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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公私观念与村庄主体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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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扶沟县的调查中了解这样一件事,王盘庄要填低洼路,庄负责人家恰有数十方砖渣,可以填补村组旁的某一路段,且完全可由其个人把整个事情办成,无须请人帮忙。但小组长并未这样做,而是在庄里招呼了四五个不同姓氏的男子一起作业。当问及为什么要多此一举时,负责人的答复是填补路面是全庄的事情,是公家的事,怎么可以他私人去干呢,其他家族会有看法的,而且招呼的这四五个人如果全部是一个家族的,也会有意见。这里向我们展示了北方村庄中家族、公私观念以及村庄主体性的关系问题。

1.在北方多姓共居的村落里,族际间的关系是其内部最重要的关系,它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家族内部的关系,因为家族内部的关系远不能上升到村落社区的层面上,它在家族内部就已经解决了。如族内家庭之间的纠纷,它一般有家族里的尊长、“老掌盘子”、“光棍”、片长以及族长出面解决,很少会闹到村庄层面,即使很大的矛盾,家族内部也会极力将它给压住,不让其突破家族这道防线,因为这完全涉及到家族的荣耀、面子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一个连自己的族内问题都不能解决的家族在周边是会被人家耻笑的,作为尊长、族长的人也会散失面子,因此“家丑”一般不会外扬,族内矛盾很少会在家族之外解决。而家族之间的事情则是任何单一家族都无法圆满解决的,即使是姓氏一强多弱的村落,居于强势地位的家族也无法以自身的名义对族际事务进行裁决,必须是以家族联合的名义实施,比如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是强势家族的族长介入其中,而是由家族之上的力量(家族联合会、支书、村长、治保主任等)操纵,尽管可能这些力量仍然来自这个强势家族而非其他的家族。这一道程序是重要的,说明在北方村落,家族之间的事务必须经由家族之上的力量来处理。

从“公私”观念来讲,家族是个“私”,再大的“私”也无法充当“公”。“私”与“私”之间永远是不信任的,所以“私”与“私”的事情不能交由任何其中的一个“私”去处理,而得交由“私”之上的“公”。这个最近的“公”就是家族的联合体,如“会首制度”,由各家族族长组成,行使村落的行政和社会事务,族长一票赞成就等于全族人赞成。“会首制度”就是村落内生的、“私”之上的具体的“公”,族际间的事情只有经手这个“公”,才能获得合法、合理性。在北方“公”的创造有其特殊的村庄性质内涵,它首先要解答的不是由家庭“私”所引发的问题,而是家族之间的事情。家庭“小私”所引发的问题仍然是私的问题,可以在家族“大私”中得以解决。

“私”是有界线的,在一个家族内,家庭小私和家族大私就是“私”的边界,执此两端之间都是私,之外就是“公”。因此家族之间就是“公”,家族之间的事情必须由一个建基于家族“私”之上的“公”方能解决。对建立并超越家族“私”之上的“公”的寄寓和想望,使得北方村落对“公”有着特殊的情感。因为“公”能够解决“私”无法做的事情,特别是攸关村庄利益和共同体长远发展的集体决策问题。小私的问题能够在大私中很好的解决,而涉及到大私之间的事情时则得上升到“公”这一层级。“为了克服村集体决策中家庭联合体的抵制,村庄会较早发育出集体决策机制,其中晚清和民国时期华北农村普遍存在的会首制度,即这种集体决策机制的典型”,这里有个阶梯递进:小私――大私――公,小私容易“搭便车”的坏习惯在大私内矫正过来,“私”的问题私自解决,经由家族“大私”之后,作为村落“公”的象征的会首制度就不直接面对无数“小私”,而是只与有限的大私打交道。换句话说,集体决策或集体实践中的“搭便车”现象在“大私”内就已经杜绝,而无须推到“公”这一层级,从而解放了“公”,使其能够大胆地去办“公”的事情,无须考虑“搭便车”的私的问题。“搭便车”是个体小私的事,它不是“公”的事,因为它不涉及到大私之间的事,因此私人在某些事情上“搭便车”只能是在家族“大私”内解决,而不是交由“公”处理。同时“公”也不应该介入家族内部事务,家族内部的纠纷、矛盾都是私事,理应在家族内部通过族长、尊长等人物来解决,而关乎家族之间的如宅基地纠纷、地界纠纷、邻里矛盾、树木纠纷等,则是组长、村干部、治保主任等“公”的事情,他们责无旁贷。总而言之,家庭“小私”一般不与“公”直接打交道。

