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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基本内容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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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阶段少年司法系统的功能定位仍有所欠缺。国外少年司法系统除了完成对少年犯罪人的矫正功能外,必然要承担修复少年犯罪行为对社会各方面造成伤害的恢复功能。在了解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应以和解、家庭会议、结果复原为核心机制,创造性地发挥我国少年司法系统的恢复功能。

[关键词]少年司法;恢复功能;借鉴

[中圈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少年司法的恢复功能

少年司法的功能,指国家通过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益。由于价值选择存在较大差异,各国少年司法机关具体执行的功能各有侧重。有的国家强调司法系统对少年犯罪人产生的实际效应,积极地贯彻消除少年累犯或者感化教育、全力挽救的功能;有的国家则重视少年司法系统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扩散效应,执著地坚持安抚被害人或者恢复社会伤害的功能。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5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年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适用缓刑17387人。可见,今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行模式仍将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为导向,努力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得到及时矫治。

但是,我们认为,少年司法系统仅仅执行教育感化功能是远远不能满足少年犯罪实际情况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每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少年都是社会发展的巨大损失。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但给被害人、社会造成了伤害,也在行为人自身的内心深处烙下痛苦的印记。犯罪的标签极其不利于少年日后的健康发展。少年司法理应设置相对应的合理机制,努力使社会回复到少年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执行极为重要的恢复功能,即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在应对少年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基于对被害人、犯罪人、社会三方面的积极协调而取得的损害修复效果。

二.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基本内容

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每一项具体内容都是为了促使少年司法系统整体运转的人性化。和解机制关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家庭会议机制拉近法官与犯罪人的心理距离;结果复原机制在实体上有针对性地恢复社会损害。以人为本的少年司法系统增加了未成年犯罪人与法官、相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和平接触,为社会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参与机会。

(一)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机制

1.内容与价值

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机制(Victim-offender Me&anon),指犯罪发生之后,经法官调停,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冲突。…其要旨在于通过较为积极的手段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和谐、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及时恢复未成年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和解机制的附带效果表现为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更加自然地回归社会。经过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程序,少年犯罪人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降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谴责的强度进一步降低,适于犯罪人的有效回归。

在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相识的情况下,和解机制的效果便更为明显。特别是诸如盗窃、侵占、毁损财物此类财产型犯罪,被害人的情绪并不是不可控制,少年法院完全应当全面利用司法权威的优势,发挥社会关系稳定器的功能。对于、绑架、伤害等侵犯人身型犯罪,被害人的情绪可能相当冲动,极度渴望严厉惩罚未成年犯罪人。即使被告人最后被判处刑罚,这种消极情绪仍然难以在短时间恢复。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少年法院要尽可能地促使青少年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因为,和解后的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均能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2.操作要点

一般情况下,少年刑事犯罪审判过程中的参与人,例如,法官、缓刑官、被害人的人、少年被告人律师、检察官等,有权提出进入和解程序。但是,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以及被害人(或其人)和少年被告人(或其人)一并同意进行和解时,该程序才能被正式操作。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害人向少年被告人一方诉说犯罪行为对其所造成的生理、精神、经济上的影响,接受少年被告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以此为该少年定制具体的赔偿计划。少年被告人则有机会直接而对被害人,承认犯罪事实,承诺通过不同类型的赔偿形式全面弥补被害人的伤痛。

在和解程序中,法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他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被害人不受到第二次伤害。被害人、少年犯罪人的参与应当是基于绝对自愿,坚决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胁迫。随着和解程序的不断深入,法官应当适当向被害人的合理需求作出倾斜。例如,由被害人决定和解程序的时间、地点、发言的顺序等等。

(二)家庭会议机制

1.内容与价值

家庭会议机制滥觞于毛利人传承久远的占老制度――“制裁与争端的权威决议”。1989年,新西兰将该制度正式运用于现代社会。家庭会议机制(Faily Group conferencing),意指抽离传统少年刑事审判程序的沉闷形式,严格的证据标准,代之以较为亲和的会议模式,通过专业法官、少年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亲朋之间的商谈,解决少年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家庭会议机制被较多地应用于盗窃、轻伤、等非暴力型轻罪案件;不适于严重暴力型的重罪案件。

一般情况下,少年犯罪人对于家庭会议机制的法律结果能够表现出一种积极的、自愿的配合。他不会像对待传统少年刑事审判那样存有一种较为强烈的不公正感。融入家庭会议机制的少年司法系统,可以放弃形式上的严肃性,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放松对少年犯罪人过分严厉的控制,有效地恢复其对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公正感,促使其正确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主动承认法律责任。少年犯罪人在家庭会议机制下更容易接受法官的观点,尊重司法程序。

