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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可否宣告婚姻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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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可否宣告婚姻无效

2003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2004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并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关系。请问这段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不视为被胁迫婚姻。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曹某与丈夫傅某于200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在某企业任外勤员,常年驻在兰州市工作。曹某在兰州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但曹某仅是怀疑而已,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要求离婚。请问同性恋是否构成离婚条件。

律师建议:

根据《婚姻法》,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本文被告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鉴于傅某与曹某的实际情况,可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

“AA”制结婚,“AA”制离婚?

苏女士和王先生2001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因此俩人签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2004年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今年年初,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

父亲车祸身亡,司机为遗腹子抚养费买单?

李娟与赵强2003年3月经人介绍后恋爱同居。2004年9月,赵强在回家途中被司机杨德胜驾驶的小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此时赵强的女友李娟已怀有四个多月身孕。经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此次事故肇事司机杨德胜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杨德胜犯交通肇事罪,杨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对死者赵强生前实际抚养人(父母等)进行了经济赔偿。2005年2月,李娟生下赵强的遗腹子,现在,李娟想请求法院支持,诉请杨德胜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李娟与赵强的儿子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合法民事主体。虽然死者赵强生前与女友尚未结婚,但赵强与儿子的父子血缘关系已经确立,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其本身的血缘关系而存在,且不可改变。因此,其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孩子有权以受害人生前实际抚养人的身份,向侵权人杨德胜提出给付抚育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