另外,公事就得“公”办,“私”办公事则被认为是对其他家族或家庭的排挤,是对其他家族的蔑视和侮辱,企图将人家排除在“公”的范围之外。因此,在公事中,与私人“搭便车”的逻辑完全不同,公事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每个家族都不乐意搭他人的便车,都要尽量争取“公”的份额。所以即使再小的家族,可能只有数户人家,他们在组代表会议上也争取自己的名额。在“公”中争取份额,即为公家出力办事是在“公”中地位的象征,逃逸“公”的事务,搭“公”的便车意味着放弃自身发言权,自我边缘化和底层化。

2.村庄主体性建构的条件是对村庄“公”事的参与,而在北方村庄的公私观念中,个人或家庭作为“小私”是无法直接达致村庄“公”这一层级的,须经由家族“大私”这一中间体方能介入村庄“公”的事务,因此个体的村庄主体性首先表现为家族的村庄主体性。

家族主体地位的获取和主体身份的体验,对村庄的主体感受需要在“公”中完成,家族积极主动地介入到“公”的事务中来,在共同的行为和思维实践中逐步树立起主体的形象。一方面他人感受到了家族在共同体中的主体形象的突兀,可以切实地感觉其存在的状态和存在的理由――只有“主体”才有存在的理由,仅仅作为私的“客体”存在的理由是有限的,随时都可以排除掉(如外来户的景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介入“公”的事务,在家族的精神世界中建立起了对共同体和自身的主体感受,把共同体与自身紧密的连接起来,一是将自己当作村庄中的“人”来体验,而不仅仅是私的、个体的人的体验,二是将共同体当作自身的组成部分来感悟,而不是将它视为身外之物。一旦在人们的体验和感悟中,家族成为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共同体成为家族难以割裂的一部分时,家族在村庄共同体中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意识就完整地建构起来了。

因此,在涉及到“主体形象”与“主体意识”的建立与瓦解的问题上,家族大私是不可能轻易放弃对“公”的事务的介入和参与的。任何在公的事务上对其他家族的排斥或者遗忘,都会被认为是对其主体形象的损毁,是打压共同体“主体地位”的表现(即人们常说的“欺负我们门户小”),会触及到家族主体意识这根相当敏感的神经。如果不及时处理,往往会酿成族际之间的矛盾,派性斗争的主要源头就是对“公”的份额(特别是义务)的分配不公,是家族对自我在村庄中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意识的争夺。一个不能在杂姓村落争取和建立自己主体地位的家族不会是个兴旺的家族,它们在共同体中的预期不会很长远,它们要么自然萎缩,要么搬出村落。家族要想在村庄共同体中站住脚跟,就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到村庄的“公”的生活和事务中来,展现自己在“公”的事务上的才华和热情。通过这种对“公”的高频度、高效率、内涵深刻的介入,家族才能建立自己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在其他家族面前树立“主体”的崇高形象,也才能磨塑自己的主体体验和感受。有了对村庄的主体感受和体验,有了在他人心目中的主体形象,建立了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之后,家族才能在村庄生活得体面、有尊严,才有了家族生命的安全感、当地感,也才有了安身立命的可能。

