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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措施保护电子书版权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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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的出现开创了阅读新时代也给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新问题。为了应对网络环境带来的挑战,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但使用技术措施造成了消费者与权利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技术措施也不能完全解决电子书版权的危机,相反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和完善,灵活适用技术措施的趋势逐步形成,电子书的获取和使用朝着更自由的方向发展。技术措施保护、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已经成为确保电子书版权制度良性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技术措施 商业模式 消费观念 电子书版权

张慧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1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法定补偿请求权研究”(12BFX114)的初期成果以及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中国电影产业的版权制度研究”(2012B1303)研究成果。

电子书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也带来一个充满危机的时代,技术的发展使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为简单、快捷,如何在电子书时代平衡作者、内容提供商、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是版权法律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技术措施在数字化作品中的适用

1. 技术措施的适用与争议

“版权法所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和方法。”[1]技术措施可以控制对作品内容的使用方式和复制、修改方式,甚至可以控制受保护内容在个人电脑上的安装及保存时间,确保所获得的内容只能在固定的设备上使用。

实际上,通过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存在于作者、内容提供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作者和内容提供商需要对作品设置技术措施保护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更多的消费者却希望获得更高质量的数字作品以及可以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数字化作品并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愿使用。”[2]显然,包含技术措施的数字作品使得顾客的期望落空,因而消费者对于技术措施十分不满,那些愿意接受付费使用电子作品的人认为,他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为技术措施对他们实施了限制。而且消费者普遍抱怨,使用技术措施的产品缺乏良好的兼容性。“有观点称,技术措施的使用是预先设定使用者会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盗版,或者为盗版使用提供出租。”[3]反对技术措施的观点普遍认为,技术措施是对合法购买者使用的不公平锁定,使得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预想来使用合法购买的内容。

“对技术措施适用的争议仍然没有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人士对于苹果公司进入电子书市场表示失望,原因是苹果公司使用对电子书进行编码的技术措施来防止对其所提供的电子书的盗版等侵权行为。”[4]2009年,苹果公司已经宣布在iTunes中出售的数字音乐作品将不再使用技术措施,显然在电子书领域,苹果公司使用技术措施的行为被业内人士看做一种保守的商业模式。使用技术措施是权利人大力呼吁的结果,为什么在版权保护受到威胁的情势下,版权产业的参与者对技术措施的态度却发生截然不同的转变,要说明这个问题,可结合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模式加以考察。

2. 技术措施与商业模式

技术措施发展并没有破坏目前的版权体系,相反,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目前,技术措施的适用看似打破了权利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措施会破坏版权法体系,相反,技术措施将推进商业模式的建立,过强的版权保护对市场是不利的。”[5]

苹果公司利用“fairplay”进行数字版权管理,但该技术措施的实施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不能和其他设备兼容。这种全新商业模式被认为是数字音乐销售的经典商业模式,甚至苹果公司的竞争对手都承认,iTunes和Ipod代表了数字媒体产业的模式。

在苹果公司看来,技术措施与数字化作品的关系如此紧密,不可分离。“但在2009年初苹果公司突然宣布放弃在数字音乐作品中使用技术措施。苹果公司宣布转变商业模式是因为要顺应消费者对自由使用的要求。”[6]也可以说,苹果公司放弃了经典商业模式转而满足消费者希望获得的自由使用商业模式。苹果公司放弃技术措施保护的决定在互联网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全新灵活的商业模式,反映出:第一,苹果公司迎合消费者对于音乐作品使用方式的要求,因为技术措施对数字音乐作品的限制过多;第二,权利拥有者认识到过强的内容控制手段并不会改善盗版带来的影响以及利润的下滑,相反,可能还会适得其反。

“技术可用来帮助保护作品以制止未经许可的获取、复制、篡改、发行、表演或展示作品。由于技术发展的速度很快,因此基于专门技术而发展的保护和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可能是有限的。”[7]商业模式的转变正是对技术措施保护有限性的弥补。这并不是说技术措施遭到了全面否定,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版权利益的“一把锁”,在商业领域,是否选择技术措施则是一种商业策略。

二、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1. 电子书产业的版权保护困境

在我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尤为突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多渠道获取电子书的不同商业模式,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取需要的作品。虽然这些电子书内容经过技术措施处理,但依然存在被非法破解的风险。此外,网络时代的到来培育了人们免费“分享”资源的理念,大量网络资源共享平台的出现使得作品被免费“分享”,而被“分享”的作品往往未经作者授权,版权纠纷不断。

大量泛滥的“山寨”电子设备的出现也给本来就严峻的电子书版权保护形势雪上加霜,人们根本无需付费就可以手持山寨设备,尽情下载免费网络电子书,网络俨然成为盗版作品的集散地。作家们根本无法从电子书出版中获得收入或收入根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对于电子书版权的授权顾虑重重,不敢轻易涉足。我国电子书市场呈现的畸形态势严重制约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电子书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考验。

2. 电子书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电子书最重要消费市场之一。2010年,我国电子阅读器销量预计达300万台,销售额将达60亿元。“在商业模式上则形成了以中国移动为代表的运营商主导模式、以盛大和方正为代表的电子书门户模式、以汉王科技为代表的终端厂商主导模式,及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为代表的出版社主导模式。”[8]各种商业模式都采取了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签名技术、权限设置及认证制度。总体来看,我国电子书产业中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比较严格,仅能在电脑和专用阅读器中阅读且不可以复制和传播。

