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胜诉的原告竟无其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胜诉的原告竟无其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04年10月20日,郑州隆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过四年艰苦的官司后,终于等来了一个令他们满意的结果。

因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个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原告的。

作为被告,隆化实业有限公司为了等待这个结局,和检察官一起用了四年的时间才揭开了8名原告神秘的面纱。

集资:为谋高息起纠纷

原来,早在1996年,隆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资金的不足,制定了一个《关于公司内部集资的管理办法及规定》,以高出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两倍的利息,向公司员工进行内部集资,并下达了集资指标,规定“鼓励员工走亲访友,多方筹措”。

隆华公司高额的利息回报,刺激了员工集资的热情。至1997年5月,公司共向126人次集资350余万元。正是这350万元,才使得隆华公司能够正常运转。

1997年7月,隆华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孙某辞去公司职务,并与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即隆华公司分期向集资人偿还借款,至1997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但是到年底的时候,隆华公司并未按期还款。

于是,集资人代表孙楠楠、杜根生、李卫兵、陈跃鹏、冯新、陈贵亮、刘卫兵、王登星等16人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隆华公司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郑州隆华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企业内部及社会上集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因此取得原告的集资款应当归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集资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集资款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隆华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的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下来之后,隆华公司从上到下都被笼罩在沉闷的气氛中。因为当时公司已经发不齐工资,现在还要拿出巨额资金等待着法院的强制执行!

申诉:失望后的希望

二审法院判决后,隆华公司仍不服判决。

他们发现:在集资款到期后至二审诉讼前,有8人从未到公司催要过集资款。公司职工和财务人员也一直没有见过其中任何一位。

隆华公司一、二审时均向法庭提出要8个人出庭的请求,但是8名集资人已向律师特别授权,由律师全权,所以法庭没有采纳隆华公司的请求。

这8名集资人均未到庭,他们是真的参与了集资吗?

带着对案件的重重疑问,2002年6月的一天,隆华公司负责人来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以下简称民行科)反映了集资纠纷的情况,并同时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抗诉。

破绽:逃不过“老民行”的法眼

从哪里着手开始调查取证呢?这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在仔细翻阅足可盈尺的案卷之后,一个家在浚县白寺乡白寺村的“孙楠楠”引起了检察官的特别注意。

案卷显示:孙楠楠,1981年出生于浚县白寺乡白寺村。1996年先后两次向隆华公司集资14.4余万元。

一个不足16岁且家在农村的少年能集资十几万元?这显然不合常理。检察官立即判断这可能就是一个突破口!并决定要对16名被申诉人逐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身份。哪怕只有一个“孙楠楠”存在问题,抗诉就有可能。

于是,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两位检察官冒雨前往浚县白寺乡白寺村。

之前,检察官们已经到过孙楠楠所在乡的派出所,户籍档案中并没有他以及和他同乡的另一个集资人陈贵亮的名字。

在白寺村村主任家中,村主任在明白两名检察官的来意后,当即肯定地表示:本村没有叫孙楠楠、陈贵亮的!

两位检察官又走访了村里的几位群众,证实了村主任的说法。

至此,孙楠楠、陈贵亮两人身份虚假无疑。

随后,检察官连续奋战几十天,对16名集资人的身份全部进行了核实。在此过程中,还查清对方人之一马某是军人身份,而且马某并没有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他不能地方案件。

检察官辗转义马、巩义、荥阳以及武汉等地,最终查实:16名原告有8名系伪造。其他那些确有其人的,其中一些人对集资款一事毫不知情!

一起原告虚假的案件,竟然蒙蔽了法律机关4年之久!

检察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扭转案情

2003年7月1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隆华公司集资纠纷一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

抗诉书中指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程序违法”,理由为:1、8名被申诉人在原一、二审庭审当中均未出庭。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原二审法院没有对被申诉人陈贵亮等人的真实身份调查核实。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8名被申诉人居住地辖区公安机关了解情况,8名被申诉人并不存在。8名被申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不当。故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2004年3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原一、二审对原告孙楠楠等8人的主体资格认定不清,可能影响该案的正确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一、分别撤销该院和中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7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10月20日,中原区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民事裁定书,8名原告查无其人,不具备原告身份,驳回他们的。

一起打了4年多的官司,到此时终于有了一个正确的说法。

警惕:诉讼也需“打假”

案件到此已经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索。

中原区检察院民行科聂晶科长说:“这起无中生有的民事官司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该案历经4年,耗去了当事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对有限的法律资源无谓的消耗。这是一种制度性的损害。”

近几年这样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增多。一些人为谋取利益,编造虚假的事实甚至虚假的当事人,骗取法院信任,从而赢得官司。而它一旦得逞,便以极小的成本换取巨大的利益,这样必然引起被诉讼的一方上诉、申诉或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甚至到有关部门上访。而对于同一案件的反复审查、审理,则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即使诉讼一方败诉或骗局被戳穿,损失的也只是自己的诉讼费和法官、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而已。

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一卑鄙的手段能屡屡奏效?

笔者针对虚假(恶意)诉讼走访许多法学专家。专家们纷纷表示:现有法律对虚假的诉讼人没有处理条款,因此这一手段才能频频得逞。遏制虚假诉讼的最好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完善立法。

依法打假(诉讼),才是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制度运行最有力的武器。