将李某打成轻伤。刘德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的刑事处罚。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刘德成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2款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这里,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实际的执行中,还要看单位在对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其规章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总之,决定权在单位。

职工犯罪,劳动合同就自然解除吗?

案例:安凯是一家运输公司司机。一年前,安凯因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在监狱改造中,安凯因服刑表现好,被减刑四个月。提前刑满释放后,安凯于上周到公司报到,结果被告知,凡职工犯罪,从被判刑那天起,就自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依据原劳动人事部(1982年)《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曾规定:职工凡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不保留职工身份,不得回原单位安置。

然而,依照我国《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规定,“原劳动人事部的《意见》早已被新的法律规定所“覆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问题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前,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