主体地位一旦建立起来,首先表现的是主体对于村庄的责任意识。主体将村庄视为自己的村庄,而不是他人的囊中私物,就会将其作为自身的生命来体验,对其投以无限的情感。对村庄责任意识的生发,更加剧了家族对村庄“公”的事务的介入和竞争,每个家族无不寻求在“公”的事务中占据某个位置,例如家族竞争村庄的主要公职,在“会首制度”时行政首长由主要家族轮流担任。要有显耀的位置,突出自己的主体地位,就须有超群的力量,家族势力大,在村庄“公”的事务中就占有主要的角色,而一般弱小的家族则无法突显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对于自己村庄的体验所生发的责任意识反过来又促使主体更深度地介入村庄“公”的事务,从而在新的层次上产生更为强烈的情感体验(持续、强化、升华)。概括起来就是:家族主动介入“公”的事务,能够生发和增强自身的主体感(主体地位、主体形象、主体体验),产生对共同体的责任感,责任感又促使主体更深入地参与“公”的事务。主体地位越高,个体的主体意识就越浓,对村庄的责任感也就越强烈。

主体性还表现在对自我的定义上。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自在、自为的个体(家族)如何定义自身的问题,在共同体中有没有主体感,对自身的定义完全不同。一个没有主体感的家族,往往把自身视为共同体之外的东西,与共同体没有任何瓜葛,至少从长远来看是这样。它将自身与村庄隔绝起来,身外无物,对私的个体有体验,但无法将自身放入村庄中去体验,它们对生活的体验和感受缺乏村庄的载体,因此其体验就成了悬浮于村庄之上的想象(没有村庄主体性的“外来户”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但现实生活是充满了道德性和暴力性的排斥)。无法渗入生活的内核去体验,就无法感受到村庄生活的厚重,许多事情人们根本不会跟“外来户”说,见到他们的身影鲜活的谈话就戛然而止,村庄总对这些缺乏主体地位的人遮遮掩掩。而具备强烈主体地位、形象和意识的家族就完全是另外一个样,他们能够将自身与村庄勾连起来,把自己捆绑在村庄之上,作为村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来看待、感受和体验。这样的体验就有了村庄本身的内涵,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厚重的生活经验而不至于玄想。这种村庄“舍我其谁”恢弘气魄,恰恰是家族在村庄中主体地位的最充分体现,也就是村庄缺少了我,还会是村庄吗?谁有如此的胆识啊,竟然将自我置于最显赫的地位,缺少了我就等于村庄共同体都不存在了。我们在调查中经常听到一些家族的尊长这样说话,“俺这个家族不出头,俺这生产队就什么事也办不成”,“庄里我们家族不出面,不成”,这里的意思是某个重要家族反对,共同体就无法达成决策。每个家族都想当然的视自己为村庄中最为重要的角色,缺少了它就等于村庄没有了“脊梁骨”,整个村庄都会垮掉。这是一种正面、积极的气魄,家族自我感觉良好,有利于在共同体中形成一股良性的竞争“主体”角色的氛围,把每个家族的力量和气势都调动起来把“公”的事业办好。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把自我当作村庄共同体的一部分来体验,视自己的行为为共同体的行为,在这一逻辑的支配下就得把自己管理好。所以家族内部事物的管理很重要,家族内部事务管理不好,家族分裂、扯皮,闹矛盾,解决不了小私“搭便车”的问题,会给共同体的事业带来麻烦,拖了“公”的后腿。这一来肯定是在其他家族(大私)面前大丢面子,二来是可能乱了共同体的章程,使有些事务不能及时决策、按时完成等,给共同体同时也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典型的如小组集资修路(开组代表会议),如果一个家族因为内部原因集资不上来,拖沓了整个工程,这个家族肯定为其他家族所耻笑,自身也觉得没有面子,在组里面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感受都受到损害和削弱。因此,对于一个家族的主体地位(形象、意识)而言,其内部作为一个整体的事务至为关键,如果家族因内部矛盾而瓦解崩溃,家族无法整合其资源以面对“公”的召唤,家族的主体地位就会受到挑战。人们常常评价一个家族,其判断基础就是家族的主体形象和地位。