美国是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领先国家,在美国比较有影响力的4家从事电子书业务的公司是:亚马逊、索尼、Barnes&Noble和苹果。这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亚马逊使用了强有力的技术措施保护从亚马逊公司购买的电子书版权。而索尼与Barnes&Noble则采取了一种开放的系统Epub,该系统只是在基础软件中使用了一层技术措施,因此,索尼公司与Barnes&Noble的电子书可以在任何使用Epub软件的平台中阅读。业内人士呼吁亚马逊公司不要利用编码锁住其提供的内容,而是加入Epub的使用行列中来,但尚没有得到响应。苹果公司则声明不会使用Epub软件而是使用苹果公司的“fairplay”技术措施来保护苹果公司获得的电子书版权。Barnes&Noble则了自己的电子阅览器――Nook。Nook同样使用了技术措施但是允许读者更改文件格式以及“分享”,即一个使用者可以借给另一个使用者阅读最多两周,当然要使用Nook软件,在借阅期间,第一个使用者就无权接触该作品了。

相比之下,美国电子书产业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更灵活更具兼容性。而且据业内人士分析,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将会从严格转向开放。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市场将迎来如同之前电子音乐市场一样的竞争情景,技术措施仍然是电子书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使用技术措施仍然是内容提供商的责任,同样技术措施也不能完全解决版权的困境。

三、电子书版权保护中技术措施适用的新趋势

“技术措施、不兼容的播放器、自由获取,这些都已不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了。”[9]完美的设计、合理的市场规划,例如iTunes就表明成功的商业模式在于提供一个合法的下载和在线使用的渠道。盗版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定者和产业参与者无法采取措施来消除盗版带来的影响。电子书出版商至少应保证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电子内容要比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盗版内容更容易。

(一)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电子书版权的有效手段

出版产业在使用技术措施的问题上出现分歧。随着更多的内容提供商和服务商进入市场,最重要的问题是是否使用技术措施以及怎样设计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决定是否保护技术措施,网络出版商需要明确使用技术措施的缺陷:如技术措施并不能制止盗版和非法使用;无论技术措施设计得多么复杂,并不是不能被破解的。

网络出版商面临的另一个强大障碍是免费文化和分享理念。这些消费者不愿意为数字内容付费,而视技术措施为可规避的障碍,甚至是一种挑战,他们认为并不需要立法来保护技术措施。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版权保护的争议中,版权所有者开始认识到允许消费者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内容,提高硬件产品的兼容性,将有助于改变电子产品在消费者眼中僵化的概念,可促进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措施适用的目的是防止未授权的内容被共享,但要确保消费者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所购买的内容。

尽管技术措施不能消灭盗版,却是有利的品牌内容工具,不同的内容提供商可在不同的技术措施的包装下出售相同的歌曲、图书。数字音乐产业证明了使用技术措施可说服版权所有者提供作品的电子版让公众分享。决定是否使用技术措施,内容提供商们需要谨慎设计技术措施的模式,预想可以得到怎样的良好结果。

(二)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力的商业模式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kernochan法学研究中心在一份有关媒体与艺术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技术措施会促进内容提供方式的创新,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无疑,接受新模式有助于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网络出版商和内容提供商不需要再控制消费者的使用行为而是需要设计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电子书版权的商业模式。在出版业的交易中,网络出版已是公认的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如果传统出版商害怕利润下滑,对电子书版权交易持有疑虑,仍采用严格僵化的技术措施来控制版权,这种方式显然违背了电子书贸易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鼓励顾客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电子书,同时还打击了作者创作和出售作品的积极性。

结 语

技术措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均受到认可,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法律责任中也作了规定,但从逻辑上来讲不完善。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确认了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措施并不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内容而是一种保护手段。适用技术措施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无法设计技术措施的适用程度。

目前的情况是,在版权产品内容相同的前提下,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因素取决于产品和个性化服务。盗版会变得越来越没有吸引力,因盗版者无法提供有吸引力的增值服务,这从苹果公司培养出的难以置信的品牌忠诚度可见一斑。随着电子书制作成本的降低,电子书的价格也更具吸引力,消费者也更愿意付费购买合法作品。消费的日趋良性化使得出版商、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都从中受益。技术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盗版带来的影响,但发展的根本动力还是源自不断地创新。灵活适用技术措施趋势切合了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也更符合消费者保护原则。作品的数字化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在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创新与消费观念的改变是保持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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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AMELA SAMUELSON&JASON SCHULTA.SHOULD COPYRIGHT OWNERS HAVE TO GIVE NOTICE OF THEIR USE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J].J.ON TELECOMM.&HIGH TECH.L,2007(6):42.

[3]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5.

[4] Alex Pham. Apple to warp Digital Books in FairPlay Copy Protection.[2010-2].http:///news/blogs/.

[5] Mark H.Lyon.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DIGITAL AUDIO AND VIDEO:LEARNING FROM THE FAILURE OF AUDIO COMPACT DISC PROTECTION[J].SANTA CLARA COMPUTER &HIGH TECH.L.J,2007(23):656.

[6]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7.

[7] NOCOLA LUCCHI.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GITAL MEDIA: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TECHNOLOGICAL MEASURES,AND NEW BUSINESS MODELS UNDER EU AND U.S.LAW[J].BUFFALO LAW REVIEW,2005(53):1179.

[8] 刘灿姣,姚娟. 中美电子书商业模式比较研究[J]. 中国出版,2011(6).

[9] Jane C.Ginsburg.legal protec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Protecting Works of Authorship: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and the US Experience[J].Columbia Journal Of Law&The Arts,2005(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