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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的本质与当代中国人尊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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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过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什么是尊严?如何让人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古今中外学者和政治家们长期探索的课题。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当代中国人对尊严实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尊严的本质,分析当代人尊严的基本诉求,探讨其实现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满足人们尊严实现的需求,是落实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尊严的本质;人的价值;基本权利;诉求;实现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2)02000105

收稿日期:2012-05-08

作者简介:王大贤(1966—),男,安徽含山人,副教授,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

人对人自身问题的认识往往是不全面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比对自然界的认识有时还要肤浅。理论的认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现程度。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要求人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尊严”的本质特征,否则,人们对尊严的追求就会误入歧途,就有可能变成对尊严的扼杀,人类在这方面的实例太多太多。人的尊严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人对尊严的诉求各不相同,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着人的尊严实现的广度和深度。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就是充分尊重和满足人的尊严实现的社会,因此,要认真分析我国当代中国人有关尊严的基本诉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他为”和“自为”两个方面促进人的尊严的实现

一、尊严的本质特征

人的尊严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既有客观标准,又有主观感受;既有过程的考察,又有结果的体验;既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因素,又包含政治和法律因素等。正是尊严涉及到上述诸多方面,要想给其下个准确和科学的定义是非常难的。鉴于学识水平所限,笔者在探讨尊严的相关问题时,只能对“尊严”的本质作如下描述。

1.尊严是人的最高价值

尊严是对人生存价值的尊重和肯定,过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的本质落实的具体体现。人是有价值追求的有目的的存在物,人的生命过程就是不断追求生存价值实现的过程。现实生活中,人的价值追求和实现呈现不同的层次性,由低级向高级逐层递升,直到价值的最高理想状态,这种价值状态就是人的尊严。尊严的存在是以人的存在为理由,是伴随着人的出现而应该具有的,任何人都不能或无权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相反,只能采取措施不断促进人的尊严的实现。尊严本身就是自己存在的理由,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目的王国中的一切, 或者有价值, 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它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1]

尊严虽然是人的最高价值,但尊严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必须与具体的社会条件和人自身的发展状况相结合,社会和个人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人的尊严的实现程度,超越社会现实,仅从理想的高度谈论人的尊严是没有意义的。

2.尊严主体应是个体的人

尊严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价值,它必须具体地体现在每个人的身上,尊严的追求与实现在客观上必须要恪守个人本位主义,它要求尊重个性,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中国传统文化向来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认为个人利益和尊严应有机地融入集体利益和尊严之中。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许多多的人自觉地将个人的利益与尊严统摄于集体之中,出现过一大批为了集体的利益和尊严而牺牲和放弃个人利益和尊严的事例,乃至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种把个人的尊严置于集体尊严之中的做法,是我们应该提倡的,但前提条件是他必须自愿这样做。既便如此,但这也决不能成为我们要求个人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和尊严的理由。尊严必须是具体的人的尊严,必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人的尊严只有作为个体的人的尊严时才是其本质,如果把人的尊严理解为“人民的尊严”的话,往往会出现藉口“人民的尊严”而干扰和破坏个人尊严实现的情况。

尊严主体应是个体的人,还表现在这样的人还包含一切人、任何人、每个人,它不能以是知识、美德、能力的大小等人格因素为条件,也不能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更不能以和意识形态的差异,来肯定或否定某些人的尊严。尊严的主体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人。它只有一项依据,即是最低限度的无差别的“公因式”的人。一切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尊严,除非他自愿放弃和让渡。亡者也具有相应的尊严,罪犯除了被依法剥夺的那部分权利所对应的尊严外,其他方面的尊严同样具有。

3.权利是尊严在法律层面上的反映

人的最高价值是尊严,社会的发展就是为了促进人的尊严的不断完善,因此,社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人的尊严不被侵害,促进人的尊严的不断实现。在社会能采取的所有措施中,法律尤其是宪法无疑是最具有意义的措施。前文已经说过,准确定义人的尊严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何将这难以定义的人的最高价值,体现到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并在实际生活中予以落实?法律能做的只能是将涉及到人的尊严诸方面,尽可能地通过具体的“列举”方式来化为自身的文本,并冠以“权利”的概念来加以体现。很显然,要想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人的尊严所有内涵,法律是无法做到的。一般认为,凡未被法律列举的权利“皆由人民保留”。法律总是按照人的尊严的诉求变化,采取修改或重新制定的办法来不断“列举”人的权利,法律是随着人的尊严诉求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的,人的尊严的诉求变化是法律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4.尊严是对自我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心理体验

很显然,尊严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一个吃不饱、穿不乱,整天为生计奔波的人,是没有什么尊严可言的;而一个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活着的人,也难以理解什么是尊严。尊严的实现是“他为”和“自为”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社会有责任保护和促进人的尊严的实现,另一方面,人也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自己的尊严。因此,尊严的实现除了必要的外在条件之外,还必须对自身的生存价值状况有所感悟和追求。从尊严的自我确定方面来说,它是建立在如下两个主观判断基础之上的:一是对外在实际提供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与理想中应有条件之间差距的判断;二是个人实现的价值与理想价值之间差距的判断。很显然,当两种差距越小时,人越有尊严感,就越能体验到自身的尊严,反之,就越没有尊严感。从实际情况来看,自觉地彰显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的人,比那些物质生活条件优越,却不懂得生存价值为何物的人,更能有尊严的自我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