当然,主体感除了强调义务本位外,还有权利的附带意思。权利是作为主体的收益,相对于非主体而言。主体的收益在物质层面包括,完善的水利体系、道路系统等(功能性需求),在非物质层面有和谐的社区生活、生产、交往氛围,社区的评价、承认、认可等(社会性需求)。家族的主体感在权利方面的体现主要不在于物质上的收益(没有主体感或者主体感不强的个人、家庭、家族也能享受物质上的成就),而是在于谋求社会性的价值,即荣耀、面子的问题。主体感就是主体在履行村庄义务后的一种心理或精神层面的收益,主体感的获得主要归结为个体(家族)社会性价值的实现――得到村庄的普遍承认和认可,对其行为正面的评价高于负面效应(即一说就是某某家族“中”),个体在其中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和崇高地位,表现为其他家族服膺于你,或认可你,或接受你。主体感是一种心理感受,它给予主体某些外显的特性,即主体性,以区别于共同体内外不具备主体地位、形象和意识的一部分个体。这些没有主体性或者主体性不突出的个体(家族)是共同体的“客体”,他们对共同体没有强烈的责任感、道义感和情感意识,在村庄中的自主意识不强,也不关心村庄的事务和发展,得过且过,“村庄于我何干”?他们也不会太在乎村庄的社会性价值,不听到负面的评价是他们要保持的低水平平衡,面子、荣誉、好名声在他们那里都是很虚的东西,这些对于他们的“客体”角色生活、生产和交往并不占多重要的位置,生活平淡而悠闲,外面的风言风语穿耳而过不留下任何痕迹。当然,在满足村庄共同体功能性的需求时他们还是得尾随于具备主体地位的家族,任劳任怨。

3.以上论述了家族作为一个自为的个体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其主体性通过介入“公”的事务而获得。那么,个人和家庭的村庄主体性又是如何建构的呢?上文论述到,个人和家庭作为“小私”,它们不直接触及“公”的事务,而是通过家族这个大“私”才能与“公”间接接触。因此小私无法像大私那样主动介入“公”的事务而建构自己的村庄主体性。在大私内部也不能建立对村庄的主体感受。因而小私的主体建构还得以家族“大私”为中介。这是个自发的过程,家族在村庄共同体中的地位通过个人对大私的情感体验扩散到“小私”中去,使它也感受到“大私”的地位状态,并对这种状态作出价值判断。大私在村庄中有着自足的主体地位,小私自然也就认同了这样一种主体地位,并内化为自己的感受。也就是说,有对“大私”的体验,就有对“大私”主体地位的感受,这个感受是个人、家庭建立主体意识的前提,而没有家族感受的人无法建立对村庄的主体意志(如外来户)。

在这里,北方村落中家族“大私”的重要性显凸,它是个人、家庭获得村庄主体感和主体性的必要条件,是他们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形象和意识的基础。家族连接着小私与村庄“公”,构成两者的桥梁,个人、家庭通过家族对公的事业的参与而获得共同体的主体地位和角色,村庄则依托家族对小私主体意识、形象(主体性、主体感)的建构而将无数的小私统合在其麾下,保持共同体的认同与一致行动的能力。缺少了家族的支撑,个体(个人、家庭)既无法建构自身的主体感、获得村庄主体性,已有的主体地位也可能逐步散失。分析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北方农村都有很强的现实性,对于理解该地区农村的一系列政治社会现象至关重要。前一个讲的是在家族已然解体的情况下村民如何获得村庄的主体感和主体性的问题,后一个则是在没有家族的基础上,具有共同体主体地位的群体逐渐放弃维护他们主体形象的努力,屏弃对村庄的主体体验和感受,主体感和主体性在这一两代人中慢慢流变。也就是说,在家族解体的结构性背景下,村庄被分割为一个个独立的家庭,个体无力(能力、动力)建立起对村庄的主体感受,单个家庭的主体形象无法突显,造成的结果是:村庄散失已有的主体性,而新的主体性又不能建立起来,村庄成为无主体性的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