2.操作要点

进行家庭会议程序的地点不拘一格。专业法官可以在接到警察的报告后直接赶往案件发生的社区,随时开设具有亲和力的“现场法庭”,及时化解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司法程序被极度简化,专业法官仍旧需要维持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严肃性,以免引起家庭会议的程序异化。通常先由越轨少年与被害人就案件事实达成共识,同时要求现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叙述越轨行为的经过及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各方充分发表意见之后,专业法官留出半小时至一小时的商谈时间,集中解决越轨少年应当接受的处罚。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社区服务等等。

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亲朋在家庭会议程序中起到了实质性作用。讨论难免处于僵局;尴尬需要及时的妥协。亲戚通过积极的说服劝解少年犯罪人承认错误,消解被害人的怨恨。另外,作为恢复功能执行机制之一,家庭会议程序的准备工作、程序后运作是异常关键的。在很多情况下,准备阶段中被害人与少年犯罪人会面所起到的作用甚至超过了真正的和解阶段。因为准备工作全面体现了参与双方的诚意。充分的信任有利于今后的少年司法工作的具体展开。

(三)结果复原机制

1.内容与价值

少年法院的恢复功能不能局限于程序恢复,还应包括多种结果恢复。程序恢复与结果恢复功能互动,产生交叠作用,不仅仅形成加法效益,更有可能是乘法效益。结果复原机制是整合未成年犯罪人责任与被害人赔偿的执行体系,旨在重建遭受犯罪侵袭后的社会。结果复原机制长时间地被运用于成人法院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少年司法结果复原机制的不拘一格,较有代表性的措施包括,赔偿缓刑、社区服务、被害人座谈小组等等,形式活泼多样。结果复原机制恢复的不仅仅是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也具有极大的作用。较高的课堂出勤率、较高的刑罚遵从率、较低的累犯率――“两高一低”是该机制可喜的成果。结果复原机制的价值取向能够最高程度地保证被害人在少年司法程序后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通过国家积极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服务,使得以被害人为代表的社区认同少年司法系统的工作机制,社区利益将不会被挽救少年犯的矫正功能所替代、淹没。

2.操作要点

检察官、法官、少年被告人的律师、被害人的人等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参与人应当时刻注意将结果复原的重心置于被害人处,切实地解决被害人的合理需要。缺少了被害人在实体上的满意程度,少年司法恢复功能所期待的社区安全、妥当惩罚、矫正目标都将是空中楼阁。少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能刑罚、矫正概率不能永远成为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的终极价值,不能是结果复原机制的绝对导向。体恤被害人的心绪是少年司法不容忽视的艺术,为被害人提供最真切的补偿是结果复原机制必须把握的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结果复原机制的重头戏并不在程序之中,而在于程序之后。虽然少年法院恢复功能的目的就是要让少年犯罪人主动地服从赔偿决定,积极地履行法律义务,但是,必要的监控措施仍然不能省却。

三、借鉴国外少年司法系统恢复功能的可行性分析

以国外少年司法执行机制的基本内容来看,积极发挥我国少年司法系统恢复功能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首先,通过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机制发挥少年司法的恢复功能,可以与我国少年刑事诉讼所执行的教育感化功能形成完整的、动态的制度衔接。

既然犯罪的伤害能够在和解中淡化,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等严厉刑罚的必要性也就不再如此急迫。对于大多数少年犯罪人来说,将他们投入监狱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并且容易激起他们的反感,回归社会后可能会进行报复。少年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机制的结果恢复更能得到认同和遵从。在消除情绪、缓和矛盾的前提下,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直接交流可以加深过错方的真诚,缓释受害方的愤怒。事实上,少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官们也倾向于对少年被告人采取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社区服务等措施。我们一向坚持:司法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少年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保障少年被告人得到必须的法律帮助,并根据少年们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少年犯罪人的法制观念,使他们:(1)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2)明确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意识。

少年累犯问题一直深深地困扰着我国少年司法系统。采用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少年犯罪人屡教不改,成为危险性严重的累犯。因为,和解机制是一个犯罪创伤治疗与社会感受恢复的互动过程。系统的实证研究证明:与传统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相比较,和解机制下的少年犯罪人具有较低的累犯率;退一步而言之,即使再犯,其实施的犯罪性质也较轻微,很少有极其残忍的恶行案件发生。另外,犯罪行为很有可能毁了少年被告人的前程,亦有可能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深远影响。这就决定了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少年犯罪率直接相关。然而,随着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和谐社会似乎会愈发遥远。我们认为,在尚未发现有效控制少年犯罪率的刑事措施之前,被害人一少年被告人和解机制能够实质性地弱化高犯罪率的负面影响,赋予顺利建构和谐社会以契机。大量的实证研究显示:较之司法机关直接进行审判而言,在法官调解下频繁接触少年犯罪人的被害人更容易在参与中得到满足,害怕被再次侵犯的挫折感也明显减弱;少年被害人也更为积极地履行和解程序为他们设定的法律义务。

其次,少年司法家庭会议机制释放的恢复社会伤害的实际能量是解决少年犯罪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

家庭会议机制以被害人利益为导向的,同样强调被害人与少年犯罪人双方各抒己见,坦率地表达自己的感情,直接地交换对相关问题的看法,礼貌地尊重对方的观点,努力维持一种横向的思想流动。相对于其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执行机制,家庭会议模式与一般的少年刑事审判最为接近,具备更强的国家权威的现实效应。家庭会议的中心是解决少年犯罪人的具体责任形式,使其在家庭会议过程中体味到越轨或者犯罪的羞耻感。然而,由于向被害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做出了实质性的偏离,该机制融入了重新整合社会心态的生机。这正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系统为建构和谐社会亟需予以采纳的原因。

少年司法系统的恢复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对被害人的补偿,而且体现在对少年犯罪人的补偿。少年犯罪人是整个社会结构极端异化的产物,同样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如果不能成功地加以拯救,犯罪人的一生将就此成为社会畸形发展的扭曲成本。家庭会议机制本着负责的态度解决犯罪人的实际伤害,创造性地恢复其遭受的痛苦。精确的实证研究表明,85%的未成年犯罪人绝对遵从家庭会议机制的结果。之所以对成人法院和少年法院进行实质上的区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犯罪学理论的主流观点:青少年犯罪人不应该对其犯罪行为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青少年犯罪人又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刑事处罚。未成年人会普遍地产生一种逆反以次形成稳定的心理防卫机制,否定法律责任,松懈道德约束。

再次,结果复原机制是少年司法系统向传统的、基础性的刑事司法程序的回归,能够避免少年司法结构与功能的异化。

结果复原机制的实体效果符合刑事司法系统最低限度的报应要求,在这一框架结构内集中探索少年犯罪人的社会发展机会、刑事处罚执行的实际效果、社会感受的整体维持等恢复目标与矫正价值。这意味着恢复功能以结果复原机制为纽带联结了不同的刑罚目的,符合少年犯罪人惩罚措施多样、淡化刑事特征、强调转处的时代趋势。被害人在少年司法系统中的生理、心理恢复不仅要求实质性的参与,而且不能缺少由少年犯罪人直接提供的对被害人创伤的补偿,以此在最低程度上解决双方的冲突,提升被害人对社会生活的安全感,对少年司法系统的公正感。少年犯罪人必须充分地接受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对被害人、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以创造性的方式弥补伤害、识别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并在整体过程中寻找个人重新回归正常社会行为模式的希望。

在实体法的层面,少年犯罪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在更为广泛的犯罪学的视角下,少年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内在机理的破环。社会机理修复的措施是社区控制,若能够得以有效地运行,社区控制将成为降低少年犯罪率的关键因素。社区控制不但要求对被害人金钱量化式的有形赔偿,而且敦促少年犯罪人采取各式各样的有效措施承担责任、修复伤害。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复原性质的改正措施虽然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但却能够在另一个侧面给予被伤害者物质性或者精神性的补偿。法官、检察官在普通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容易将视点集中在少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今后的矫正方法,而忽略对被害人的高效补偿。这势必造成少年司法功能异化,使得社会效应大打折扣。结果复原机制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此类现象进行纠正。

我国犯罪学理论在对待少年犯罪问题上坚持法院必须执行教育、感化的社会功能。但是,少年犯罪率并没有因感化措施而下降。籍此,我们认为,应该重视少年司法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社会恢复功能。不但要强化对青少年的矫正,而且要促进少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有机联系,恢复少年犯罪对各方面的伤害,借鉴国外经验,以被害人一少年被告人和解、家庭会议、结果复原机制为中心,创造性地建构我国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机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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